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孙怡:《关税法》要点问答之一

2024-07-18

  《关税法》即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长期关注进出口合规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特选取《关税法》的主要变动和重点条款,尝试采用问答形式予以解读,以期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个人了解《关税法》内容要点,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守法合规意识。

  问题一:《关税法》相对《关税条例》的调整中,可能对进出口企业影响最大的一条是什么?

  答:《关税法》大部分内容延续了当前实施的《关税条例》,最亮眼的变化之一应该是追补税期限的变化。但是亮眼不等于利好,海关过去1年内补征税款,现在变为3年内追征税款,对企业来说,应当是不利的影响。

  问题二:追补税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答:期限应当用倒推法,比较适当,海关出具《税额确认书》或开具税款专用缴款书往前推3年,起算期从货物进口日或者缴纳税款日。

  问题三:《关税法》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关税法》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和责任方面的变化。《关税法》总则第3条,明确规定了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作为进口税的扣缴义务人。

  同时,在第64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3倍的罚款。这是首次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纳税责任作出的处罚规定。

  问题四:除了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外,关税的其他纳税主体有没有变化?

  答:有的,物品税的纳税义务人,由原来的物品所有人,变为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携带人主要是指旅客,收件人主要是寄递邮件或者快件的收件人。

  问题五:海关对欠税不缴的问题,在《关税法》中有新的措施吗?

  答:海关的税收强制措施,旧法主要帐户扣缴、变卖抵缴、加收滞纳金和社会公布;新法增加了对法人代表限制出境,和划拨银行存款的规定。实务中,这里提醒挂名的法人代表,应当特别当心。

  问题六:《关税法》关于税目和税率的规定,长达13条之多,这些内容与《关税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答: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有三个主要变化:

  一、是计税适用税率的日期发生了变化,原是按受申报之日的税率,现在改变完成申报之日的税率;

  二、最惠国税率低于协定税率的,适用最惠国税率。

  三、租赁货物留购的,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

  问题七:完成申报与接受申报有何不同?

  答:有些报关单申报材料可以提供不全,比如进出口产品说明的规格、型号、功能和用途等不清楚影响归类,原产地声明材料影响原产地认定,或者价格质疑等因素,需要企业补充申报的,应当适用以最终完成申报之日为准的税率。而不是以前的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

  问题八:近几年,海关对通关便利化改革做了很多事情,出台了很多政策,在《关税法》中有没有体现?

  答:有体现,新《关税法》第41条规定了税货分离的税款征收模式,第43条规定了汇总缴纳关税的制度。这些制度可以给企业带来贸易便利,同时也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例如:第41条的税货分离,规定企业可以先通关,先放行,后审核税额,节省了大量通关时间;第43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保直接放行,到第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汇总缴纳税款,可以节省资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