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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梅:新《公司法》修订对日资企业的影响和应对Q&A

2024-07-22

  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再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以下称“新公司法”),并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另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的5年过渡期即将结束,从2025年1月1日开始,不论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新设的还是在该法实施前已经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都需要适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不能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主要内容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等。下面对新公司法对日资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应对以Q&A的形式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对日资企业的股东和经营者有所帮助。另外,鉴于日资企业在中国的组织形式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本Q&A的内容均是基于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请您事先了解为盼。

  Q1:我们公司是2023年在中国上海新设的一家日本独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人民币,认缴期限是十年。截止目前(2024年6月)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新公司法对于我们公司实缴出资金额和期限有什么影响吗?我们需要提前实缴全部出资吗?

  A:新公司法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公司注册资本限期认缴。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公司,法律给予了过渡期。具体分析如下:

  就贵公司的情况来看,建议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应对:

  (1)贵公司的生产经营确实需要6000万元注册资本的情形。

  2024年7月1日最新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根据该规定,公司最长可以在新公司法实施后8年(3年+5年)内缴足认缴出资。建议贵公司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求和资金筹集能力,最晚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修改公司章程,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并按期实缴到位。

  (2)贵公司的生产经营暂时不需要6000万元注册资本,且也没有能力在限期内缴足6000万元。

  建议贵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减资手续,降低公司注册资本。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适用特殊减资程序,减资手续更为简便。减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和税务的合规应对。

  另外,需要留意的是,上面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对于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后,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这种特殊情况下,公司就不能适用上述过渡期的规定。

  Q2:新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有什么变化吗?日资企业需要做什么调整吗?

  A:首先,股东会仍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一点没有变化。

  其次,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设置有一些变化。根据新公司法第69条和第83条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2)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该情形下,无需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日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治理的需求,自愿选择采用股东会、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的组织机构模式;也可以继续沿用目前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模式。二者各有利弊。如果选择前者,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现有的规定。

  Q3:董事会中必须要设置职工董事吗?

  A:根据新公司法第6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因此,对于设有董事会的日资企业,职工人数不满三百人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设置职工董事。但是,如果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日资企业,并且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就必须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置职工董事。

  关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新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Q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有什么变化吗?

  A: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人选范围,除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以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被选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允许因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新法定代表人就任前,在三十日内公司空缺法定代表人的职位。对于三十日内空缺期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何行使,以及超过三十日内仍然没有选任成功新的法定代表人时如何处理,日资企业有必要在章程中予以细化的规定。

  Q5: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配置有什么变化吗?

  A: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更加侧重于以董事会为中心,强化了董事会的职权。具体来说:

  (1)删除了股东会现有的关于“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这些职权有关具体的经营,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2)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可以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总经理的选任享有决策权。同时,还可以行使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关于总经理的职权,新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不同,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交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赋予了董事会职权更大的空间。

  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配置的调整,虽然只是指引性的规定,但是,这代表了实践中公司治理方向的一种变化。日资企业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设置适合公司自身情况的职权配置,优化公司治理。

  Q6: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如何能够避免董事承担责任呢?

  A: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应履行的义务。为了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新公司法设置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及催缴的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董事会未及时履行核查和催缴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董事承担责任,董事会应当对股东是否按期缴纳出资以及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慎的核查。如果董事会经过核查,发现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另外,除了上述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外,新公司法还在公司分配利润、减资等方面强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此,日资企业相关人员需要引起关注。

  Q7:我们是一家日资制造企业。在向中国国内客户进行债权回收时,会遇到客户企业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请问有什么好的债权回收方法吗?

  A:最近几年,不良债权回收是让很多企业困扰的难题。现行法律规定了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方,扩大可索赔财产范围的一些方法,例如,民法上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等。除此以外,新公司法规定了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新增),这为债权回收提供了新的思路。具体来说,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条第2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贵公司客户的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或者贵公司股东利用客户及客户的兄弟公司实施前述滥用行为的,贵公司可以向客户的股东和兄弟公司主张连带责任。这样可以提高贵公司回收债权的可能性。

  Q8:我们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股东计划向第三方转让我公司的股权。请问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什么新要求吗?

  A: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第84条删除了“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程序,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仍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贵公司日方股东不再需要履行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法定程序。但是,贵公司的现有章程应该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的。如果想适用上述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程序上更加简便地转让股权,有必要按照新公司法修改现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仍然需要按照现有章程的规定履行“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程序。

  Q9:我们是一家日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计划解散清算公司。请问应该由谁负责启动和组织清算呢?

  A: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与《民法典》关于法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相吻合。关于清算组的成员,由董事组成,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实务中,清算组除了董事以外,通常由股东会聘任具有清算业务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组成。成立清算组后,由清算组负责依法组织公司开展清算注销业务。

  Q10:我们是一家日资企业,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半年,员工都已经遣散完。请问有什么简易的程序可以快速且合法注销公司吗?

  A:新公司法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设置了简易注销程序。如果贵公司已经清偿完全部债务,包括对客户、对税务部门、对员工、对房东等方面的债务,那么,贵供公司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不过,这需要贵公司的全体股东出具书面的承诺书,承诺贵公司已经清偿完全部债务。如果注销完毕后发现贵公司有未清偿完毕的债务,贵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这比正常的清算注销程序要快很多。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较多,以上只是针对部分修订内容对日资企业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供大家参考。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对新公司法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样。如果各位想了解和探讨更多,欢迎来函联络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