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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皖:香港加密货币监管:创新与投资者保护的微妙平衡

2024-07-31

  2022年10月31日,香港金融科技周开幕礼上,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正式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阐明了香港特区政府对在香港蓬勃发展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圈的政策立场和方针。至今,香港仍在着力于推动NFT、Web3.0及元宇宙市场的发展,监管层也在一系列举措中展现了对于虚拟资产业务开放和兼容的态度。

  不可否认的是,在FTX暴雷、币安遭监管围剿等事件等后,监管部门对虚拟资产行业,尤其是加密货币行业的信任下降,使得其监管态度变得强硬。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也面临着在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的挑战。在此背景下,香港的加密货币监管机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财库局,近年持续积极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以规范加密货币市场的发展。这些措施不仅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还致力于促进加密货币及相关金融科技的创新。

  本文将回顾香港在加密货币方面从零监管到强监管的发展历程,分析香港加密货币监管的具体内容,展示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何种合规要求,以帮助了解香港在加密货币监管方面的独特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香港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概览

  

  需要强调的是,香港的几个主要加密货币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并非相互独立的。机构间常发布联合通函(Joint circular),以协调和统一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措施,确保对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全面和一致的监管。本表格仅列举各监管机构较有代表性的监管对象与监管制度。

  一、 香港加密货币监管发展历程

  在过去四年中, SFC与HKMA不断扩大其对加密货币相关活动的管辖权和职权范围,不仅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也旨在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建立协调的监管框架,使香港成为该地区加密货币活动的中心。

  2018年,SFC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引入了强制发牌制度,适用于已获得传统证券管理许可的管理人拟将超过其管理资产(“AUM”)总价值 10% 或以上的虚拟资产纳入其投资组合的情况。[1]

  与此同时,SFC认识到其管辖范围仅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2]定义为“证券”的资产,因此,2019 年,SFC进一步为那些之前未获传统资产管理牌照、现在希望在香港运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推出了选择性加入发牌制度(“Opt-in Regime”)。此外,SFC最近在 2023 年 6 月为持有客户资产,以及提供电子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VATP”)实施了强制性发牌制度。证监会除了规管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外,同时亦会监管与虚拟资产相关的证监会持牌或注册中介人。[3]

  2022年1月,SFC及HKMA发布《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联合通函》)[4],将监管范围扩大至涉及虚拟资产安排的其他各种受监管活动,包括分销活动、交易服务、管理服务咨询服务,并要求这些服务提供商遵守额外要求,例如确保合适性、提供与风险相关的披露以及在提供与虚拟资产安排有关的服务时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

  2023 年 1 月,HKMA与财库局宣布对从事“范围内”稳定币受监管活动的实体实行强制发牌制度。受监管活动包括与稳定币有关的治理、发行、稳定和提供钱包服务。该强制发牌制度预计将于 2024/25 年生效。在2023年12月进行了详细咨询后,已于本月17日发布咨询总结。[5]

  从近年香港对加密货币的政策法规活动来看,香港政府对加密货币活动的态度显然是欢迎和包容的,并实施适当的监管。然而,在迄今为止已颁发的所有其他不同类型的监管牌照中,提供服务仍然仅限于“专业投资者”。[6]且尚无现货虚拟资产产品获准用于零售消费(即使该产品在获得许可的 VATP 上市)。但是,一些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已获准向散户投资者发售(见下文“虚拟资产分销”)。

  二、 香港如何定义加密货币

  根据香港法律,加密货币不是受HKMA监管的法定货币,不属于货币。目前没有任何数字资产得到香港政府的支持。在联合通函中,SFC和HKMA将“虚拟资产”广泛地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其形式可以是:数字代币(例如实用代币、稳定币或证券或资产支持代币);或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本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不论其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然而,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明确被排除在“虚拟货币”的定义之外。

  在香港的《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条例》[7](《打击洗钱条例》)中,“虚拟资产” 的详细定义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示,其:

  1. 以会计单位或经济价值储存来表示;

  2.(i)作为(或旨在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换媒介,

  (1)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付款

  (2)用于偿还债务

  (3)用于投资目的,或

  (ii)提供对任何加密保护的数字价值表示的管理、行政或治理进行投票的权利、资格或渠道;以及

  3. 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例如比特币或其他稳定币)。

  该定义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采用的定义一致,其中包括加密货币。

  《打击洗钱条例》亦明确地从虚拟资产的定义中剔除出以下范畴:(i)由中央银行发行、(ii)已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证券或期货合约、(iii)储值支付工具,或(iv)有限用途数码代币(“LPDT”)。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的《咨询总结》将LPDT定义为不可转让、不可交换及不可替代的资产。根据财库局的解读,《打击洗钱条例》进一步规定,LPDT包括(i)顾客忠诚度或奖励积分、(ii)游戏内资产,以及(iii)类似于(i)和(ii)但并非旨在兑换成金钱或公众接受的其他交换媒介的代币。[8]

  在2018年11月1日发布的通函[9]中,SFC区分了实用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

  证券型代币又称为“代币化证券”。根据活动的范围和类型,与这些证券型代币有关的活动可能被视为“受监管活动”,只能在获得SFC颁发的相关牌照的情况下进行(例如证券型代币交易和咨询)。

  如果加密货币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证券”的定义,则将被视为证券型代币。SFC在其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 年 9 月 5 日)中进一步澄清,如果数字代币(包括任何加密货币)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被视为“证券”:

  ●代表公司股权或所有权利益;

  ●创建或确认发行人所欠的债务或责任;

  ●向投资者支付相当于股息或利息的定期回报;或

  ●赋予持有人类似于债权人或股东的权利(例如,投票权或在公司清盘时参与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定义,市场上大多数稳定币和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币)不被视为证券。

  除证券型代币之外的加密货币被视为“非证券型代币”或“虚拟商品”。

  稳定币通常被视为虚拟货币的一个子集,目前在香港也不是法定货币。在 2023 年 1月发布的《加密资产及稳定币讨论文件总结》[10]中,HKMA提出了一项强制性稳定币发牌制度,规定实体在下列情况下须取得HKMA的牌照:(a) 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b) 向香港公众积极推销受规管活动;(c) 进行与港元价值有关的稳定币受规管活动,无论该等受规管活动是在香港进行还是积极向香港公众推销;或 (d) HKMA考虑到“重大公众利益事项”,认为应对其进行监管。至于哪些稳定币将被视为“在监管范围内”,HKMA将优先监管参考一种或多种法定货币的稳定币,无论其底层稳定机制如何。不过,HKMA将保留灵活性,以便将来将其他类型的稳定币纳入该制度。

  三、 加密货币监管相关法规

  香港区块链行业的立法和监管,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布大体分为四个时期。分别是:2017年9月之前的零监管无序交易,2017年9月至2019年的弱监管自由交易,2019年到2022年10月的强监管有限交易,2022年11月至今的合理监管逐渐开放。目前,香港主要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以及香港证监会SFC、香港财库局等部门发布的声明或回复等形式形成一套监管框架,主要规范如下:

  ●2017.9 SFC 《有关首次代币发行声明》

  视乎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所发售或销售的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约束。

  ●2017.12 SFC 《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向投资者提供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的中介人需要向SFC申领牌照并受到监管。同时,SFC还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2018.11 SFC 《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运营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对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提出具体的总资产规模要求,并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发放牌照。

  ●2019.3 SFC 《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

  提醒从事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公司或个人有关适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

  ●2019.10 SFC 《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

  从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的角度,提出了公司资质、风险管理、合规审计、打击洗钱和反恐的具体要求。

  ●2019.11 SFC 《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

  制定了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并公布具体发牌条款和条件:平台方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制定资产严格纳入准则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运行外部市场监察系统,并确保托管加密资产的风险相关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等。

  ●2021.5 财库局《“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咨询总结》

  建议对虚拟资产交易所实施刚性牌照要求,并且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022.10 财库局《香港虚拟资产发展政策宣言》

  展示了香港要打造亚洲加密中心的决心。加紧筹备为新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放牌照的制度,邀请有关交易所在香港开拓商机。计划发行政府代币化绿色债券加密资产ETF、NFT等。认可稳定币的价值,并先试先行发行数码港元稳定币。

  ●2022.12 立法会 《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

  新增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刚需牌照VASP牌照,并对虚拟资产服务经营者从反洗钱、反恐、经营限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2023.6.1 SFC《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要求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要获得牌照,并遵守反洗钱(AML)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要求。

  下文将结合上述规范具体介绍香港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内容以及牌照申请的条件。

  四、 香港如何监管加密货币各类业务与市场参与者

  ▶强制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Mandatory VASP Licensing Regime)

  2022 年 12 月 7 日,立法会通过了《2022 年反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实施了针对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强制发牌制度,扩大了其管辖范围,以涵盖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根据强制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发牌制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但积极向香港公众推销的人士将被视为从事“受监管活动”(无论有关虚拟资产是“证券型”代币还是“非证券型”代币),而该等活动需要获得SFC的牌照。

  2023 年 6 月 1 日,SFC发布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其中列出了强制性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的细节,包括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允许散户参与非证券虚拟资产交易的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下针对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全新双重牌照制度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结合《修订条例草案》与SFC的规定,目前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必须申领的牌照有三种,即:VASP牌照,第1类牌照和第7类牌照,另外,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第4类牌照和第9类牌照也可能需要申领。并且,目前仅允许专业投资者参与投资,暂不允许散户参与交易。但香港证监会保留了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修改是否允许散户参与交易的要求。

  新制度实行后,不论提供证券型或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均需获SFC发牌并受其监管。SFC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发牌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1类及7类牌照),同时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制度,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作出监管(VASP牌照)。

  鉴于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可能随时间而演变,某一虚拟资产的分类或会由非证券型代币变为证券型代币(反之亦然)。因此,为免违反任何发牌制度的规定及确保业务得以持续运作,SFC认为相关申请人适宜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申请批准,以获双重发牌。就此,无论是原有交易平台,还是新申请人,均须同时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1类及7类牌照,以及《打击洗钱条例》项下的虚拟资产服务的VASP牌照。

  

  以下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列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让散户参与虚拟资产交易需额外满足的先决条件:

  

  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现行的受规管活动发牌制度一致,强制性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发牌制度也对潜在申请人施加了某些基本要求。例如,申请人必须:(1) 在香港有足够的业务;(2) 委任至少两名负责人员(“RO”)以确保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下的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TF”)要求,并委任至少一名负责人员作为申请人的执行董事;以及 (3) 符合“适当人选”测试。

  在VASP发牌制度中,对授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牌照的要求尤为重要,如下表所示:

  

  根据SFC网站最近更新的公开记录,截至2024年7月12日,获SFC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仅两家,即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及Hash Blockchain Limited(仅1类及7类牌照记录;尚无VASP牌照记录)。[11]另有四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已被SFC退回、拒绝或撤回,而被退回、拒绝或撤回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SFC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完备,或有重要问题尚未解决等。

  强制性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发牌制度于 2023年6月1日生效,其中某些在生效日前已在香港建立重要业务和运营的合格未经许可交易所可享受过渡安排。SFC为2023年6月1日或之前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交易平台(“原有交易平台”)设定了一年宽限期间(即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之间)。其目的是让于2023年6月1日之前一直在香港经营《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条及附表3B所界定的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虚拟资产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足够的时间申请牌照,或就有序地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运作做准备。这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以便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后继续在香港运营。

  ▶虚拟资产管理

  2019 年 10 月,SFC针对直接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企业引入新的发牌制度(第9类虚拟资产发牌制度)。[12]

  根据第 9 类虚拟资产发牌制度,现时持有一般第 9 类(资产管理)牌照(“第 9 类牌照”)的经理人(“第 9 类经理人”),并直接管理占投资组合总资产价值(“GAV”)10% 或以上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必须将其牌照扩展为第 9 类虚拟资产牌照,并于其现有第 9 类牌照上施加附加条款和条件(“预测条款和条件”)。预测条款和条件除其他事项外,规定了与虚拟资产基金管理有关的一般原则、虚拟资产基金经理的组织和管理架构、管理规则(例如最佳执行、禁止市场失当行为、订单分配、参与首次发售、交叉交易、风险管理、杠杆、流动性管理)、投资组合资产和客户款项的保管、记录保存、审计、投资组合估值、营销活动、费用及开支,以及向SFC的报告义务。如果第 9 类管理人所管理的可变资产投资组合占投资组合 GAV 的比例不足 10%,则他们仅需通知SFC其有意管理此类可变资产(无需SFC的同意)。

  有意管理纯虚拟资产投资组合(无论其投资组合是否包含任何“证券”)的经理也可选择(但并非必须)申请第 9 类虚拟资产牌照并接受SFC的管辖。

  持有第 9 类虚拟资产牌照的管理人(“第 9 类虚拟资产管理人”)受到SFC施加的不同限制。例如,第 9 类虚拟资产管理人只能为“专业投资者”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第 9 类虚拟资产管理人的最低流动资金要求为 300 万港元,最低实缴资本要求为 500 万港元。《修订条例草案》生效后,第 9 类虚拟资产管理人若希望通过交易平台交易虚拟资产,则应选择持牌 VASP。

  此外,管理仅投资于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虚拟资产的第 1 类(证券交易)持牌法团(“第 1 类中介人”)也必须遵守其牌照上的预计条款和条件。

  ▶虚拟资产分销

  SFC及HKMA在其《联合通函》中确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虚拟资产产品很可能被视为“复杂产品”。因此,任何虚拟资产产品的分销均须遵守SFC的指引,例如 (a) 确保合适性、(b) 提供特定风险相关披露,以及 (c) 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包括其风险及特点、投资者目标及监管状况)。在分销虚拟资产产品时,中介人必须确保其客户拥有足够的净资产以承担交易虚拟资产产品的风险及潜在损失,而若在网上平台提供虚拟资产产品,则有适当的访问权限及控制以确保遵守销售限制。

  对于虚拟资产衍生品,中介人必须遵守《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13]第5.1A和5.3款的额外要求(例如足够净值要求和客户知识要求,均与“衍生品”具体相关)。

  《联合通函》还规定,海外虚拟资产非衍生品 ETF 或其他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的 ETF 也被视为复杂产品,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发售,但须符合适当性要求。不过,在SFC指定交易所交易且已获得其相关母国监管机构批准零售分销的少数海外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可向散户投资者分销,而无需遵守适当性要求。

  尽管如此,当中介机构向个人“专业投资者”分销属于复杂产品的虚拟资产产品时,其必须 (a) 确保客户对虚拟资产投资有足够的了解,若客户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则 (b) 仅在 (i) 符合客户最佳利益时;以及 (ii) 中介机构已向客户提供相关培训时方可进行。最后,如果中介机构提供与虚拟资产产品相关的财务便利,则必须确保客户具有履行此类虚拟资产产品的杠杆或保证金交易所产生的义务的财务能力。

  ▶交易虚拟资产

  只有第1类中介机构才能提供与“证券”类型的虚拟资产交易相关的交易服务。不过,SFC已声明,非证券类型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不属于SFC的管辖范围,这意味着此类服务可以由非中介机构提供。

  在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时,第1类中介机构只能与SFC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作,不得允许客户从中介机构持有的账户中提取或存入法定货币。第1类中介机构还必须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这些“专业投资者”是第1类中介机构向其提供第1类交易服务的现有客户。当第1类中介机构担任SFC持牌平台的介绍代理时,他们只能介绍“专业投资者”,不能传递订单或持有客户资产。

  此外,第1类中介机构必须遵守《联合通函》附录 6 所载的条款和条件第I部分,[14]其中规定了一些一般要求(例如记录保存、审计、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和持续报告义务)以及一些与虚拟资产账户有关的具体要求,要求中介机构:

  (1)维持相当于其12个月滚动计算的实际营运开支的剩余流动资金;

  (2)在SFC发牌的虚拟资产管理平台上为指定为信托或客户账户的客户设立综合账户;

  (3)获得客户同意并遵守具体的免责声明和披露规定;

  (4)在SFC发牌平台上的独立账户中以信托方式持有虚拟资产;以及

  (5)将客户资金存放在独立的银行账户中。

  ▶ETF

  2024年4月30日,香港推出了六只现货比特币和以太币ETF,成为亚洲首个向散户投资者提供以现货价格交易加密货币功能的基金。其中三只加密货币 ETF由三家中国公司——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和嘉实全球投资在香港交易所发行。此外,香港成为全球首批批准以太币ETF的地方之一。今年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比特币ETF,但尚未批准以太币ETF。

  稳定币已经成为绕过中国内地资本管制的灰色地带,尤其是对于需要美元流动性来支付国际供应链的小型和中型企业。而由于香港加密货币ETF独特的实物赎回模式,它们可能成为另一种绕过资本管制的手段。

  在实物申赎模式下,授权参与者(AP)在申购时要用一篮子比特币向ETF发行人交换基金份额,赎回时用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比特币。但这些AP在美国股市中是注册经纪交易商,而法规并没有明确允许经纪交易商处理加密货币。折中之下,美国ETF采用了现在的现金申赎模式。这意味着申购发生需要创建ETF新份额时,AP用美元向ETF发行人购买基金份额,ETF发行人将使用现金购买比特币。相反,当份额被赎回时,发行人将出售比特币以换取现金。

  这种纯现金赎回模式可能会带来额外的交易和税费成本,并降低ETF的定价效率,从而影响ETF精确跟踪比特币价格的能力,导致资产净值可能出现溢价或折价,尤其是在市场高波动期间。

  而香港允许实物申赎有助于保持ETF价格与其资产净值保持一致,而且也对直接持有加密货币的投资者比较友好。例如,本来就持有比特币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这种实物模式买入ETF,将原本的另类资产转变为主流资产,原本不被传统金融圈认可的加密资产由此可以进行各类杠杆操作,如抵押借贷,构建结构化产品等,打通加密资产与传统金融的通路。

  中国内地禁止交易所和使用本地支付渠道进行加密货币交易,但并没有全面禁止加密货币。币安和OKX就在其点对点平台上通过微信支付公开宣传USDT-人民币市场。但这些市场提供的流动性很小,大多数交易限额在10,000至12,000人民币(约1400-1600 美元)之间。香港交易所(HKEX)在接受coindesk采访时确认,香港加密货币ETF不可以通过港股通为内地交易者所用。[15]

  ▶OTC(场外交易)

  加密资产OTC(over-the-counter),是指交易双方直接进行的交易,不通过中心化交易所,通常由中介或OTC交易平台促成。这种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处理更大规模的交易,对市场价格影响较小,且提供更高的隐私和匿名性,因为交易不会公开记录。此外,通过预先商定的价格,OTC交易能够最小化大额交易的价格滑点,提供灵活的交易解决方案,包括定制的交易规模和特定的结算条款。

  但是,OTC相关的丑闻屡见不鲜。2023年,多家虚拟资产交易所涉嫌在香港进行欺诈交易活动,给公众造成重大损失。一些VA场外交易商向散户就这些交易所的监管状况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将散户的资金转移到这些交易所。JPEX事件中就有大量OTC币商涉案,为诈骗团伙提供了洗钱渠道,严重损害了香港加密资产投资者的利益,也给香港的OTC行业巨大打击。

  2024年2月8日,财库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在香港引入虚拟资产场外交易(OTC)监管制度的立法提案的咨询文件。[16]拟议的监管制度建议虚拟资产现货交易服务在香港必须持牌,无论通过实体网点还是数字平台提供。此制度涵盖向香港公众推销服务的海外供应商,要求申请人需在香港注册并设有适合经营的场所。被许可人禁止将虚拟资产转换为其他虚拟资产,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或保管客户虚拟资产。需另行申请牌照才能提供汇款服务。持牌人只能交易特定虚拟资产,并需任命合规官和洗钱报告官。某些受监管实体可豁免发牌。

  ▶税收

  香港采用属地征税原则,即只有在香港经营业务并从该业务中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的人才须缴纳香港利得税(非法人企业税率为 15%,法人税率为 16.5%)。香港利得税的主要特点包括无营业税(例如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无资本利得税、股息收入一般不征税、股息和利息不征收预扣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在香港获得的四类离岸被动收入,即股息、利息、与股票或股权有关的处置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入,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例如非知识产权收入的经济实质要求、知识产权收入的联系法)的情况下,才可继续免税。

  虽然目前尚无针对加密货币征税的具体法律,但香港税务局 (IRD)于 2020 年 3 月发布了修订后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9 号》(“DIPN 39”),为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和数字资产提供了指导。以下是有关数字资产征税部分的重点内容:

  ●数字资产的利润税处理取决于其分类(支付型代币、证券型代币或实用代币)。

  ●首次代币发行所得的征税依据发行代币的属性。如果发行的是证券型代币,所得一般被视为资本性质。如果发行的是实用型代币,所得若来源地在香港,一般应纳税。

  ●为长期投资目的而持有的数字资产可能被视为资本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其处置将产生资本收益(在香港无需纳税)。数字资产是用于长期投资目的还是作为交易股票,取决于事实和情况,并参考“交易徽章”等既定原则,而收购时的意图始终是相关的。

  ●在加密货币业务过程中收到的新的加密货币(例如空投和区块链分叉)应被视为业务收入并进行相应评估。

  ●员工作为就业收入收到的加密货币应按其市场价值申报,并应遵循与正常薪酬相同的薪资税待遇。

  由于修订后的 DIPN 39 于 2020 年发布,因此它未涵盖DeFi、质押和NFT等近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由于 IRD 通常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更新 DIPN,因此未来的指南可能会以IRD 网站上的常见问题解答的形式提供。

  有关香港对加密货币的具体征税规定,可参考《全球加密货币税务政策概述》。

  ▶资金转移法律和反洗钱要求

  目前香港尚无关于私人之间加密货币转移的具体立法。但是,如果加密货币的转移实质上包括兑换成法定货币,则此类转移可能被视为汇款交易,将受《打击洗钱条例》的约束。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1)条,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进行总额等于或超过8,000港元的电汇,不论该笔电汇是一次性操作还是在金融机构看来有关联的多次操作。与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有关的记录应自交易之日起保存至少五年。

  香港的《打击洗钱条例》适用于金融机构(包括HKMA授权机构(即银行)、SFC持牌法团、持牌保险公司、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和货币服务运营商)以及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和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执业会计师、持牌地产代理、信托和公司服务代理)。因此,所有从事受监管活动的SFC持牌实体均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的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义务,其中还包括上述新制度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受监管机构还应确保遵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最新建议。

  另一方面,如果基金经理只管理投资于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加密货币的基金,则无需申请第 9 类牌照,因为这不被视为受监管活动。由于他们不是持牌实体,因此不受《打击洗钱条例》规定的约束。香港海关金钱服务监管局于 2014 年 4 月就“比特币”和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发出的声明也强调了这一点。香港海关在声明中指出,就《打击洗钱条例》而言,比特币或其他类似虚拟商品不是“金钱”,不属于其管辖范围。

  ▶推广与测试

  2017年9月29日,SFC发布通函[17],宣布设立SFC监管沙盒(“沙盒”)。沙盒旨在为持牌法团和初创公司提供一个封闭的监管环境,让它们在金融科技(“金融科技”)全面应用之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开展受监管活动。

  SFC最初邀请有兴趣并已取得第 1 类(证券交易)牌照和第 7 类(自动交易服务)牌照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参与沙盒。SFC随后密切监控合格平台运营商的表现至少 12 个月,之后他们可以申请退出沙盒,以便像在沙盒之外运营的其他持牌自动交易服务提供商一样受到监管。在这 12 个月期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还必须上市至少一种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特征的虚拟资产代币(即“证券型代币”)。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 成为首家成功参与该沙盒制度的参与者,并成为香港首家获得SFC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所。

  同样地,HKMA于2016年9月6日推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以方便授权机构在金融科技和其他技术举措全面推出之前进行试点。2024年3月12日,HKMA宣布推出稳定币发行人沙盒,向有意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的机构传达监管期望。HKMA表示,“沙盒提供一个有效的渠道让金管局与业界就拟议监管制度交换意见,有助金管局制定切合目的和风险为本的监管要求,对推动稳定币发行业务可持续和负责任的发展至关重要。”[18]该沙盒参与者名单已于2024年7月18日公布。[19]

  五、 JPEX加密风波——违反加密货币监管规定的后果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并无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在2023年6月1日或之后无牌而在香港经营其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即属刑事犯罪。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没有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但却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后继续在香港运营,亦属刑事犯罪。未取得适当牌照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将被处以罚款 500 万港元及监禁 7 年。此外,任何人在 VASP 牌照申请中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将被处以罚款 100 万港元及监禁 2 年。持续违法将导致每日重复罚款。如有不合规情况,VASP 及其负责人员将被处以罚款 100 万港元及监禁 2 年,并将受到一系列纪律处分,包括吊销 VASP 牌照。[20]

  2023年9月19日,香港警方与SFC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于18日逮捕了八人,他们涉嫌与加密货币交易所 JPEX 有关的串谋诈骗。逮捕行动是在SFC上周发布警告声明[21]之后进行的,声明指出JPEX无证经营,并且发表虚假或误导性声明,声称其已申请牌照。SFC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表示,JPEX一直与网红KOL和场外交易(OTC)运营商合作,积极向香港公众推广自己作为持牌平台。

  香港警方已收到超过 2,500 起与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JPEX 丑闻有关的报告,该丑闻已导致超过 15 亿港元的损失。截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已有 28 人因涉嫌无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欺诈案被捕。警方对 20 处场所进行了一次高调突袭,包括加密货币企业和私人住宅,在此期间警方查获了现金、电脑和奢侈手袋。[22]被捕人员涉嫌以虚假广告和不法手段引诱受害者通过 JPEX 进行投资。该平台随后限制提款,并大幅提高提款手续费。因此,客户无法提取虚拟资产。证监会调查了 JPEX 虚假宣称自己是受监管平台的行为,以及其从事的违禁活动。

  除了虚假宣传自己是一家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外,JPEX 还为虚拟资产“存款”“储蓄”和“收益”产品提供了异常高的回报(以太坊和比特币的年利率高达 20%)。JPEX 的行为违反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指南》[23]第 7.26(b) 条,该条禁止持牌加密货币交易所运营商使用客户的虚拟资产为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产生回报。

  六、 监管动向

  2024年5月,包括OKX、Gate.io和Huobi Token在内的多个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选择在SFC规定的最后期限前撤回其牌照申请,集体撤离香港市场。这一系列动作无疑撼动了市场对香港Web3发展前景的信心,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现行的牌照审批条件过于苛刻,或成为全球主要交易所进驻香港的一大障碍。

  自2023年6月牌照新规实施以来,新规就因规定中的程序繁琐和标准严格受到诸多批评,被认为可能会削弱香港市场的竞争力。在本月初的香港立法会会议上,对是否会加快审批相关牌照的升级事宜,以及适度放宽中介人分销虚拟资产规定的提问,主管部门回应称,HKMA与SFC计划根据市场动态,适时检视并调整对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监管政策。[24]这一回复引发业内对香港将放宽加密政策的猜测。

  香港的加密货币监管机构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准备对相关政策进行审慎评估。业界普遍期望,政府能在鼓励创新和保护投资者之间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点,以确保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这不仅是市场动态变化下的应对策略,更是香港在金融科技领域追求中心地位的关键所在。通过灵活的监管调整和政策激励,香港有望成为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全球中心。

  注释:

  [1]《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https://sc.sfc.hk/gb/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regulatory-framework-for-virtual-asset-portfolios-managers

  [2]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1

  [3]其中包括1、虚拟资产基金经理;2、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或提供意见的中介人;3、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

  [4]https://www.hkma.gov.hk/media/eng/doc/key-information/guidelines-and-circular/2022/20220128e2.pdf

  [5]https://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23/20231227c4a1.pdf

  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7/20240717-3/

  [6]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Part 1 of Schedule 1 to the SFO and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Professional Investor) Rules),“专业投资者”(professor investor)包括各类人士,大致可分为:(1)机构专业投资者(包括SFC持牌或注册的机构、基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认可交易所);(2)公司专业投资者(包括 (i) 投资组合至少为 800 万港元或总资产至少为 4,000 万港元的公司及合伙企业;(ii)“专业投资者”的投资控股子公司;及 (iii) 信托公司);及 (3) 投资组合至少为 800 万港元的个人专业投资者。

  [7]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15!en-zh-Hant-HK?INDEX_CS=N

  [8]SFO/IS/061/2018,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openFile?lang=EN&refNo=18EC77

  [9]https://www.sfc.hk/en/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initial-coin-offerings

  [10]https://www.hkma.gov.hk/media/eng/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23/20230131e9a1.pdf

  [11]https://www.sfc.hk/en/Welcome-to-the-Fintech-Contact-Point/Virtual-assets/Virtual-asset-trading-platforms-operators/Lists-of-virtual-asset-trading-platforms

  [12]SFC于 2019 年 10 月发布了《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条款及条件》(Pro Forma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licensed corporations that manage portfolios that invest in VAs) https://www.sfc.hk/web/files/IS/publications/VA_Portfolio_Managers_Terms_and_Conditions_(EN).pdf

  [13]https://www.sfc.hk/-/media/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Code_of_conduct_05082022_Chi.pdf

  [14]SFC于 2022 年 1 月发布的《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及虚拟资产咨询服务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发牌或注册条件及条款及条件》。“Licensing or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and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licensed corporations or registered institutions providing virtual asset dealing services and virtual asset advisory services” published by the SFC in January 2022.

  [15]SFC于 2022 年 1 月发布的《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及虚拟资产咨询服务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发牌或注册条件及条款及条件》。“Licensing or registration conditions and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licensed corporations or registered institutions providing virtual asset dealing services and virtual asset advisory services” published by the SFC in January 2022.

  [16]https://www.fstb.gov.hk/fsb/en/publication/consult/doc/VAOTC_consultation_paper_en.pdf

  [17]https://tinyurl.com/ea4wbxbu

  [18]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circular/doc?refNo=17EC63

  [19]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3/20240312-4/

  [20]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7/20240718-4/

  包括京东币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圆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安拟集团有限公司、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21]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4PR14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 53ZRF 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诡计,意图诈骗或欺骗,或从事任何欺诈或欺骗性的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或在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中构成欺诈或欺骗,均属违法。一旦被定罪,最高可被判处 1000 万港元罚款及最高 10 年监禁。第 53ZRG 条规定,任何人作出欺诈或罔顾后果的失实陈述,以诱使他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以收购、处置、认购或包销虚拟资产,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以罚款 1000 万港元及监禁 7 年。第 53ZTH 条允许证监会针对任何明知或不知情而违反该条例规定的人士采取行动。

  [22]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3PR101

  [23]https://hongkongfp.com/2023/09/19/hongkongers-urged-against-trading-on-unlicensed-crypto-exchanges-as-jpex-fraud-claims-climb-to-hk1-2-billion/

  [24]https://www.sfc.hk/-/media/EN/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web/guidelines/Guidelines-for-Virtual-Asset-Trading-Platform-Operators/Guidelines-for-Virtual-Asset-Trading-Platform-Operators.pdf?rev=f6152ff73d2b4e8a8ce9dc025030c3b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