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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刘科科:《关税法》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2024-07-19

  海关对一票进出口货物征收多少税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货物税率,一是货物税基。这里所说的“税基”,就是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新《关税法》的“应纳税额”一章,专门规定什么是“计税价格”。简单地说,“计税价格”是以跨境货物交易的“成交价格”和“运保费”为基础确定的,“运保费”是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起卸前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没有什么争议。那么,什么是“成交价格”,成了海关审价的核心问题。

  企业向海关的申报价格,在什么情况下海关会接受,什么情况下会受到海关的质疑,海关质疑价格后,又会如何进行价格调整并确定计税价格,这是今天我们要跟大家探讨的问题。

  01、不符合一定的条件,会被重新估价

  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并不都是《关税法》意义上的“成交价格”,说得通俗一点,“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正常的交易价格,如果交易价格受到一些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是正常的商品买卖,这种价格海关是不能接受的,海关会对企业的申报价格进行重新估价征税。用排除法来说,如果出现下列几种情形,即申报价格就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

  (一)是物权限制:卖方对出售货物的使用权或者处置权予以限制,比如一辆汽车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汽车不能用于交通运输,且不允许转售,只能用于4S店展示或者试驾。这种卖方对出售货物进行物权限制情况下,交易价格肯定低于正常交易价格,海关认为这并不是成交价格,应当按相同时间段的相同品牌和规格的进口汽车价格,进行估价征税。

  (二)是搭售货物:卖方出售一件货物,另外强制性地搭售另一件货物,如果买方不接受搭售,卖方就不以这个价格出售。例如某网民从线上跨境购物,定购一盒古巴雪茄3000元,商家搭售一盒印尼雪茄800元,如果买方不同意搭售的话,卖方就不卖或者提价至3500元。这种情况下,古巴雪茄的交易价格3000元,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海关也不会接受申报价格,可能会按来自相同地区的相同品牌的商品价格予以重新估价征税。

  (三)是转售收益:如果买卖双方约定,进口货物转售后卖方获取一定比例的销售收益提成,例如某韩国新品牌的化妆品,每瓶150元单价卖给国内某代理商,并约定该化妆品进口转售后,卖方获取该商品转售一级批发价的30%收益,例如进口后国内批发价500元一瓶,则卖方可从买方再收取150元。海关自然不会接受150元的申报价格,计税价格可能将会被海关调整为300元。

  (四)是特殊关系:如果跨境买卖双方具有一定的特殊关系,比如是跨境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或者兄弟公司,或者买卖双方公司的董监高相互任职,则双方具有了特殊关系。但并非所有特殊关系的公司间的交易都一定不符合成交价格,只有海关确认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才算是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

  02、存在这些情形,海关会进行价格调增

  企业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价格,即便符合成交价格条件,也不等于海关就会照单全收并按照企业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核应纳税款,如果出现下面不完全申报的情况,海关会对申报价格进行调增:

  (一)是卖方佣金未申报的。这部分佣金或者经纪费会被海关调整计入计税价格。卖方为了促成交易而雇佣代理人、经纪人或者搜集交易信息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这是卖方佣金,由买方承担的该费用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如果卖方佣金未包含在货物的交易价格中,且由买方单独支付的,应重新计入计税价格,如果已包含在买方支付的进口货物交易价格之中,则不需要重复申报。

  (二)包装或者容器费用未申报的。包装或者容器与进口货物应当是一体的,是进口货物的一部分,这部分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如果是买方单独支付或者未支付的,均应当予以价格调增。但是,如果包装或者容器是可以重复使用的,并回收出境的除外。

  (三)买方协助费用未申报的。买方协助是指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生产材料或者工具给卖方,以及提供境外设计、开发进口商品的服务给卖方,这些协助费用均应当计入计税价格,如果未申报的,海关会予以调增。

  (四)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就是指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使用权费和著作权费,以及计算机软件费等等,这些费用均应当计入计税价格,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审核企业申报价格确定计税价格时,如果发现存在上述费用未向海关申报的,会予以调增计入计税价格。

  但是,对进口设备的境内建设、安装费,境内运保费,以及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收,如果企业错误申报为计税价格的,海关应当予以调减,但仅为理论上存在,实践中企业不会报,海关也不会主动减。

  03、海关估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和实践

  上面说到,企业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被海关质疑并被判定为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法定条件,海关就不接受企业申报价格,要对进口货物进行重新估价征税。那么,海关估价的方法是什么呢?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呢?

  首先,相同货物的进口申报价格数据。例如某企业进口泰国龙眼,海关质疑该企业因特殊关系申报价格偏低,需要重新估价,海关就会查找相同时间段,产自泰国的相同等级、相似交易规模的进口龙眼申报价格。而不能用不同时间段或者不同产地的产品申报价格,比如越南产的龙眼,即便相同时间段进口的,也不能作为估价的依据,其价格会低很多,有时价格只有泰国产龙眼价格的一半,泰国产龙眼正常价格大约8元每公斤,而越南产龙眼正常价格只有4元每公斤(品质相差较多)。

  其次,类似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如果涉案货物没有完全相同的进口数据,只能找类似货物的进口报关单数据,例如海关质疑出口硅铁申报价格,没有完全相同的货物,只有类似货物,就找接近时间段、类似规格和交易规模的报关单价,予以比对估价。

  再次,倒扣计价。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实施,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海关会对进出口货物价格进行倒扣计价,按照相同货物的国内市场一级销售批发价,扣除正常进口商业利润、国内运保费和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得出的价格就是进口货物的海关估定价格。

  复次,成本核算计价。如果没有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价格数据,海关也可以用进口货物的境外材料成本+加工费用+正常商业利润+输华运保费来计算。

  以上方法都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用合理的方法评估计税价格。

  从近年来海关查发的估价案例来看,以“双特”案件为主,即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案件和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的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核查一般都是事后核查,即货物缴税通关放行之后,海关对企业开展的确认应缴税额的核查或者稽查。据海关公告,天津海关2023年度开展的7起“双特”案件稽查,补缴税款3000余万元,黄埔海关2023年度公布的年度十大稽查案例中,有两宗为转让定价案,其中一宗转让定价案涉及货值23.9亿元,补税4.4亿元。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是企业集团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等制定有别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策略,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集团特定的分配,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整体税负。转让定价避税行为与海关反避税价格执法之间存在博弈。海关对转让定价的切入点,主要是根据《关税条例》、《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年底实施的《关税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04、海关对申报价格的质疑与磋商

  (一)价格质疑

  海关在审核进口货物的报关资料时,如果发现以下这些情况,可能会提出价格质疑:

  1. 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价格风险参数存在较大差异;

  2. 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相同、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大约相同时间段);

  3. 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相同、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行情存在较大差异(与大约相同时间段的价格信息资料比对);

  4.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有可能影响成交价格;

  5. 贸易单证之间的价格信息存在矛盾或疑问;等等。

  因上述情况,海关对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表示怀疑时,将会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书面告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一定时间内(15天内),提供证据资料予以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但若收货人未在15天时限内(该时限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提供证据资料,或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足以消除海关的怀疑,比如,企业仅提供对外付汇凭证,没有提供整个交易过程的价格资料,不能提供与货物相关的支付凭证资料,不能合理解释成交价格低于卖方售与无关联第三方的成交价格的理由,不能合理解释利润水平,或者定价方式与贸易惯例不符等,海关将会对企业申报价格依然表示怀疑,并将会采取进一步估价征税措施,海关经过与收货人磋商之后,将直接对进口货物以相同、类似货物等估价方法实施估价征税。

  (二)价格磋商

  价格磋商一般是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价之前被采用,如果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或进口货物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经过价格质疑程序后仍有理由怀疑其价格,海关会先与收货人进行价格磋商后再估价征税,避免强制估价可能产生的复议与诉讼争议。价格磋商程序来源于《WTO估价协议》的规定,是按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价的必经程序,但我国在重新估价前可以进行价格磋商,也可以不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可以直接按海关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价格进行估价征税。

  价格磋商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双方各自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市场情况以及交易背景资料,包括成交数量、商业水平、运输方式等资料,进行的比对和交换信息;价格磋商方式可以是当面会议磋商,远距离视频磋商或电话磋商,也可以纸质书面报告或者以说明的方式进行磋商。海关与进口商的价格磋商结果应以《价格磋商记录表》的形式予以记录和确认,形成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磋商结果,在纳税争议时可作为有效的证据材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