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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怡:《关税法》要点问答之二

2024-08-02

  《关税法》即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长期关注进出口合规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特选取《关税法》的主要变动和重点条款,尝试采用问答形式予以解读,以期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个人了解《关税法》内容要点,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守法合规意识。

  问题一:《关税法》中有哪些和自然人日常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条款?

  答:关税不仅仅和企业有关系,和我们每个老百姓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比如《关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

  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等等。

  问题二:如何区分一件商品是“物品”还是“货物”?

  答:货物和物品,在自然属性上并没有区别。比如一瓶红酒、一盒雪茄,既可能是货物,也可能是物品。海关根据不同的监管方式,有的情况下,把它叫货物,有的情况下把它叫物品。例如,旅客携带入境的,或者邮件寄递入境的,叫物品,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行邮物品;其他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都叫货物。

  问题三:“物品”和“货物”在海关征税上有什么区别?

  答:物品征税,相对于货物征税比较简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和《进境物品税率表》,规定了常见进境物品的归类、税率和参考完税价格。一共只有三大类,三种税率,13%,20%和50%,27种商品编码。(药品3%)

  而货物征税,有8948种税则号列,除关税外,还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除从价税外,还有从量税,比较复杂。

  问题四:《关税法》中对于“物品”的描述前面是有个限定词的,叫“个人合理自用数量”,这个怎么理解呢?

  答:新《关税法》第5条规定,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征收货物税。也就是说,旅客携带物品或邮寄物品,征物品税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是自用的,其次是合理数量。即便是自用物品,只要超过合理数量的,也应按货物征收关税。

  问题五:该如何判断合理数量?是否有明确标准?

  答:目前,对于海关进境免税物品的数量规定的较为明确,比如进境可以免税带酒2瓶,香烟400支,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等。但是对于“合理数量”的规定,确实比较模糊,各口岸海关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

  问题六:海关对物品和货物两种征税方式的不同,会给个人带来什么样的风险?

  答:一个是适用税率的风险,进境物品如果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货物税征收税款,一般货物税的税率较高,就有需要多缴税的风险了。另一个是违规违法的风险,比如对旅客来说,从境外携带高价值的物品未向海关申报,是最常见的风险;对境内网友来说,从网上跨境购买物品低报价格或者伪报品名,也是很常见的违法形式。

  问题七:旅客进境携带高价值商品没有向海关申报,是违规行为吗?

  答:携带从境外购买的高价值物品进境但没有向海关申报,肯定是违规的,在一定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比如出境回国携带物品曾经被海关行政处罚过,或者在境外东西的过程中,手机微信咨询过朋友,朋友明确告诉依法应当申报纳税的,但抱着侥幸心理,故意未申报,依法构成走私犯罪。

  问题八:《关税法》第三条规定了物品的携带人和收件人是纳税人,这与现行《关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很大不同。这个规定变化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这是物品纳税主体的变化,以后物品的纳税人不再是物品所有人,只针对携带人或收件人。例如A委托B分多次在境外购买了6块手表和一些名贵首饰、包包,上述物品的费用200多万元是A转帐给B支付的,B携带入境时未向申报,被海关查获。按照之前的规定,A是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B是物品的携带人,是因违规携带物品进境被处罚的主体。在之前的案件处理中,A对B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海关处罚B,如果B无力承担的话,由A承担相应的税款和罚款。《关税法》实施之后,A就不再是纳税人了,不再对海关承担行政责任和税款责任。

  但特别是要注意的是,如果A和B有共同故意构成走私犯罪的话,A也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