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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和浩、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45期)

2024-08-29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45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三十七)。

  问题68 发包人未组织并网后试验的,发包人以此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答:发包人未组织并网后试验,承包人无法协助其通过并网后试验,即承包人不存在违约。发包人未组织并网后试验,可以理解为发包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应视为“并网后试验”该条件已成就。据此,发包人以未通过并网后试验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不应支持。可以参考(2017)川民初91号案件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发包人未组织并网后试验的,发包人以此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普格县海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7)川民初91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海德公司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载明:你单位申请备案的甘天地光伏电站项目经审核,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请相关部门据此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总投资:260000000元。其中国内贷款182000000元,自筹资金78000000元。

  2015年11月13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向海德公司作出川电发展(2015)250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凉山州甘天地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方案及送出工程可研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函》并附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经研评审[2015]990号《关于报送甘天地光伏电站等接入系统方案及送出工程可研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根据该报告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显示,普格县甘天地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年发电量约2441万KWH。

  2016年4月,海德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一冶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1条约定,工程名称:甘天地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20MW。承包人承包范围:包含了为使甘天地光伏电站项目达到商业运行条件为目标的地勘、设计、部分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相关的施工及验收手续配合办理、调试、验收、移交等工作。第2条约定,合同主要工期节点及要求。开工日:2016年4月28日。组建到场日期:2016年5月30日前到货15MW。发电单元并网发电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工程竣工移交日期:2016年7月30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7.7.1.5条约定,并网后试验。工程整体并网发电后,承包人应配合完成工程的电能质量测试试验,完成系统发电效率试验,该实验应满足收购方的技术协议要求。第8.1.1条约定,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且承包人完成了:(1)工程的240小时试运行(2)完成了工程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3)完成了电能质量检测试验,系统发电效率试验(4)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备。上述工作完成后,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均无异议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颁发之日,即为工程开始进入质量保修期之首日。第9.1条约定,本工程的接收按整体工程接收进行。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0条约定,自承包人合法的从发包人处获得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工程就进入质量保修期。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约定为1个自然年。第12条约定,本合同总价为102000000元。其中:勘察设计费1450000元;设备费77216940元;施工费23333060元。第12.2.2条约定,设备费的支付:2016年8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费30%;2016年9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费40%;2016年10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费20%;质保金10%,质保期5年。质保满2年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3年期10%银行保函,甲方向乙方支付10%质保金。若发包人延期支付设备费,则发包人承担因延期支付而产生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计。第12.2.3条约定,施工费的支付: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5%作为预付款;支架基础完成100%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15%;支架安装完成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10%;组件安装完成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10%;电气设备及电缆安装完成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15%;全部安装工作完成开始设备调试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10%;项目通过连续240小时试运转具备预验收条件7日内支付总施工费30%;保修期结束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5%。若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费,则承包人有停工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6年8月30日、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2月20日的《工程量确认单》分别载明“综合完工程度:以上分项工程量及到位物资占总工程量的82%”、“综合完工程度:以上分项工程量及到位物资占总工程量的3.58%”、“综合完工程度:以上分项工程量及到位物资占总工程量的14.42%”。一冶项目部、能达公司、海德公司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2016年12月23日,四川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电建质监站)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指出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整改的项目。其结论为:建设单位已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相关要求完成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招标工作,各中标单位资质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基本健全,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并有效运转。工程技术资料尚需进一步规范完善。20MW光伏发电单元及1回35KV集电线路等已完工程施工质量经监理验收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情况与监理验收结果基本相符,试验报告表明已完试验项目试验指标或结论合格。根据重点抽查、资料核查,并结合质量验收报告和检测试验报告,监检组提出的上述问题及建议,请各参建单位及时处理和改进。

  2016年12月28日,建设单位海德公司,施工单位一冶项目部,监理单位能达公司、设计单位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计公司)形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载明所有需整改项目均已整改。

  2017年1月8日,省电建质监站向海德公司作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载明:由该站组织,经检查复核,甘天地光伏电站工程项目光伏发电单元启动阶段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同意办理并网手续。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总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关于海德公司主张的一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完工并提交竣工验收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30日、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2月20日,形成三份《工程量确认单》,分别载明“综合完工程度:以上分项工程量及到位物资占总工程量的82%”、“综合完工程度:以上分项工程量及到位物资占总工程量的3.58%”、“综合完工程度:以上分项工程量及到位物资占总工程量的14.42%”。因此,截止2016年12月20日,工程综合完工程度累计达100%。虽本案工程未进行最终竣工验收,但已经进行验收启动—并网—240小时满负荷试运行,余并网后试验未进行。根据合同约定,并网后试验系为满足收购方的技术协议要求而进行,现没有证据证明有收购方要求进行并网后试验,案涉工程虽形式上缺乏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但现工程已经实现并网发电,给海德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海德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海德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