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潘琳、梁艳东:关于中国投资者在柬投资之合格投资项目及激励保护政策概述

2024-09-06

  柬埔寨于2021年10月15日颁布新的《Law on Investment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下称“《投资法》”),基本体现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开放态度,旨在设立更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投资法律框架,提高投资保护和优惠政策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此外,柬埔寨于2023年6月26日颁布与《投资法》配套的《Sub-decree No.139 ANK/BK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Investment of Cambodia》(《投资法实施细则第139号子法令》,下称“《第139号子法令》”),其对《投资法》项下投资激励机制、投资项目注册程序、负面清单和优先领域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中国已连续多年是柬埔寨最大外资来源国,两国在交通、电力、农业、制造业、旅游开发、经济特区、信息通信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取得积极成果。中国投资者在柬投资,需要关注当地的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此,本文旨在为拟在柬埔寨或有意向在柬埔寨投资的中国投资者介绍柬埔寨新的投资法下“合格投资项目”的类别、主管部门、投资领域和活动及具体投资优惠计划和投资保障措施,柬埔寨作为中国投资者出海投资之热门国别选项之一,须及时了解当地的投资法规及政策以便尽早筹划具体投资项目的注册和实施。

  一、投资项目类别

  《投资法》和《第139号子法令》明确其项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Qualified Investment Project,下称“QIP”)、“扩展合格投资项目”(Expanded Qualified Investment Project,下称“EQIP”)和“担保投资项目”(Guaranteed Investment Project,下称“GIP”),且该法适用于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下称“CDC”)或省市投资次委员会(Municipal-Provincial Investment Sub-Committees,下称“MPISC”)注册的QIP、EQIP和GIP,而QIP、EQIP及GIP在《投资法》项下分类及定义如下:

  

  二、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投资法》和《第139号子法令》相关规定,为了促进对投资者的有效服务,除柬埔寨内阁外,另设立并授权CDC及MPISC审核和许可投资项目注册相关事宜。

  根据《Sub-Decree No. 79 dated 8 June 2021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Municipal-Provincial Investment Sub-Committees》(即《关于设立省市投资次委员会的79号法令》)及《Sub-Decree No. 60 ANK/BK dated 5 April 2016 on the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即《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60号法令》)相关规定,三者具体分工如下:

  (一)MPISC:低于2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由MPISC监管;

  (二)CDC:位于两个以上省份或经济特区超过2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由CDC监管;

  (三)内阁办公厅部长会议:CDC应将符合下列情形的投资项目提交至内阁部长会议批准:

  1、拥有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本投资;

  2、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3、涉及矿产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4、有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5、拥有长期发展战略;

  6、对于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有其用途,例如基于建造-拥有-转让(BOT)、建造-拥有-经营-转让(BOOT)、建造-拥有-经营(BOO)或建造-租赁-转让(BLT)模式的项目。

  三、享有投资优惠的投资领域和活动

  根据《投资法》规定,以下领域及活动可适用《投资法》并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1、涉及创新或研发的高新技术产业;2、具有创新性或竞争力的高附加值新兴产业或制造业;3、供应区域和全球生产链的行业;4、支持农业、旅游业、制造业、区域和全球生产链和供应链的产业;5、电器电子行业;6、备件、组装、安装行业;7、机械行业;8、服务于国内市场或出口的农业、农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加工业;9、优先领域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集群发展、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园区;10、旅游及旅游相关活动;11、经济特区;12、数码产业;13、教育、职业培训和生产力促进;14、健康产业;15、物理基础设施;16、物流;17、环境管理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循环经济;18、绿色能源、有助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19、未被列入《投资法》名单,惟柬埔寨王国政府认为具有社会经济发展潜力的的其他领域和投资活动。

  未列属于《第139号子法令》附件1《负面清单》的上述投资领域和活动在取得相应的合格投资项目注册证书后将可享受全部或部分基础税收优惠。

  四、投资优惠

  根据《投资法》之规定,任何QIP在税收方面投资优惠措施分为三类:基本奖励、额外奖励和特别奖励,《第139号子法令》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

  (一)基本奖励

  注册为QIP的投资活动有权在以下两项基本奖励中择其一享用:

  1、 所得税豁免

  (1)根据行业和投资活动的不同,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3到9年的所得税豁免。根据《第139号子法令》第14条及附件2之规定,具体如下:

  1)附件2所列Group 1投资活动将享受9年所得税豁免期;

  2)附件2所列Group 2投资活动将享受6年所得税豁免期;

  3)附件2所列Group 3投资活动将享受3年所得税豁免期。

  (2)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QIP有权按与应缴税款总额成比例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率如下:前两年为25%,接下来的两年为50%,最后两年为75%。

  (3)所得税免税期间(同“所得税豁免”第(1)所列)豁免期)豁免预缴所得税(Prepayment Tax);

  (4)豁免最低税(Minimum Tax),前提是拥有独立审计报告;

  (5)豁免出口税(Export Tax),除非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特殊折旧和加计扣除

  (1)通过现行有效之税收法规规定的特殊折旧扣除资本支出。

  (2)特定费用200%加计扣除的资格,最长可达9年,根据《第139号子法令》第14条及附件2之规定,具体如下:

  1)附件2所列Group 1投资活动将享受9年特定费用200%加计扣除;

  2)附件2所列Group 2投资活动将享受6年特定费用200%加计扣除;

  3)附件2所列Group 3投资活动将享受3年特定费用200%加计扣除。

  前述特定费用具体包括:

  1) 为柬籍劳工提供替代外国雇员的特定技能培训费用;

  2) 通过信息技术系统使用会计账簿的费用;

  3) 为柬籍劳工在国外学习特定技能提供奖学金;

  4) 学习、研发和聘请外国专家提供新技术、工业 4.0(包括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或大数据存储安排培训的费用。

  (3)在特定时期内豁免预缴所得税(Prepayment Tax)的领域和投资活动,具体如下:

  1)附件2所列Group 1投资活动将享受9年预缴所得税豁免期;

  2)附件2所列Group 2投资活动将享受6年预缴所得税豁免期;

  3)附件2所列Group 3投资活动将享受3年预缴所得税豁免期。

  (4)豁免最低税(Minimum Tax),前提是拥有独立审计报告。

  (5)豁免出口税(Export Tax),除非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备注:在《第139号子法令》附件5《合格投资项目注册申请表》中会明确要求从上述基本激励措施选项中勾选而择其一适用)

  除上述选项外,Export QIP、Supporting Industry QIP对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和生产投入产品可免征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而Domestically Oriented QIP对进口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生产设备并服务于国内市场及其生产链,则享有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豁免,生产投入的激励措施由财政管理法和/或次级法令确定。

  (二)额外奖励

  除基本激励措施外,为了鼓励投资者购买本地产品、促进当地就业、提升劳工福利和从事科技创新,注册为QIP的投资活动另可享有以下额外激励政策:

  1、为实施QIP而购买本地生产的生产投入产品豁免增值税,即税率为0%。

  2、对实施以下活动的QIP可享有扣除计税基础的150%开支:

  (1)研究、开发和创新;

  (2)通过向柬埔寨工人/雇员提供专业技能职业培训和智能人力资源开发;

  (3)为工人/雇员建造免费的住所、用餐场所、餐厅或价格合理的餐饮中心或食堂、托儿所和其他设施;

  (4)对机械进行现代化升级以服务于生产线

  (5)为柬埔寨工人/雇员提供福利,例如往返住家和工厂的舒适交通工具、建造免费的宿舍、用餐场所或提供价格合理的餐饮中心或食堂、托儿所和其他设施。

  (6)投资或建设用于所有类型废物处理的基础设施,包括固体废物、危险废料、液体废料和烟雾。

  3、进口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是为该投资项目的工人/雇员建造免费宿舍、用餐场所、餐厅或价格合适的餐厅或食堂、托儿所、急救室的QIP,将有权享有关税、特殊税和增值税的豁免。

  (备注:在《第139号子法令》附件5《合格投资项目注册申请表》中会要求根据QIP具体情况勾选是否存在可享受额外奖励的情形,如有,要求随附相关证明和支持文件以便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适用该额外奖励措施。)

  (三)特别奖励

  任何对柬埔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潜力的特定领域和投资活动都可能享有财政管理法中规定的特别激励政策。然而,特殊奖励的范围和性质每年都会视情况进行2修用于订。

  (四)EQIP之奖励

  《投资法》《第139号子法令》对EQIP优惠政策予以规定,柬埔寨王国经济与财政部发布《Prakas No. 313 MEF.Prk.GDT》(即《关于EQIP所得税优惠的指导》,自2024年5月10日起生效)使EQIP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更加清晰明确。

  1、关于EQIP适用情形:

  (1)扩大现有生产;

  (2)增加多样化产品线;

  (3)采用新技术以提高生产力或环境保护;

  (4)其他经王国政府批准的扩张项目。

  2、根据Prakas 313规定,EQIP投资税收激励措施应在EQIP产生其第一笔EQIP收入时开始。

  3、关于EQIP的免税期:EQIP额外所得税免税期应遵循原有QIP的免税期期限(即《第139号子法令》附件2所列Group 1,9年;Group 2,6年;Group 3,3年),即若原有QIP被授予3年免税期,则EQIP也可享受3年额外的免税期;

  4、关于EQIP所得税免税率

  (1)EQIP免税率应为EQIP投资资本除以总投资资本(即原始QIP资本+EQIP资本)的比率。EQIP免税率应作为计算免除所得税的基础;

  (2)用于EQIP比率的投资资本金额应基于实际投资于QIP或EQIP活动的资本;

  (3)只有在年度内注入EQIP活动的资本才能作为EQIP免税率的基础。在随后的期间,EQIP应根据年度至今注入的EQIP资本重新计算EQIP。

  5、预付款的豁免:在EQIP期间,每月营业额应通过适用EQIP免税率免征1%的预付款税。

  6、最低税的豁免:EQIP应有资格获得最低税的豁免,前提是获得独立的审计报告。

  如果未能利用EQIP资本投资EQIP申请中指定的新建筑和生产设备,或未能在豁免期结束前注入所有经批准的EQIP资本,或未能按照现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EQIP优惠可能会被撤销。

  五、投资保障

  根据《投资法》之规定,在CDC或MPISC注册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将主要受到以下方面的投资保证和保护措施:

  

  《投资法》提供了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新法律框架,《第139号子法令》则在框架下描述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投资者申请QIP并在当地进行投资和经营,中国投资者一方面除了需要学习和了解当地的投资优惠政策和监管规定以外,对投资经营战略目标和经营范围做好事先规划以便进一步确定QIP申请类型并着手准备相关申请文件;另一方面也需同步学习当地税收政策和监管规定并跟进变化状态,有必要时可聘请法律、会计相关专业人士协助事先做好合规工作和税务筹划相关工作以享受优惠政策并节约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