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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和浩、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48期)

2024-10-21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48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四十)。

  71、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但未明确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承包人主张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应否支持?

  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条款但未明确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应理解为发承包双方认为无需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可以参考(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但未明确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承包人主张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3日,梵投公司发布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5年6月3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载明:你方2015年5月25日所递交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16980万元,工期17个月。附随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2015年7月1日,梵投公司为甲方,惟邦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乙方,就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即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签订《EPC总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站区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国内航站楼工程)。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黔发改交通〔2014〕461号。5.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拟新建一层半式异形钢结构航站楼10000平方米,对现航站楼中2039平方米进行必要的流程改造,在现站坪西南侧新建站坪面积5670平方米,新建特种车库面积200平方米,空调机房320平方米,配套建设航站区民航专业配套工程,道路及停车场和绿化等公用设施。6.工程建设方式: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采用总承包〔设计(含地勘)、采购、施工总承包,即EPC〕模式进行建设。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18天(17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总价为:169800000元。详见《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商务标)》,其中勘察费110万元、设计费680万元(包括联合体成员设计费435万元、联合体牵头人设计费245万元、设计费中包含方案征集费97万元)、工程费16,190万元(包括:航站楼新建及旧航站楼改造工程12402.03万元、暖通工程1589万元、供电供水及雨污工程319万元、新建车库60万元、总图工程1015.50万元、站坪工程440.61万元、采购飞行牵引车363.86万元)。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15年10月8日,国内航站楼实际开工。

  2015年11月6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2015〕931号),该合格书中载明,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的地勘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5年11月6日经审查合格。

  2017年3月8日,国内航站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五方盖章确认国内航站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3月27日,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形成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结论为:该工程验收备案文件,已经于2017年3月27日收讫,文件齐全。同意备案。

  2017年4月1日,案涉国内航站楼投入运营。

  【法院观点】

  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EPC发包经过招投标程序。惟邦公司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总包资质,此基础上,惟邦公司创新采用清华惟邦营造法这种新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方法,这有利于提高我国建筑质量,并且为建设工程总承包领域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因此应予倡导和鼓励,不宜对其予以否定评价。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惟邦公司与梵投公司就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签订的《EPC总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有效。(笔者注: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亦认可该观点。)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EPC总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7.3.4约定:“(2)发包人最迟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3.4约定:“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可以看出,双方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期限作了约定,但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下的违约金责任是否进行了约定,理解上存在分歧。本院认为,若双方在《EPC总包合同》中没有列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下的违约金责任条款,可视为双方没有对此情形进行约定,此时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若双方已在《EPC总包合同》中列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下的违约金条款,但未写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可推定在签订《EPC总包合同》时承包人明知该情形可能会发生但仍放弃此情形下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应视为双方对违约金约定为无需支付。故本院对惟邦公司诉请梵投公司支付第四、五、六期工程进度款33162441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惟邦公司诉请梵投公司支付第四、五、六期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