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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立棠、张淼晶、马龙飞:全面注册制IPO企业合作研发关注要点分析

2024-09-26

  一、前言

  在当前政策越来越强调IPO企业科技属性的背景下,IPO企业的研发能力凸显的越发重要。企业研发能力取决于企业的技术、人才储备及研发费用的投入情况,同时企业基于自身研发能力的不同亦会采取不同的研发模式。企业常见的研发模式主要包括自行研发、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核案例梳理关于IPO企业的合作研发的审核关注要点。

  二、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IPO企业合作研发的法律法规情况如下:

  

  三、审核问询案例

  关于IPO企业合作研发的审核问询案例的情况如下:

  (一)、瑞泰新材(301238,已上市)

  1、审核问询:披露发行人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形成共有专利的背景及原因,相关共有专利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存在授权其他单位使用相关专利的情形,共有专利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常州大学等的研发合作模式、共同研发投入、费用承担、研发成果及归属等情况;相关共有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如是,请披露对应发行人产品营业收入及毛利额占比,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共有专利是否存在依赖。

  2、回复要点:

  (1)与相关单位基于联合培养研究生或由高校为企业研发提供支持为目的开展合作,同时,企业与高校已对专利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约定,高校不存在授权第三方使用情况,亦不存在纠纷。

  (2)对与高校或科研单位的研发模式并说明研发费用的承担方式,同时对研发成果的形式及归属的约定进行了说明。

  (3)对与高校或科研单位的共有专利的应用产品或领域进行说明,并对相关共有专利是否涉及企业核心技术进行了说明。

  (二)、海能技术(430476,已上市)

  1、审核问询:请发行人:①说明与高校及其他研发机构合作研发的合作背景、合作内容、合作时间、权利义务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收入成本费用的分摊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②说明发行人在其中参与的环节及发挥的作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来自于自主研发还是合作研发,对以上科研院所是否存在技术依赖,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

  2、回复要点:

  (1)发行人对合作研发项目“传统酿造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有机物主元素分析仪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的合作背景、合作方、合作内容、合作时间、权利义务安排、知识产权归属、研发费用的分摊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2)中介机构经审阅上述研发项目的项目任务书、项目申报书、有关合同并访谈研发项目负责人,认为公司在相关合作研发项目中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不依赖于上述科研院所等合作方,核心技术皆通过自主研发形成,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三)、先临三维(830978,已上市)

  1、审核问询:研发是否依赖于浙江大学。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多人有浙江大学学习或工作的背景。发行人技术总监、副总监分别担任浙江省先临三维数字化与 3D 打印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副院长。请发行人:②结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浙江大学 3D 扫描和 3D 打印技术科研水平在国内科学院所中的位置,说明发行人仅与浙江大学建立合作研发关系的原因,发行人与浙江大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以上科研院所核心设备、人员、资产、场所,或使用合作院校科研费用、挂靠国家基金相关项目进行研发等情况,是否存在相应风险。③说明研发成果是否涉及职务发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委托研发及购买技术服务、专利许可等与第三方合作的情形。

  2、回复要点:

  (1)根据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签署的相关合作研发协议以及相关材料,发行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项目均经过合作意向沟通、合作协议谈判、合作协议签订与执行等环节。合作协议签订前,双方基于合作内容,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合作费用,并按照各自流程规范完成业务论证及审批;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如明确开发需求、承担开发费用、投入人员、设备、验收合作成果等。该等合作的程序及实质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使用科研院所核心设备、人员、资产、场所,或使用合作院校科研费用、挂靠国家基金相关项目进行研发等情况,故不存在相应风险。

  浙江大学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述研发合作协议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与浙江大学的合作主要系业务需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毕业于浙江大学无关,发行人与浙江大学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的核心技术及对应专利均由公司员工开发完成且均为公司员工职务发明。公司与员工书面约定:“双方确认,乙方(员工)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为职务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均属甲方所有„„”,员工均因履行职务且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完成开发工作,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公司所有,故公司核心技术及对应专利权属不存在瑕疵。

  (四)、科创新材(833580,已上市)

  1、审核问询: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北京利尔子公司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合作研发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作研发模式、在研发过程中各自担任的角色、研发主要项目及研发进展,研发的费用分配依据及核算方法;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条款等,并说明是否存在产权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对外部研发存在重大依赖。

  2、回复要点:

  (1)结合发行人承担项目开发经费、专利申请费及专利年费,同时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基础资料、数据和图纸等工作说明发行人与高校的合作研发模式及各自在合作研发过程中的角色。

  (2)发行人对正在研发项目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依据与高校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对研发的费用分配依据及核算方法;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条款的事项进行了说明。

  (3)技术合作开发目的是发行人为了体现产品结构多样化,为进一步开拓新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的一个发展战略设定,与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无关,发行人对高校不存在技术依赖,与高校亦不存在纠纷。

  四、关于合作研发的关注要点及核查方式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及审核问询案例,关于IPO企业合作研发的关注要点及中介机构的主要核查方式如下:

  (一)、合作成果的归属、实施及是否涉及核心技术

  根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合作方无特殊约定的,对于合作研发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企业的资产完整性亦属于IPO企业审核中的重点关注问题。因此,在IPO审核实践中,关于合作成果的归属、实施及是否涉及核心技术成为企业合作研发中的普遍关注要点。

  对于该事项,中介机构可采取以下核查方式:

  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合同台账,同时取得发行人与高校或科研机构等第三方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核查发行人与第三方关于合作研发的权利义务、费用承担与研发成果归属等主要内容的约定;

  2、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合作研发成果的形式及权利人;

  3、取得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清单并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了解相关核心技术的产生过程,核查核心技术中是否存在与第三方合作研发的情况;

  4、访谈发行人及第三方机构的主要研发负责人,了解双方合作研发的背景及原因、研发成果情况、是否存在纠纷等;

  5、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了解发行人知识产权取得情况、发行人与第三方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技术研发能力

  鉴于企业的合作研发存在涉及发行人相关产品技术的情况,一旦相关合作研发的成果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的,会涉及发行人技术或产品是否会对外部第三方产生重大依赖及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等相关问题。

  对于该事项,中介机构可采取以下核查方式:

  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与第三方机构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了解具体的合作模式、发行人与第三方分别在合作研发中的分工及所起到的作用;

  2、取得并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支付情况、研发团队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并实地勘察发行人研发设施,确认发行人的独立研发能力;

  3、取得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清单并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了解相关核心技术的产生过程,核查核心技术中是否存在与第三方合作研发的情况;

  4、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相关技术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应用情况。

  (三)、合作研发是否为委托研发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鉴于上述规定,监管部门通过合作研发中的分工与定位角度关注上市企业在合作研发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以此判断相关合作研发的性质进而判断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

  对于该事项,中介机构可采取以下核查方式:

  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与第三方机构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了解具体的合作模式、发行人与第三方分别在合作研发中的分工及所起到的作用;

  2、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研发的研发记录、会议记录等文件;

  3、取得发行人参与合作研发项目的研发人员及对应的劳动合同;

  4、访谈合作研发的第三方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在合作研发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确认发行人在合作研发过程中是否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

  (四)、是否存在合作研发引发的纠纷

  因合作研发所导致的纠纷类型多为合作研发产生的成果的归属、实施或收益约定不明确。IPO审核实践中,审核对于发行人合作研发项目的纠纷关注点在于发行人基于合作研发所产生的专利及技术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是否影响发行人对相关专利的所有权及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对于该事项,中介机构可采取以下核查方式:

  1、取得发行人诉讼台账,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与第三方之间关于合作研发相关的诉讼纠纷。同时,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的法院,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案件;

  2、访谈发行人及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研发协议的履行情况,确认发行人或第三方机构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双方是否纠纷、诉讼或潜在的纠纷;

  3、由发行人、第三方机构出具确认文件,确认双方之间合作研发协议的履行情况并确认不存在纠纷或诉讼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