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杜和浩: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范围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

2024-08-14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施工总承包裁判规则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范围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虽将发包人的责任承担范围限定于“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但并未明确“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是否包含工程款利息。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以(2021)最高法民申1400号、(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和(2017)苏民终1528号为代表的肯定者认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包含工程款利息。以(2021)最高法民申4170号、(2023)琼民终685号和(2024)辽01民终3488号为代表的否定者则认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不包含工程款利息。现将两种观点裁判要点列示如下,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团队近期代理的案件(2023)琼民终685号认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不包含工程款利息。

  【典型案例】

  

  【律师提示】

  就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是否包括工程款利息这一问题,实务存在两种大相径庭的裁判观点。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了解不同的裁判观点及裁判趋势,以及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委托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仲裁策略,显得尤为重要。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将工程款利息向发包人主张,否则,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裁判者不会支持工程款利息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