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新《公司法》下的董监高规定概览
二、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选举聘任
三、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变更换届的情形
四、新《公司法》下董监高选辞变换的流程
五、董监高选辞变换的备案与信息披露
公司的发展需要核心技术,更需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正确引领、对公司日常经营的有效管理、对公司各种事项的有效监督。可以说,公司的发展绕不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这个话题,在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的指引下,选任出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是法律服务人员应该思考的课题,本文将就新《公司法》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辞任、解任、变更换届规则及流程进行分析。
一、新《公司法》下的董监高规定概览
新《公司法》在董监高的人数、构成、职权、职责等方面均有较大调整:
1.删除董事会成员人数上限
2018年《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的人数设置了上限和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的人数统一规定为三人以上,取消了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该调整既考虑到公司决策的集体性,保留了董事会成员至少三人的最低人数限制,又顺应了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将董事会成员的上限决定权赋予公司。
2.新增职工董事条款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的新规定,提高了职工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利益。
3.扩大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
较之2018年《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023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人选范围得以扩大,担任董事并承担管理职责的董事可以担任董事,不限于董事长。由此,也改变了“执行董事”的含义,“执行董事”概念与西方法律接轨。
4.新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需要关注的是:(1)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作为依据;(2)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加强了职工董事的职能和地位。如拟选举职工董事为审计委员会委员,那么在选举职工董事时就应该考虑其相关的专业背景,这需要一个统筹的规划。(3)股份公司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成员为三名以上,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5.新增董事会的出资核查与催缴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加强了董事对公司的资本话语权,但也同时增加了董事的履职义务。
6.删除经理的法定职权
2018年《公司法》对经理的职权作了列举式规定,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则不再保留经理职权的列举式规定,而是修改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7.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化了董事的清算义务与责任,有利于公司清算工作的启动与推进。同时,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可能与公司的清算利益产生冲突,也规定了“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组成与职权责任做出了较大调整。在新《公司法》的规制下,董监高的选辞变换就更应当得到重视。
二、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选举聘任
董监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之作用至关重要,如何选择合适的董监高是公司需要自主决定的事项,但无规矩不成方圆,为防范公司风险,《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选举聘任进行了规范。
1.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董监高任职资格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该规定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具有该等情形的人是否能担任董监高是无需讨论的事项。
上述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为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对于担任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相关监管规则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2)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也就是说,担任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不仅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而对于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还对其专业知识、独立性、兼职公司数量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2.董监高的选举聘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职权属于股东会。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则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中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则由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何选举聘任董监高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详细内容参见本文“新《公司法》下董监高选辞变换的流程”章节。
三、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变更换届的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管理的实践,董监高的变更换届通常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形:
1.董监高任期届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监事均有任期限制。
(1)《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3)《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关于高管的任期,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高管的聘任或解任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大多数情况下,高管的任期将与董事、监事的任期保持一致。
2.董监高辞任
董监高作为具有自由人格的自然人,自然享有依法辞去所任职务的权利。《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的辞职具有明确的规定,需要重点关注的有几个方面:
(1)辞任的时间。董事、监事直接由股东会选举/委派,通说认为其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法律关系的规定,董事、监事有权随时向公司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是聘任关系,其辞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辞任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既便于确定董事提出辞职的时间,也是为可能发生的诉讼争议留存证据。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更有利于其信息披露和证券事务的管理。根据法律实践,监事、高管的辞职,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3)辞任的生效。董监高辞任,属于行使民事法律上的单方解除权,根据意思表示到达主义规则,无需对方的同意。对此,《公司法》也明确了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公司的经营管理毕竟需要平稳运行,因此,对董事、监事的辞任生效,《公司法》同时作出了例外规定,即:A.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4)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的辞任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本身并非是一个单独存在的职务,首先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那么,当该董事/经理辞任的情况下,其自然就失去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因此,新《公司法》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如上所述,除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三人的,那么辞任的书面通知到达公司后,辞任就已经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备案需要一定的时间,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公司不配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况,那么,如何防范辞任已经生效的曾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的人员的监管风险和因诉讼案件列入失信名单的风险,则需要监管规则、司法实践与《公司法》的有效衔接。
3.公司解任董监高
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的无因解任制度。《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无因解任制度赋予了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可以随意行使,为了维护董事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稳健运营,无因解任的适用应当满足同时以下条件:
(1)经过公司股东会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行使无因解任权,有利于防止个别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2)无因解任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意味着:作出无因解任决议,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股东会会议的程序性规定。
(3)无因解任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任的董事。一方面,这有利于保护其知情权以及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被解任的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做好留痕,也便于日后发生纠纷或监管检查时有据可依。
另外,需注意的是,公司的无因解任可能损害董事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价值,因此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无正当理由解任的,该被解任的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4.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增加资本、整合资源、业务创新等,可能会引入战略投资人。战略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对公司治理享有一定的话语权,进而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时就会涉及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换问题。
四、新《公司法》下董监高选辞变换的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董监高选辞变换的主要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初步拟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拟定董事、监事人选,涉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还需考虑续任、离任的人选,以初步确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2.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3.候选人自查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对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自查,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还应当根据相关的监管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4.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设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正式审议董事会候选人之前,还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先行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审查,判断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要求。
5.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换届及提名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换届及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监事
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大多数公司都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设立职工董事,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7.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
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董事、监事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确定,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2)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律师见证。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年度股东会议、临时股东会议均需律师出席见证;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召开年度股东会议以及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临时股东会议,需聘请律师出席见证。
8.召开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
经过一系列流程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后,需要召开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监事会主席,并聘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设置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在召开新一届董事会选举高管之前,还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对高管候选人的提名或者任职资格事项进行审议。
五、董监高选辞变换的备案与信息披露
选举出新一届董监高之后,公司还有一个重要的流程不能忽视,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另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而言,董监高的选举、辞职、变更,还涉及报送材料、公告等诸多监管事项,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结 语
董监高的选辞变换是公司治理中一个复杂、系统性的工程,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更新,也可能随时出现新的事项,需要公司持续的进行学习并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