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通知》打通了保税维修货物从境外到境内的通路。
何为保税维修
《通知》中所称“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对应的是“区内保税维修”业态,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检测、维修,使原产品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再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保税维修具有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等特点,可以将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帮助企业降低人力成本与海外产品售后服务压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吸引外资与技术、增加就业机会。
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综合保税区内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检测维修中心,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2023年,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和《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进一步支持保税维修提质升级,建立定期调研机制,了解企业诉求,推动相关部委动态调整保税维修产品目录。
众多省市亦将保税维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外贸新业态大力研究、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以《通知》涉及的上海为例,据上海海关统计,今年前2个月,上海市保税维修进出口190.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19.7%。
新政亮点及影响
在《通知》发布之前,我国已公布的与保税维修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
《通知》相较以上文件最大的变化在于:以往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保税维修后的货物,只能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而《通知》打通了保税维修货物从境外到境内的通路。
至此,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后的货物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去向,不再需要“从哪来,回哪去”。这极大提高了保税维修业务的灵活性,扩大了适用场景,有助于保税维修企业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在产业链条上发挥更大的价值。
保税维修合规要点
虽然国家大力推行保税维修政策改革,促进行业发展,但保税维修业务仍然具有其特殊性,在享受便利措施的同时,更应注意守法合规经营。
可维修产品类型受目录限定。目前,我国共公布了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除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可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外,其他保税维修业务尽可就目录内的产品开展。目录内部分商品如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
保税维修关税政策适用需准确。《通知》规定,对于入境保税维修后内销的货物,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于国内区外入区维修的货物复运回境内时,仅就维修费用按已维修货物适用的税率征税,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二者计税基础不同,企业应准确合规申报。
保税维修仍需注意禁限类进出口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但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同时,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如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内销,即“保税不免证”。
重视边角料、余料、坏旧件等的合规处置。根据现行规定,对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除修理后货物外的其他货物,处置要求各不相同:
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从境外进境修理的待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
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
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通知》的发布,打通了保税维修业务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最后一步,是践行高水平开放和制度型创新重要举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企业如能吃透政策、合规经营,必将推动我国保税维修业态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也为新政策在更广泛的区域内扩大使用积累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