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魏屹威:离婚平行诉讼的应对

2024-09-11

  近年来跨国婚姻越来越流行,相伴而生的则是越来越多的涉外离婚纠 纷。这类婚姻关系因其特殊的涉外因素而在实操中容易产生特有的平行诉 讼的现象,即多数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在他国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其中另一 方当事人又在中国大陆境内或者第三国法院同步提出新的离婚诉讼。平行 诉讼的发生,有些是为了跨境承认与执行的便利,有些则是为了规避、扭 转他国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利用中国大陆境内或者第三国法院所不掌握的 “信息差 ”,试图扭转他国诉讼不利局面的一种策略。本文侧重讨论后者, 并站在应诉者的视角 ,论证离婚平行诉讼的应对策略。

  一 、 离婚平行诉讼形成的原因

  1. 客观基础 :各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法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拥有他国国籍、他国永居权、 经常居住于他国或者其主要财产位于他国等情形,这些因素使得他国法院 成为受诉法院。以中国大陆为例,一方当事人的最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国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大陆境内 ,中国大陆法院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天然的管辖权。在各国法院均有管 辖权的情况下,离婚平行诉讼的提出者往往在立案之时,向受诉法院刻意 隐瞒该案已被他国法院受理乃至审结的事实。很多法院在初步审查之时并 未发现前述事实,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卷入离婚平行诉讼。

  2. 主观基础 :扭转他国诉讼的不利局面

  他国离婚诉讼,已经进行或已经完结,但可能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 出于规避他国法院管辖、他国准据法适用、乃至变相推翻他国法院判决的 目的,一方当事人才有可能利用各国均有管辖权的制度基础在中国大陆境 内或者第三国再次提起诉讼。

  二 、对于中国大陆境内离婚平行诉讼的应对策略

  1. 合理利用证据规则

  不同于域内形成的证据,中国大陆的法院通常难以查明域外形成证据 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这有赖于域外使领馆的公证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公证认证程序对于域外 公文书证的必要性。

  以美国为例,公证认证的材料需要经过当地公证员(多由当地执业律 师兼任)、县、州 、联邦等前置程序层层公证认证,最终加注中国驻美国 使领事馆的公证页。司法实践中,域外的逐级公证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成 本及费用支出。若中国大陆境内的平行诉讼已经发生,必要的证据还在进 行逐级公证程序,域外证据提供人(多为离婚平行诉讼的应诉者)往往被 打个“措手不及 ”。针对上述情况,域外证据提供人在向中国大陆法院申 请延期举证的同时不妨采取如下策略:

  域外形成的私文书证并无公证认证的强制要求,但实践中很多法院通 常“ 一刀切 ”地对任何域外书证全部要求公证认证。在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另一方当事人(离婚平行诉讼的提出者)单方所提出的文书,如动 议申请书及其附件(多为各项证据,如双方签订的离婚和解协议、分居协 议) 等材料并非他国公权力机关所签发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故离婚平行诉讼的应诉者应当主动向中国法院释明其为私文书证,减少不 必要的公证认证程序。

  域外私文书证的证明力尽管弱于公文书证,但因其并无公证认证的强 制要求,从而在举证上变得便利。若离婚平行诉讼的提出者试图否认真实 性与合法性(如双方在域外签订的和解协议), 则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等证据规则的规定,加以反驳 和抗辩,要求其提供反证。

  离婚平行诉讼发生之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已经形成了诸多文书。 离婚平行诉讼的应诉者,应当仔细摸排他国诉讼下所形成的各类文件,甄 别公文或者私文书证。在域外公文书证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思考退而 求其次地选择提交私文书证。

  2. 对于离婚平行诉讼申请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可知,在涉外离婚纠纷中 ,中国大陆的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不触碰损害国家主权 、公共利益等“ 红线”之时,仍然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管辖法院的约定。 有些离婚平行诉讼的提出者实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答辩,向中国法院释明他国法院受理的事实,并向法院释明双方已 经就诉讼标的先行选择了准据法、争议解决法院等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离婚平行诉讼的应诉者,应当提交翻译件(最好将 翻译件也一并公证),积极推动法院做准据法、准据判例的查明。

  3. 在他国法院申请对离婚平行诉讼提出者申请相应的惩戒措施

  离婚平行诉讼的提出者对于先受理、在先裁判的他国法院而言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到英美法系往往涉嫌违反“ 禁反言原则 ”。在他国的和解协议中,往往会明确约定双方对于全球范围内财产的分割方式, 并承诺就此争议“ 放弃诉权 ”,离婚平行诉讼的提出者显然违反此原则。

  中国大陆境内的平行诉讼应诉者可以配合他国律师向他国法院递交 离婚平行诉讼提出者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施行的各种违背“禁反言原则”的 行为,配合他国律师向他国法院申请惩戒措施,加以制衡其在中国大陆提 起的离婚平行诉讼。

  离婚平行诉讼不同于普通离婚争议,其存在“ 时间差 ”、“信息差 ”、 “ 执行障碍 ”等特别之处。这需要应诉者仔细甄别不同国家间司法习惯的 差异 ,将域外形成的各类材料“ 抽丝剥茧 ”,并向境内法官积极阐明。

  《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 人⺠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向人⺠法院起诉,人⺠法院依照本法 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 。 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 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共和国主权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法院可以裁定不 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 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法院中⽌诉讼的,人⺠法院可以裁定中⽌诉讼,但是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法院专属管辖;

  (二) 由人⺠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人⺠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已经被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 当事 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向人⺠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法院受理的涉外⺠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 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 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在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内,人⺠法院审理案件和当 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 案件不属于人⺠法院专属管辖;

  (四)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共和国主权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 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 当事人⼜向人⺠法院起诉的,人⺠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共和国涉外⺠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国 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 国法律 。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 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最⾼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涉外⺠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 张选择⽆效的,人⺠法院不予⽀持。

  第六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 经就涉外⺠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十五条 人⺠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 、 已对中华人⺠共和国⽣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 径 、 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 ⺠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人⺠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 当 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异议的,人⺠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当事人有异 议的, 由人⺠法院审查认定。

  最⾼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涉外⺠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 由人⺠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第二条人⺠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一) 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人⺠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 由最⾼人⺠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 由最⾼人⺠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人⺠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途径⽆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 确 、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人⺠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 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第三条 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 、效力 情况 、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 。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第九条 人⺠法院应当根据外国法律查明办理相关手续等所需时间确定当事人提供外国 法律的期限 。 当事人有具体理由说明⽆法在人⺠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外国法律⽽申请适当 延⻓期限的,人⺠法院视情可予准许。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其在人⺠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 人⺠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费用的负担。

  《最⾼人⺠法院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 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 华人⺠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 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 、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 、涂改 、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 况判断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