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南宁海关官网的数据显示,广西南宁关区各个口岸,2024年1-8月间,进出口货物总值4643亿元人民币。其中,一般贸易1980亿、保税物流1405亿、边境小额贸易630亿、加工贸易380亿、捐赠贸易7.7万元人民币等等。该贸易统计表列了13种进出口贸易方式的数据,并在“边境小额贸易”一栏特别提示“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捐赠贸易仅7.7万元,都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列名,而作为南宁关区重要贸易方式之一的“边民互市”进口数据,在该表中却没有。但是,在“其他”贸易方式一栏中,列示了218亿元人民币的不明进口数据,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上述218亿元人民币的贸易量,应该就是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口货物价值。按照这个规模推算,全年广西边民互市贸易量应该在330亿人民币左右,这个贸易量对于边境口岸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也许有人会问,边民互市贸易的统计数据,海关为何计而不列,避而不谈,这其中原委,只有海关自己最清楚。
2024年8月22日,与往常N次行动一样,海关缉私局开展了边民互市走私的集中收网行动,在广西、福建、广州和北京等地,海关缉私局破获了多家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企业,抓捕了多名伪报贸易方式偷税漏税的企业老板,这些企业把从越南采购的巴沙鱼、青蟹、龙虾等海产品,委托边民互助合作社或者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入境,或者直接销售全国各地,或者按地方政府商务部门的落地加工政策进行落地加工后,销售到全国各地。然而,海关缉私认为,企业在越南采购的货物,边民互助组或者报关企业却以边境居民的名义申报免税进口,无论是否落地加工,均属于企业和边民互助合作社共同伪报贸易方式偷税漏税,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边民互市企业和报关公司,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类似的走私案件,在法院公开的司法审判案例中,每年都有几十起,没有网上公开的每年有多少起?只有海关缉私才知道。
如上所述,管理边民互市的官方部门有三个,政府商务部门说边民互市进口货物,鼓励企业进行落地加工后再销售,海关说从越南采购的边民互市货物可以边境居民名义申报免税进口,海关缉私却说企业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无论是集中申报还是落地加工,都是走私违法。那么,到底谁对谁错,问题又出在了哪里?
政府、海关、缉私和企业,各说各的话,各办各的事,各讲各的理,最终受罪的只是从事边民互市的企业。政府认为,落地加工政策是政府的事后监管和鼓励政策,落地加工发生在互市货物进口之后,至于互市货物进口申报时是不是合规,应由海关来审核监管,政府鼓励边民互市货物进口后在当地进行落地加工并没有问题;海关认为,审核边民互市贸易的申报行为是否合规,主要看是不是边境居民的名义申报进口,只要是边境居民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的,就可以审核放行,至于背后是不是他人或者企业利用边境居民的身份信息,海关无法得知,也没有审查义务;缉私却认为,边境居民仅仅提供了边民身份信息,既没有出钱也没有采购,真正在越南或者第三国采购并进口货物的是企业或者非边境居民,所以是假边民互市,是伪报贸易方式的偷税漏税行为,是走私。三个执法部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都没有错,而国家税款却明明白白地流失了,错的就只能是边民互市企业了。那么,边民互市企业真的是罪有应得吗?我们也来看一看实际情况。
01、边民互市贸易的资金从何而来?
仅仅广西边境地区,2024年1-8月间,就有218.6亿人民币的边民互市贸易规模,前几年的边民互市贸易规模更大,2016年的贸易规模是666.9亿元人民币,2017年是633.5亿元人民币。再看一看广西边境地区的国民经济规模和居民收入状况,以2023年为例,广西最大的两个边境口岸,东兴市的GDP仅为88.7亿元人民币,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万元人民币,凭祥市的GDP仅为91.7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7万元。以这样的经济规模和人均收入,显然支撑不了当地的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边民互市贸易量。那么,境外采购货物的边民互市贸易资金从何而来?是由非边境居民或者外地企业流入的贸易资金。
从前些年查获的边民互市走私案件判例来看,主要贸易资金来自湖南、浙江、福建、山东、北京和广西的企业,而不是边境居民本身,虽然边民互市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均是以边境居民的身份信息申报的,实际上资金来源绝大部分并非来自边境居民。这种情况,是长期以来(至少10年以上)一直存在的状况,没有大的改变。
无论是海关监管部门,还是当地政府部门,对上述状况应该比老林更加清楚明白,但为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大家还是不予道破天机,该鼓励的还是鼓励,该放行的还是放行,该打击的还继续打击,重点能保持一个动态平衡就可以了。
02、边民互市贸易的货源谁来提供?
从广西、云南边境口岸海关申报进口的边民互市货物,都是从哪里来的?我们知道,中越边境、中缅边境口岸设立了一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传统的边民互市贸易就是在这些互市贸易网点进行的交易,只要不是违禁品,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在这里进行互市交易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但实际上,近十年来,广西、云南边境地区开展的边民互市贸易,交易地点已经远远不局限于口岸的互市网点,扩大到越南全境,货物范围已经超出越南生产的日用品,绝大部分货物都是越南的农产品、海产品,或者来自借道越南的第三国货物。例如:越南产木薯淀粉、坚果、火龙果、巴沙鱼、草虾等,更多是泰国龙眼、榴莲、印尼带鱼、厄瓜多尔白虾、挪威的三文鱼等等,这些货源在口岸边民互市网点上,并没有大量货源,也没有储存条件,更没有货物来源渠道。真实的货物来源只能是内地企业去越南全境或者第三国采购,并用集装箱货柜运输到口岸,然后再以边民互市名义集中申报进口,而不是边境居民自己在边民互市网点上购买并手拉肩扛入境的。疫情以来,边民互市落地加工的货物已经可以货柜车整进整出,从越南直接用货柜运输到境内加工厂,不用更换货柜,这些货物都是在海关监管之下运输进来的,海关能不知道这些货物实际上并非边境居民采购的?
那么,请问:边境居民有没有可能,自己到越南去组织货源,拼车运输入境?边境居民有没有可能到厄瓜多尔采购白虾,到挪威去采购三文鱼?显然,边境居民没有这样的货源渠道和采购能力,只能是外地企业或者非边境居民到境外采购货物,再以边民名义申报进口。
这样的客观事实摆在眼前,海关或者地方政府商务部门应该是心知肚明的,甚至南宁海关不愿公开边民互市贸易的统计数据,但是,海关该放行的还是放行,政府该鼓励的还是鼓励,缉私该打击的还继续打击。
03、边民互市的进口货物到哪里去了?
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口货物,若真是边境居民从互市点直接采购并申报进口的,这些货物要么边民自己消费使用,要么拉到当地市场销售。但是,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是,整个货柜车的货物要么直接运输入境,要么化整为零重新装车运输,无论是否落地加工,最终大部分货物都运到全国各地市场销售,一年几百亿的货物,当地无论如何也消化不了的,事实上,大部分货物都是卖到外地的。几百亿货物的市场销售能力,是边境居民不具备的,很明显,货物的销路,还是外地企业或者非边境居民完成的,这些情况海关或者地方政府商务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但是海关该放行的还是放行,商务部门该鼓励的还是鼓励,缉私该打击的还继续打击。
04、落地加工是不是边民互市贸易的合规出路?
边民互市本是边境居民的专利,货主企业不能从事边民互市业务,不能假借边民的名义集中申报进口货物。那么,如果将企业通过边民互市进口的货物,在口岸地区落地加工,给边境居民增加就业机会,向边境政府缴纳财政税费,加工后再运往全国各地销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合法呢?政府商务部门说只要是边境居民自己采购进口的就是合法的,海关说只要是边民名义申报的就放行,缉私说只要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是企业或者非边民的,就是走私。那么,企业问:既然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还是不合规,还是走私,那为何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并鼓励企业来边境地区搞落地加工呢,落地加工政策的核心意义是什么呢?
面对企业的疑问,老林无言以对,不知道落地加工政策的真正意义在哪里?但老林知道,边民互市+落地加工,不但吸引了大量外地企业来边境投资办厂,而且增加了边境居民的就业和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殊不知,很多企业老板怀着创业致富的梦想来到这里,却将半生的自由和积累的财富都一并留在了边境地区。
05、边民互市的落地加工业务将何去何从?
2024年9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1996年的《边民互市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修订稿的突出亮点,是规定了边民互市贸易落地加工政策,准备对边民互市贸易的落地加工企业及其行为予以规范。
该办法第14规定:“边民可向边境地区落地加工企业销售一定额度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应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进行加工,并实施台账管理”。意思就是说,货主企业只能向边民收购边民互市的进口货物,并在当地进行落地加工后才能销售。该条第2款规定:“落地加工企业出现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未加工的,边境地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落地加工企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第3款又规定:“接受边民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不得参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落地加工和国内收购”。
总结一下,就是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企业,只能向边民收购互市进口货物,并在当地落地加工,帮助清关的企业,不得收购互市货物,否则都是违法的,轻则违规罚款(暂无依据),重则走私犯罪。
上述政策背景下,必须是边民到境外采购货物,必须是边民准备大量购货资金,必须是边民进口货物有人收购,这些条件应当全部具足,才能完成边民互市落地加工并销售,缺少一个条件,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政策均将落空。实际上,缺少边民互市企业的配合,三个条件边境居民自己都不可能自己独立完成。但是,目前边民互市落地加工业务,在广西、云南边境等地好像还是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也许是边民和企业都在配合唱双簧,也许是缉私还没有发现线索,但无论如何包装,是狐狸尾巴终究要露出来的,不是真正的边民互市贸易,终究逃脱不了被收割的命运,真正的边民互市贸易,其实只能是手拉肩扛的模样,而不是每年几百亿的规模。
附件1: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扩大沿边开发开放,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规范边民互市贸易活动,实现兴边富民,根据边境贸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民在经边境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以下简称边境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在不超过规定的种类、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可用于生活、生产和发展致富。
第二章 设立和职责
第四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调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调整应由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外事部门等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边境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启用、调整。
(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原则上应设在陆地、界河(江、湖)国界线20公里以内,并有具体名称和明确界线。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施设置应符合各查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关闭:
(一)因国家政治、军事、外交、安全、环境保护、重大疫情疫病、不可抗力等情形,国务院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关闭的;
(二)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存在安全隐患,走私严重,毗邻国家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下简称“三非”)问题突出,执法环境恶劣等情形,由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相关部门通报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关闭的。
已关闭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符合恢复开放条件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商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后,边境省区人民政府予以恢复。
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关闭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需商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恢复。
第六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所在边境地区的中方边民和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
中方边民是边民互市贸易的经营主体。边民可以委托其他边民,或边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中方边民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商铺对外销售国内商品的,按照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及现行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可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商铺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并按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相关省区边民往来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毗邻国家相应人员的范围和在我境内的停留区域、停留时间,根据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国界条约、国界及口岸管理制度协定以及有关条约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毗邻国家人员范围、在我境内停留区域及停留时间由边境省区人民政府商外交部、国家移民局等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导边境省区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及建立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异常预警制度。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清单》)。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边民互市贸易资金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商品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税收征管,查缉走私,并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统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国内销售、生产环节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管理。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边民出入境证件的签发管理,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入境后的停留居留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其他依法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 进出境管理
第八条 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应通过对外开放口岸或经批准设立并有海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监管的边民通道进出境。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可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对外开放口岸或经批准设立并有海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监管的边民通道允许通行人员范围,选择出入境地点通行。
第九条 边民可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负面清单》内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负面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和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出口。
第十条 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除《不予免税清单》内商品外,每人每日价值在国家规定额度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施限量管理的进口商品,免税数量不得超出《不予免税清单》规定,且价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额度。
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出口的商品,除《不予免税清单》内商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免税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来源地应为所在边境省区的周边国家。
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监管证件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规定的数量内进口《不予免税清单》内实施限量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在规定额度内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农产品(包括牛肉、猪肉、羊肉、生鲜乳、木薯、大麦、高粱、大豆、油菜籽、玉米酒糟、豆粕、肉鸡),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上述商品如有调整,由商务部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边民开展边民互市贸易需要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办理检疫审批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可委托边民合作社、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实行检疫准入、检疫许可、随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境外生产企业对华注册、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境内指定生产加工及存放场所管理和法定检验检疫等有检验检疫管理要求的商品,应参照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应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加工及流通
第十四条 边民可向边境地区落地加工企业销售一定额度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应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进行加工,并实施台账管理。
落地加工企业出现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未加工、不符合生产加工质量管理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疫情疫病安全防控不到位等情形的,边境地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落地加工企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接受边民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不得参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落地加工和国内收购。(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货物,只能卖给落地加工企业吗?一定额度是什么意思?台帐管理是谁来管理?落地加工企业谁来管理(商务局吗?)?)
第十五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加工(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除外),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企业从边民收购的货物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必须落地加工,边民的进口货物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销售)
对属于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的,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需要进入国内流通、加工的商品,在进口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边民互市贸易可使用本币或外币结算,个人或企业可按规定代理边民参与边民互市贸易结算,鼓励使用本币结算,支持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为确需使用人民币现金结算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为中方边民和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提供现钞存取、兑换等服务。边境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开展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具备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依法依规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落地加工企业、商铺应吸纳中方边民参与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运输、搬运、生产加工、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扩大边民就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边民、边民合作社、落地加工企业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边民互市贸易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直属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等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边境地区是指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毗邻陆地边界线中方一侧县级行政区,中方边民是指边境地区常住居民。我国和毗邻国家签署的国界条约、国界及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条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民合作社是指由边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商铺是指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由毗邻国家相应人员或中方边民在中方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设立,开展边民互市商品交易的经营场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边民互市贸易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