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劳动用工合规体系的建设涉及许多方面,例如劳动合同的签署、薪酬制度的拟定、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员工的离职及辞退、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等。而对于进入IPO阶段的企业来说,需要从是否满足发行条件的角度出发,抓住审核可能关注的要点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劳动用工相关监管规则
二、审核关注要点问题及其应对
(一)发行人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行政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均明确规定,发行人必须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必然会受到监管关注问询,以下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看出,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行政处罚,只要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对此已经做出整改,并不会对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发行人存在劳动诉讼、仲裁等劳动争议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会发生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工伤保险待遇等。对于IPO企业来说,相关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是监管审核关注的问题,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通过上述案例可看出,若发行人存在个别劳动诉讼、仲裁等劳动争议的,不会对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企业应尽快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相应纠纷,并按照监管要求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若发行人存在较多劳动诉讼、仲裁等劳动争议的,需要详细论述存在多起劳动纠纷的原因、发行人劳动用工是否合法合规等,取得相关部门的合规证明。
(三)发行人存在社保、公积金缴纳不规范问题
1. 发行人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发行人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相关规定,根据案例梳理,发行人应当披露具体人数及原因,论述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测算补缴是否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以下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2. 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种类、缴费基数及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地政策要求
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种类、缴费基数及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地政策要求的,同样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以下通过案例分析审核问询要点及回复思路:
3. 发行人由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委托第三方并以第三方名义缴社保和公积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由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代理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以下通过案例对监管关注要点进行分析:
(四)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一定的相似性,实务中易混淆,但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显著的不同,需谨慎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针对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问题,通过案例梳理,存在以下重点关注问题,具体回复思路可参考以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