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兰江:企业出海——阿联酋

2024-08-2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出海”已走过数十年历程。当前,在内部战略需求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共同驱动下,中国企业的全球化之路迈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出海战略也从企业发展原本的“可选项”逐渐转变为“必选项”。目前,企业出海也形成一股热潮,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继续响应一带一路的倡议,另一方面是由于美欧组团对我们搞贸易关税壁垒及制裁,企业将产品的生产及组装线搬迁到东南亚和其他地区,或者在北美、东南亚、中东和欧洲的部分国家另行设立公司进行生产、运营,以抵消贸易关税壁垒及制裁的影响。在此后的几篇文章里,会陆续推出企业出海东南亚和欧洲的文章。今天就企业出海阿联酋进行介绍,包括阿联酋国家概况、投资环境、法律架构设计以及风险防范建议等内容。

  一、国家概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简称“阿联酋”)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端,地处海湾进入印度洋的海上交通要冲,是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和富查伊拉7个酋长国组成的联邦国家,首都为阿布扎比。

  1996年4月10日阿联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阿联酋同时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简称“海合会”)以及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AFTA)成员国。阿联酋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在世界竞争力排名中连续第八年在中东北非地区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7。2023年阿联酋的人均GDP为 5.3万美元。

  阿联酋油气资源丰富,为其支柱产业,石油收入是阿联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使其成为海湾地区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但是为减少对石油产业的依赖,降低石油价格波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阿联酋致力于推行经济多元化政策,鼓励创新发展,已逐步发展成为中东地区的金融、商贸、物流、会展、旅游中心和商品集散地。

  对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阿联酋持积极态度,到目前为止,超过6000家中国企业在阿联酋开拓当地和地区业务,阿联酋已连续多年成为中国在阿拉伯地区第一大出口目的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中资企业在阿联酋油气、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通信、金融等领域进行深耕发展。

  目前,中国对阿联酋投资主要领域为能源、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等;另外中资企业也涉猎占据中东地区重要地位的阿联酋承包工程市场。据商务部统计,2022年中国企业在阿联酋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01份,新签合同额47.9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53.85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18人。

  二、阿联酋的投资环境

  阿联酋自然资源丰富,政局稳定,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发达,社会治安良好,商业环境宽松,经济开放度高,是海湾和中东地区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其投资吸引力表现为:一是低税率,一般货品仅收5%关税;二是港口物流便利,配套设施完善;三是服务快捷高效。阿联酋已经成为地区资金流、物流的避风港,其作为地区性贸易、金融、物流枢纽的地位得倒进一步加强。

  阿联酋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24年全球竞争力(Global Competitiveness) 报告中,在阿拉伯地区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7位;在2020年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 (Doing Business)报告中排名第16位;在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指数报告》(Global Innovation Index)中排名第32位。

  1.阿联酋是否实行外汇管理?

  阿联酋外汇不受限制,可自由汇进汇出,但须符合反洗钱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不受限制。外资银行在将其利润汇出境外前,必须事先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同意,并将其纯利润的20%作为税收缴纳给阿联酋政府。出入境携带超过1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的其他国家货币,需要申报。

  外资企业在阿联酋开立外汇账户无特殊规定,但须提交在阿联酋注册公司工商执照、母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母公司签字授权人信息等材料。

  2.有关自由区的规定

  自1985年在迪拜的杰贝阿里建立第一个自由区以来,阿联酋境内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及经济特区已超过45个,是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集中在阿布扎比和迪拜。自由区和我们当年的经济特区和现在的自贸区类似。

  自由区优惠政策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自由区及经济特区内投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无股比限制,外资可100%控股;

  (2)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收入及利润100%汇回本国;

  (3)无最低投资资本要求;

  (4)股东责任仅限于实收股本;

  (5)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时间限制)、个人所得税及进出口关税;

  (6)投资者可享有长期租赁权(最长可达25年);

  (7)投资所需程序相对简化,公司成立速度较快,更容易获得法律、住房、移民及其他方面的便利;

  (8)完善的厂房及仓储设施;

  (9)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持服务及通讯条件;

  (10)部分自由区免征增值税。7个酋长国共有23个免征增值税自由区。

  3.阿联酋的税收规定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负责联邦层面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执行。税务法规主要有《增值税法》《税收程序法》《消费税法》等税务法案。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利润为征税基础,税率划为三档: 一是年应税所得额在37.5万迪拉姆(约合10万美元)以下适用0%税率,二是在37.5万迪拉姆以上适用9%税率,三是全球营业收入7.5亿欧元(约合8.5亿美元)以上大型跨国公司适用单独税率。各酋长国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对特定行业征收名目不同的“税费”,该项收入归属于发生地所在的酋长国,不计入联邦政府税收收入。

  增值税

  阿联酋征收5%的增值税。对境内提供应税货物及劳务或进口应税货物及劳务的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和服务、教育、医疗、石油天然气、国际旅客和货物运输、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及相关服务、新建或改建的住宅、慈善机构使用的建筑物、投资贵金属免于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业、本地客运业、住宅建筑和裸地供应免于征收增值税。批发环节的钻石饰品和黄金、铂金和银饰品免5%的增值税

  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法》(2017年联邦第7号法令) 和随后颁布的2019年第52号内阁决议,阿联酋对烟草和烟草制品、碳酸饮料和能量饮料、电子烟装置及其使用的液体、和含糖饮料征收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烟草和烟草制品100%、电子烟装置及其使用的液体100%、能量饮料 100%、碳酸饮料50%、含糖饮料50%。

  天课

  天课是伊斯兰宗教术语,中文翻译意为“涤净”,是伊斯兰五大宗教信条之一。天课并不是阿联酋官方征收的税种,由天课基金会负责向阿联酋的伊斯兰银行强制征收。

  市政物业税

  通常住宅物业的税率是5%,商业地产的税率是5%至10%。酒店、饭店以及电影播放业同样需要缴纳市政税。

  酒店税和旅游税

  通常饭店的税率是5%至10%,酒店的税率是10%至15%。

  4.外国企业如何在阿联酋获得土地?

  土地法的有关内容

  根据阿布扎比2018年土地法修正案的规定,外国公民可以在阿布扎比的投资区(部分区域)拥有土地,对房产可以拥有100%的所有权。迪拜酋长国2006年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令,明确在迪拜酋长国拥有不动产的权利仅限于阿联酋国民、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民、这些国民全资拥有的公司和公共股份公司。

  外资企业取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外资企业可以在阿布扎比投资区内100%拥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根据迪拜酋长国2006年第7号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令,经批准,非阿联酋国民在相关确定的区域可获得以下权利:(1)不动产的永久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2)不动产的收益权或租赁权,租期不超过99年。

  5.司法体系及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阿联酋的司法系统采取双重制度同时运作的模式,一是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主的联邦司法机构,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检察院。二是联邦下属地方政府的地方司法机构。阿联酋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初审法院 (一级诉讼)、上诉法院(二级诉讼)、联邦最高法院和地方级的最高上诉法院(三级诉讼),其中上诉法院拥有独立的司法部门。联邦最高法院是阿联酋的最高司法机关。

  1)贸易法规有哪些?

  阿联酋现行有关贸易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法、商业交易法、商业代理法、消费者保护法、审计法、反洗钱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竞争和反倾销法等法律框架。公司法框架下包括《商业公司法》(2021年联邦第32号法令)、《商业登记法》(2021年联邦第37号法令)、《仲裁法》(2018年联邦第6号法令)、《破产法》(2016年联邦第9号法令)等多项法律。近几年来,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阿联酋修订包括《商业公司法》、《商业登记法》、《商标法》等在内的40部法律。

  海关贸易主要法律规章

  阿联酋海关执行《海合会共同海关法》、 阿联酋联邦法律、各酋长国海关政策以及其他相关国际协定。此外,于2019年和2022分别出台《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法》(2019年联邦第11号法令,“Federal Law No. (11) of 2019 on the Rules and Certificates of Origin”)和《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明的执行条例》(2022年内阁第43号决议,“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Federal Law No. 11 of 2019 on Rules and Certificates of Origin in the UAE”)。

  进口关税

  阿联酋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海合会国家关税联盟规定。根据联盟规定,除53种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此外每张报关单还要加收30迪拉姆(约合8.2美元)的费用。根据该联盟规定,所有进口海合会国家的货物在该货物抵达第一个海合会国家港口时征收5%的关税,而后转运至其他海合会国家时不再征收关税。

  2016年,海合会就对部分商品进行选择性征税达成一致,对烟草的选择性征税将从100% 提高至200%,碳酸饮料(汽水)和酒精饮料的税率也分别从目前的50%和100%提高至100%和200%。

  AEO互认安排

  根据2019年7月签署的《中阿互认安排》,中国和阿联酋海关将对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直接给予以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 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2)外国投资法规有哪些?

  阿联酋主要外资法规政策包括《商业公司法》(Federal Decree-Law no. (32) of 2021) 和2021年5月30日阿联酋内阁决议(Cabinet Resolution No. 55 of 2021)。2023年6月, 阿联酋内阁成立新的投资部,负责与相关当局协调,提出阿联酋的总体投资政策,并制定国家战略、立法、计划、项目和方案,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其竞争力。

  2019年,阿联酋公布允许外资100%持股的行业(正面清单),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领域的122项主要和附属经济活动,同时另有一份负面清单圈定保护领域。其余不包括在正负清单内的行业,在地方政府的要求或外商直接投资委员会的建议下,阿联酋政府可以批准外资进入。2020年新《商业公司法》的出台取代了2018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法》。新《商业公司法》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修订商业公司外资所有权规定,允许外资在绝大部分领域拥有在岸公司100% 所有权,有战略影响的行业除外;废除商业公司须由阿联酋公民作为主要股东的要求; 不再需要阿联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为代理。石油、天然气、公用事业、运输等特定行业 除外;

  (2)获准成立的股份公司可通过IPO出售不超过70%的公司股票(目前规定为30%);

  (3)允许股东大会进行电子投票;

  (4)赋予相关地方当局一系列权力,包括股份分配和公司董事会中设定特定阿联酋人比例等;

  (5)授权内阁成立一个由相关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有权向内阁建议具有“战略影响力”的活动和向企业颁发许可证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6)该法令取代2018年第19号《外国直接投资法》。

  2021年5月30日,阿联酋内阁颁布第55号决议,宣布对以下行业的外商投资进行限制:

  (1)国家安全与国防;

  (2)银行、外汇、金融机构、保险;

  (3)印刷货币;

  (4)通讯传播;

  (5)朝觐与副朝觐相关服务业;

  (6)古兰经诵经机构;

  (7)渔业相关服务业。

  涉及1至6项的外商投资应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外资持股比例、董事会组成和其他涉及公司控制的条件施加额外限制。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第7项行业。为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应先向各酋长国的公司事 务主管机关依法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于收到符合申请要件的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 将申请材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应审核并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 以下决定:(1)批准申请并列明本国居民的应持股比例以及其他控制条件;或(2)拒绝批准。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再将决定告知各酋长国的公司事务主管机关。

  企业组织结构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企业组织结构分为以下7类:

  (1)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Company);

  (2)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3)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4)公开合股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5)私人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

  (6)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合股经营公司(Share Partnership Company)。

  于2023年12月28日生效的阿联酋新的竞争法(2023年第36号联邦法令),取代旧有版本2012年第4号联邦法令。根据新法例,任何实体在阿联酋进行经济活动或从事影响阿联酋市场之境外活动,均受约束;相关活动现已涵盖各行各业的所有商业活动,当中包括电子交易平台业务。除非获特别豁免,所有由联邦政府或酋长国政府拥有的实体也必须遵守新法例;而先前对中小企业及若干界别作出的豁免已告取消。

  该法例也引入新的合并管制机制,要求达到特定营业额或市场份额门槛的合并须取得机关批准,且必须在合并交易完成前90天提交备案,申报有关合并事宜。

  3)劳动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现行的劳动法规是2022年出台的《劳动法》及配套的《实施条例》。根据其规定,工人的最长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或每周48小时。正常加班,劳务人员 可得到日工资25%的加班费,如果是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4点之间加班,可得到日工资 50%的加班费(本条款不适用轮班制工人)。每天的加班时间不超过2小时。任何情况下,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3周144小时。工人有权在当地法定假日享受全薪公假,如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应获得 另一天休息日补偿或按150%支付当日薪酬。

  休假

  工人可享受年休假不得少于:(1)服务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每个月2天;(2) 服务期满1年的,每年30天。使用年假结余之前结束了服务,可享受在工作的最后一年 的零碎假期。非全日制工人有权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享受年假,年假的长短应在雇佣合同 中确定。经雇主批准,工人可将年假余额转入下一年。

  工人还可享受的带薪休假: (1)丧假;(2)育儿假;(3)学习假;(4)产假。

  试用期

  工人无权享受带薪病假,试用期结束后,工人每年可享有不超过90天的病假。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1)外籍劳务进入阿联酋实行工作许可制度。

  (2)外籍工作人员需取得工作签证在阿联酋工作。阿联酋工作签证一般为2年。2018年阿联酋出台签证新规,为符合条件的医生及专家、科学家、文艺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10年签证。2019年5月,阿联酋推出永久居留权“金卡”制度,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研究人员将获得阿联酋永久居留权。

  劳动争议解决

  个体间的争议可通过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或者法庭解决,集体争议由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的调停和解委员会、法院及最高仲裁委员会解决。根据《劳动法》所主张的任何权利,时效为1年。只有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门可以把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4)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在阿联酋产生商务纠纷主要通过仲裁中心和法院解决,如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ADCCAC)、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DIAC)、DIFC-LCIA仲裁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阿布扎比 全球市场法院(ADGM Court)等。2016年4月,阿联酋还成立海事仲裁中心,以处理和 解决海上争端。

  解决纠纷一般规则是适用当地法律。但如果双方协议中有条款规定适用外国法律, 则适用意思自治,适用外国法律。例外情况是联邦法院不会执行协议中在联邦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授予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条款,包括涉外联邦财产所有权的纠纷、在联邦进行或行程的交易,以及在联邦发生的事件。

  根据关于仲裁的第6号联邦法(2018年),允许进行国际仲裁。只要双方同意,在联邦境外进行的任何国际商事仲裁均可适用。涉及对联邦政府的争议,投诉人需要获得政府法律事务部门的许可,才能继续对政府进行索赔。

  三、法律架构设计

  企业出海中,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就法律架构而言,要结合目的国当地的法律、税务规定以及企业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提出意见。就企业出海阿联酋,有点老生常谈,因为已经有大量的中资企业在这里发展了一段时间,但是对目前仍旧考虑或已经着手到阿联酋发展到企业来讲,以下讨论到几个方面仍旧有参考意义。为了便于阅读和理解,本节以提出问题和解释答复的形式呈现。

  1.直接投资或者商业代理?

  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第 314 条的规定, 外国公司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或者代表处, 但必须有阿联酋籍公民“代理”。在自由区注册的公司无须本地代理或担保人。所以如果在自由区外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则需要有阿联酋籍公民代理。

  外国投资者往往希望对所投资的企业有实际的控制权。在商业代理模式下,外国企业利用当地代理机构的销售渠道和已有的客户群体快速开展业务,但该外国企业在当地的业务均需通过代理人开展,这样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在实际当中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对企业运营的监管和控制。另外,新法允许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根据商业代理协议的条款,任何一方单方面意愿终结合同,这对外商委托人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另外,外国投资者所投资的领域是否属于外商禁止或受限制的领域。根据2021年5月30日,做出的阿联酋内阁颁布的第55号决议,以下行业的外商投资进行限制:

  (1)国家安全与国防;(2)银行、外汇、金融机构、保险;(3)印刷货币;(4)通讯传播;(5)朝觐与副朝觐相关服务业;(6)古兰经诵经机构;(7)渔业相关服务业。

  其中(7)渔业相关服务业属于外国投资者禁止涉猎的领域。在这些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商业代理的方式实现其商业目的。

  2.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

  (1)股权收购

  在股权并购交易实践中,选择股权收购的,目的是尽可能降低对所收购目标公司正常业务进行所造成的影响。不涉及目标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不涉及目标公司资质证照变更登记。从交易结构设计的角度,股权转让更为灵活、适用性广,既可以部分股权转让、全部股权转让、或者分阶段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但采用股权收购方式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已有债务进行承担,还可能涉及目标公司员工的安置。

  (2)资产收购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多项资产的,变更手续可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手续较为复杂或耗时较长。需要对资质证照进行变更登记。部分资质证照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变更。但一般不涉及员工的安置。从交易结构来讲,设计的空间较小。采用资产收购债务风险低,但税务成本较高。

  3.选择自由区还是非自由区?

  这个选择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在阿联酋,相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税率比较低,但在阿联酋的自由区(Free Zone),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更大限度的免税及其他优惠措施,这主要包括,(1)无股比限制,外资可100%控股; (2)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收入及利润100%汇回本国; (3)无最低投资资本要求;(4)股东责任仅限于实收股本; (5)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时间限制)、个人所得税及进出口关税; (6)投资者可享有长期租赁权(最长可达25年); (7)投资所需程序相对简化,公司成立速度较快,更容易获得法律、住房、移民及其他方面的便利; (8)部分自由区免征增值税;(9)争议解决体系更加透明、高效。所以对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企业来说,到阿联酋投资应当选择自由区开展业务。

  全阿联酋有45个自由区和经济特区,分布于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富查伊拉、乌姆盖万和阿治曼等酋长国及地区。在这些众多的自由区中,阿布扎比的阿布扎比全球市场自由区(ADGM)和迪拜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自由区(DIFC)最受外国投资者欢迎。这主要是由于其在阿联酋所处的中心位置及自由区极富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所决定的,比如迪拜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阿布扎比是阿联酋首都同时也是其政、工、文化和商业中心,加上如同其他自由区这两个自由区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限定,公司税收的优惠,以及外国投资者可以将收入及利润100%汇回国内等。

  4.是否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特殊目的载体(SPV),是在跨境投资和并购中所广泛应用一种工具,他是母公司创建的子公司,可用于隔离金融风险、进行融资和执行单独的金融交易。SPV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意即独立于母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资在阿联酋投资标的或者收购的标的企业位于非自由区的大陆地区,建议采用在自由区设立SPV作为控股公司,控制在非自由区的运营公司,形成两层架构。这样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1) 透明、灵活的法律环境。在自由区一般适用的是普通法系制度,也有与之相匹配的法院体系,而在大陆地区适用的是大陆法系系统。通过该两层架构的设计,可以灵活处理自由区与自由区外的公司复杂多变的业务。

  (2) 公司设立便捷、灵活,利润回流国内及其他目的国迅速方便。

  (3) 税收优惠力度大,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盈利空间。

  1)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设立SPV

  2016年,DIFC引入了中间特殊目的载体(Intermediate SPV)制度。目的是为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供一个更省时、更具成本效益的结构来进行投资。这一制度降低了对DIFC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和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的设立和运营的要求。

  根据DIFC的法律,没有公司税、转让税、预扣税、资本利得税、继承税或其他税。此外,DIFC实体的股份转让不收取印花税。非阿联酋国民的股东也可以拥有100%的所有权。包括SPV在内的公司实体不受外资所有权限制,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收入及利润100%汇回本国; 然而,现阶段SPV是否能够满足必要的最低实质要求,以获得从阿联酋财政部申请税务居民证的资格,以便于从阿联酋的双重税收协定网络中受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在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设立SPV

  在ADGM设立SPV,一般采用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td)和限制范围类的公司(Restricted Scope Company)的形式。私人有限公司是ADGM中选择最多的SPV形式。私人有限公司通常为打算成立控股公司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者选择。受限范围类公司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一,设立SPV的信息不会在公共登记簿上披露,但须向登记(Registrar)充分披露。其二,受限范围公司只能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家族理财办公室设立。

  另外,ADGM适用普通法系,有其独立的法庭体系。

  在ADGM设立SPV,对股东的国籍没有限制。对最低股本、最高股份或股东人数以及不同类别的股份不做要求。可以选择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各种法律结构。SPV必须以某种形式显示与阿联酋的联系,例如,SPV持有位于阿联酋或海湾地区(如沙特阿拉伯)的资产。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收入及利润100%汇回本国。

  5.独资还是合资?

  在阿联酋的外国投资者,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形式进行投资活动。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采取独资或者合资方式来进行。

  如果从事的业务范围涵盖、涉及限制外商投资者的领域,比如国家安全与国防,银行、外汇、金融机构、保险,印刷货币,通讯传播,朝觐与副朝觐相关服务业,古兰经诵经机构,应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外资持股比例、董事会组成和其他涉及公司控制的条件施加额外限制。投资这些领域,外国投资者应当与本地公司合资经营。为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应先向各酋长国的公司事务主管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应审核并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同意申请并列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或者拒绝申请的决定。

  如果外国投资者涉及取得阿联酋的土地所有权,根据阿布扎比2019年修订的《土地所有权法》,外国人可以在阿布扎比到投资区内租赁房地产,但在指定投资区外取得土地,则需要与当地投资者合作,并经酋长批准才可以取得。与之相类似,非公民在迪拜指定区域外只有通过与本地企业合作,才能取得不动产的永久产权和不超过99年的不动产使用或租赁权。

  四、风险防范建议

  1、在阿联酋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建议事前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背景和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

  2、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中资企业需了解和尊重阿联酋当地的风俗习惯,处理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活动,同时与当地雇员保持良好关系,借助他们向当地居民宣传中国文化。在与当地商人开展商业合作的同时,注重与其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建立深厚友谊,深化相互了解,逐步在当地建立稳固的人脉网络。

  4、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阿联酋是一个伊斯兰国家,居民主要信仰伊斯兰教,但国家实行对外全方位开放,政策较开明,对外国人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没有太多限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 当地每年一次的斋月期间,在日出后和日落前,不许在公共场所和大街上喝水、吸烟、吃东西,当地部分餐馆和饮品店在这个时间关门停业。

  (2) 斋月期间,女士们要尽量注意穿长袖衣服和长裤,不要太暴露。

  (3) 除在寓所或有售卖酒类牌照的酒店可以喝酒外,其他场所或大街上不许喝酒。

  5、和阿联酋商人谈生意,重要事情必须追踪办理。

  6、完善尽职调查,做好风险管理。在阿联酋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前后过程中,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企业应积极利用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和专业财务机构等进行尽职调查,防范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7、重视品牌营销,在竞争中突围阿联酋在经济开放前期就有一大批欧 美知名企业进入,中国企业的品牌力量优势不足。中国企业需要加大品牌营销,开拓新兴市场;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诚信的品牌形象。

  8、为规避各种商业和政治风险,在阿中资企业应当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以提高企业抵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保障业务的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