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经常放松警惕,常常认为不会被起诉,不会再重新逮捕收监,充其量也就是被判个缓刑。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取保候审的嫌犯,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被重新收监的情况却并不少见。所以,取保候审的嫌犯或者被告人,不能掉以轻心,在取保期间,如何正确应对侦查或者指控,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以下几种因素,是走私嫌犯或者被告人在取保期间应当关注的重点风险:
01、涉税走私偷税漏税的数额变化
低瞒报价格或者少报数量等瞒骗类走私犯罪,量刑高低主要取决于偷税漏税的金额多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个人走私犯罪偷税漏税50万以下的,单位犯罪偷逃税款100万元以下的,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其他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偷逃税款在上述限额以下,才有可能被适用缓刑。
但是,偷税漏税金额,在海关缉私立案侦查阶段,经常呈现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发案初期,涉税金额往往较低,随着案件的侦查推进,案件事实范围也会随之扩大,偷税漏税的金额也可能会增多。
个人偷税漏税金额50万以下,单位偷税漏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嫌犯可能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涉税数额逐渐增大,当偷逃税款上升到500万以上,有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涉税金额增加后,被取保候审的嫌犯在侦查阶段后期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改变强制措施重新收监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所以,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嫌犯,不但要配合海关缉私侦查工作,同时也应当注意笔录和供述,所做供述应当与事实相符,相关电子证据、贸易单证、真实交易价格、货款支付情况等证据,应当认真核对辩认,发现存疑之处,应当大胆质疑,未认真核对辩认的情况下,不要着急确认签字。
02、侦查补充有罪证据
有些涉税走私案件,在立案侦查的初始阶段,侦查机关掌握的有罪证据较少,不能充分证明嫌犯的走私故意或者逃避监管的行为。当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缉私部门向检察机关呈请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后如果认为证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会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将被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这种情况下,嫌犯最容易疏忽大意,以为不批捕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等待着侦查机关撤案。
恰恰是在这种没有防备心理状态下,故事容易发生逆转。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情况下,加大取证力度调取有罪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不然的话,该案可能就是一个错案,对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的业绩考核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不批捕条件下的取保候审,对走私嫌犯来说,应该是风险最大的时候,特别对于公司老板或者主要股东来说,风险会更大一些。
1、密集地、高频次地录制嫌犯供述。曾经有一个案件,被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办案人员要求异地嫌犯每周到办案单位做一次笔录,每次笔录的内容大同小异,甚至有时不做笔录,也要让嫌犯来呆上一天,有时上午来了下午回去,明天要求再来,如此反复。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要与办案人员起冲突,如果实在太过分了,可以向侦查监督部门投诉。
2、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心理战术。不批捕案件的办案人员,可能对当事人轮番实施高强度的心理战术,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并按照侦查人员引导的路径进行供述,口头承诺将会减轻处罚;甚至承诺只要认罪,保证可以缓刑等,这个时候当事人如果放松心理防御工事,很容易就会沦陷进去,形成书面供述,很难逆转。
3、调取证人证言和电子证据。刑事拘留期间,由于办案时间紧张、人员精力有限,外围调查取证还没有来得及开展,案件不批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可能会加强调取证人证言,并且可能加强对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提取工作,从这些证据中有可能找到证明有罪的突破口。
03、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嫌犯被取保候审之后,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开住所地;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不能销毁证据和伪造证据;不能与其他当事人串供;不能干扰证人作证。如果违反以上规定中任何一条,办案机关均有可能将其变更强制措施重新收监,或者没收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在司法实践中,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重新收监的案例,主要是针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捕的嫌犯,这种嫌犯一旦违反规定并被办案机关逮到机会,很有可能立即被依法收监,所以,对于证据不足不批捕的嫌犯来说,应当特别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
而对于侦查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嫌犯,或者被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批捕的嫌犯,即便有轻微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如联系电话打不通,擅自离开住所地等,一般会先予警告,给予纠正的机会,但如果被认定为实施了串供、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情节严重的,也会被重新收监。
04、刑期可能高于三年
随着涉税走私案件的办案进展,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阶段,量刑轻重也会逐渐明晰,可能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取保候审状态的嫌犯可能被提前收监。
缓刑适用条件是对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果嫌犯被判刑期可能高于三年,不能适用缓刑。但是,不能适用缓刑的取保候审嫌犯,会在什么时间节点被收监呢?
一般来说,嫌犯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只要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提前收监的可能性较小。到了审判阶段,最终宣判之前,被收监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司法实践,提前收监可能发生于以下几个时间节点:
1、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明确作出高于三年的量刑建议,有可能会被直接收监;
2、组成合议庭,法官已阅卷并基本判定可能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通知开庭之前有可能被收监;
3、法庭在第一次开庭结束时,对被告人逮捕收监;
4、一审开庭宣判时直接宣布收监;
5、二审宣判时予以收监。
05、从轻、减轻情节不被检法认定
大家知道,涉税走私案件的量刑轻重,主要取决于偷税漏税的金额多少,但主从犯情节、投案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量刑的高低。
例如,一个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嫌犯,在侦查阶段被认定具有自首或者具有立功情节,但是审查起诉阶段,自首或立功情节被取消了,刑期将会自然增加。原来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旦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取消了,取保候审有可能也会被取消,变更为逮捕收监。
另外,低瞒报价格的偷税漏税走私案件,大部分为单位犯罪,但也有一些是个人犯罪。如果在侦查阶段认为是单位犯罪,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审判阶段,不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被告人的刑期也有可能增加,取保候审有可能也会被变更为逮捕收监。
例如:某公司因边民互市走私进口货物被立案侦查,涉嫌偷逃税款300万元,并对公司老板取保候审。移交审查起诉后,检方认为该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违法行为实施期间,该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个人犯罪偷逃税款超过250万的,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开庭时取保候审状态的被告人被重新收监了。
06、罪轻供述改为无罪供述的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目前我国普遍适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如果一个走私嫌犯,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但一审开庭时突然发生360度大转弯,认为自己无罪,对原来的供述全面否定,并在法庭调查时作出完全相反的供述,如果案卷中的其他证据不能支持该被告人的无罪供述,这种转变的风险很大,法庭很可能当庭对该被告人予以收监。
但如果该被告人的无罪供述与案卷中的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或者部分相互印证,法庭对原先的供述真实性产生了质疑,一般不会当庭收监,会在庭后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判断。如果最终宣判被告人构成走私犯罪,则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将在宣判时予以收监,如果最终宣判被告人无罪的,当庭释放,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