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张忠、李虹佳:抑郁症是否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2024-06-12

  在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因婚恋纠纷导致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R某被专业医疗机构评定为重度抑郁症状(根据七项广泛性焦虑障碍量表结果分析,主要项目有:感到紧张、焦虑和烦躁易怒,不能停止或不能控制的担忧,感到害怕,好像不好的事情将要发生等等)。由于抑郁症属于广义上的精神类疾病,那么,其是否会影响到行为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进而影响到刑事责任能力呢?也即抑郁症患者是否符合《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看法和相应的案例。本文在收集整理一些相关案例和医学文献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抑郁症是什么

  (一)抑郁症的概念及症状

  在我国有超过9500万人一生中患过抑郁症,终身患病率已经达到6.8%,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1]。《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以下简称“CCMD-3”)在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类目下并列规定了躁郁发作、双相障碍和抑郁发作三种类别,其中躁郁症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双相情感障碍则同时具备以上两种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抑郁症又可分为有精神病性抑郁症和无精神病性抑郁症,前者的主要特征为“有幻觉、妄想或紧张综合征等精神病性症状”[2]。抑郁发作的症状至少有下列9项中的4项: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9.性欲减退。

  尽管抑郁发作的症状更多属于对内的消极防御型,但有研究显示,青少年抑郁症患者中,抑郁严重程度是攻击行为的危险因素(P<0.05)[3],而这种攻击行为与抑郁发作时的甲状腺素(FT3)变化相关,伴有攻击行为的青少年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患者的血清FT3水平越高,其自身攻击行为的风险越大[4]。由此可见,抑郁症并不只是简单的长期心情不好,生理上的激素变化和心理上的情绪控制能力与认知能力下降都是客观存在的症状,并非主观上可以完全控制。临床上低水平FT3和高水平睾酮(T)被认为是首发女性抑郁障碍患者重度发作的潜在危险因素,也作为除量表外的辅助诊断标准[5]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和司法机关似乎少见会关注到抑郁症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经笔者检索,因精神分裂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案件数量为1602个,排除双相障碍和精神分裂后,单纯因抑郁发作而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案件仅有239件,其中129件为故意杀人,40件为故意伤害[6],且被害人与被告人大多存在家庭关系,这其中还包含了伴精神病性抑郁症。由此可以推断,司法机关一般会关注到典型意义上的精神病人(精神分裂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而较为忽视抑郁症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总体而言,就抑郁症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二)抑郁症与双相情感障碍

  双相情感障碍主要表现为抑郁症状和躁狂症状交替发作,其表现为抑郁症状时与抑郁症并没有区别,只是相比于单相抑郁,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心理状态更不稳定,当处于躁狂状态时会表现出外放攻击型行为。研究发现,双相情感障碍患者的认知功能损害更严重且治疗后改善较差,而抑郁症患者情绪冲突功能存在更为严重的功能失调。此外,这两种疾病在静息态脑电特征的分析比较中,多个频段的绝对功率、微状态特征及功能连接特征有着不同特点[7]。临床诊断中,二者的辨析主要通过量表判断患者是否同时有躁狂症状。

  《2023年度中国精神心理健康》蓝皮书显示,我国成人抑郁风险检出率为10.6%,特定人群中,如孕产期不同阶段可疑抑郁或抑郁的总体阳性率为20.17%-27.57%;19.05%的老年人处于轻度抑郁状态,12.17%存在中高程度的抑郁情绪[8]。相比之下,第三次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疾病负担研究显示,我国双相情感障碍的终身患病率为0.6%[9],数据对比可知,双相情感障碍的患病率远低于抑郁症。

  与此同时,双相情感障碍和抑郁症在某种情况下会进行转化,抑郁症患者在受到某种刺激后也会产生躁狂症状,而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在躁狂症状得到改善但抑郁症状未改善时会转向抑郁症。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由于双相情感障碍症状外显性较高,且躁狂症状的表现更符合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的固有印象,因此双相情感障碍更容易被判定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之相对,抑郁症却很难被关注并被认定为常见高发性、一般性心理疾病,从而不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影响。

  二、抑郁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抑郁症的判定结果,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符合法定、酌定定罪量刑情节的裁判的最重要依据。当然,仅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远远不足,这种诊断证明也不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和实质要件要求的鉴定意见,而后者必须由具备司法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一整套严格的流程作出评估和判定。

  (一)精神障碍诊断判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2规定,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是指以下情形:符合CCMD或ICD[10]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

  抑郁发作在CCMD-3中属于心境障碍的范畴,理论上属于《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2所规制的范围,也就是说,抑郁症是广义上的精神疾病的一种,抑郁症患者可能存在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障碍,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能力受限。但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不仅仅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都会常常忽视抑郁症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会倾向于认为抑郁症即使成立,这一情节也不会对定罪量刑有实质性影响,因而在很多时候可能不会主动提起法医精神病鉴定。但事实上,抑郁症对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产生影响并非主观臆断,且抑郁症的实际发病率可能远远高于有关机构的调查数据,原因很简单,患者要么浑然不知,要么讳疾忌医,要么害怕被歧视,导致其实际就诊率不足10%,很多中度甚至重度抑郁症患者都没有接受检查和治疗。

  关于抑郁症的判定,在第5版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简称“DSM-5”)和CCMD-3中都有明确标准,同时还有抑郁症自测量表可以辅助判断。实际工作中通过司法鉴定对行为人是否患有抑郁症以及相应的严重程度得出明确结论并无困难。但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尚缺少一种明确且具体的标准,即抑郁程度和不同症状与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内在逻辑和有机关联,目前我们查询到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对于这一问题未见有展开详述的情况,仅以抑郁程度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结果一句带过,客观上会存在判定结果与抑郁程度并不对应的情况。

  例如“(2020)鄂0902刑初40号”瞿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湖北省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认为:被告人瞿某患心境障碍(轻度抑郁发作),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2020)甘09刑终49号”蔚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对蔚某精神状态鉴定意见认为,虽然蔚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案发时处发病期,但案发时其对客观现实的辨认能力及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案例罪名相同,前者轻度抑郁发作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后者在抑郁的同时又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却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两个案例对同样的问题解释不同,且均未对被告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判断标准展开说明。

  笔者认为,针对抑郁症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无法形成统一且明确的标准这一问题,不妨可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判定时应予考量抑郁症的不同侧面,以尽量做到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平衡。不论是通过立法还是指导案例,旨在提升司法机关对于抑郁症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关注和审视,防止抑郁症患者承担与其过错不相称的刑事责任,也可进一步维护公平原则,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二)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判定

  抑郁症患者负性认知偏向是导致抑郁的一个主要认知因素,是抑郁症的一个稳定特质,往往在作案动机和诱因上一般会有明显异于常人的表现。根据美国认知行为治疗创始人Aaron T.Back的抑郁认知理论,抑郁症患者更倾向于关注与消极情绪相关的信息,在正常人眼中没有任何问题的言论和行为,抑郁症患者都可能会作出异常且过度负面的解读,从而触发自身防御机制作出过激行为。因此,有必要就此作出量化的具体考量标准,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设定了一些列具体评估标准,包括18个条目:现实作案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作案地点选择、作案对象选择、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当时情绪反应、作案后逃避责任、审讯或检查时对作案事实的掩盖、审讯检查时伪装、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对作案后果的估计、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工作学习能力的损害、自知力损害、现实检验能力损害和自我控制能力损害。量表在内容上是通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在时间跨度上则可分为作案前、作案时和作案后三个阶段,其考察方面较为全面,也符合通过客观行为判断主观动机的法律思维。同时,该细则A.1.4、A.2.3、A.3.3显示,根据《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下述简称“量表”)总分在15分以下(含15分)的判别结果属无刑事责任能力,总分在16-36分之间判别结果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总分在37分以上(含37分)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一量表在司法实践中会被普遍应用。“(2015)浙杭刑初字第50号”王某故意杀人案中的鉴定意见书写明:被告人王某患有抑郁障碍,作案时存在情绪低落、消极观念及明显的疑病观念,致使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有所削弱,精神病人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评结果在部分责任能力范围,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4)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44号”代某故意杀人案也呈现了类似情况。

  另一方面,探索性因素研究结果显示,量表与专家鉴定意见的一致性为0.74[11],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和辅助手段,相互参照使用。

  (三)抑郁症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3.1规定:辨认能力完整,是指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具有良好的分辨认识能力,即:

  A.1.3.1.1 能充分认识行为的是非、对错;

  A.1.3.1.2 能充分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A.1.3.1.3 能充分认识行为的必要性。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3.2规定:控制能力完整,是指被鉴定人完全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行为的能力,具体表征同辨认能力。

  在主观感知方面,抑郁症对工作学习能力、自知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损害也较为明显。一方面抑郁症会影响睡眠质量和食欲,从而导致注意力无法集中,行动效率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情绪偏向负面,焦虑值较高,从而影响理性判断和正确决策,而重度抑郁症患者还会出现躯体化症状,这些都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在生理层面,有研究显示,抑郁症患者的皮质醇往往比正常人更高。皮质醇这种物质首先会到达前额叶皮层,前额叶皮层是人脑最前端的负责理性思维的区域,如皮质醇干扰了前额叶皮层的正常工作,思维和决策就会受到影响[12]。抑郁症患者在陷入抑郁情绪时,无法做到运用理性思维准确判断是非对错,进而做出正确应对。同时,即使理性层面可以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在情绪驱使下也很可能会做出异常行为,其犯罪类型一般为冲动型,如上文所述,带有攻击性的暴力犯罪较为常见。相对于一般冲动型犯罪,抑郁症患者受到情绪驱使更多的是受到激素影响,很难通过意志力控制,基于客观角度衡量,如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显然更低。

  三、基于辩护视角的实践思考

  综上所述,基于前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抑郁症在我国乃至全球均为高发性疾病。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压力和竞争压力相较过去明显有加大之势,整体而言公众的心理压力渐趋递增,抑郁症的发病率相应地也在上升。

  二是抑郁症尤其是中重度的抑郁症,包括躁郁和双相情感障碍,会对个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忽视。

  三是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抑或辩护人乃至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应对抑郁症对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予以充分关注和重视。

  但在现实中,无论社会公众还是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印象,普遍认为抑郁症不会影响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实并非如此,基于前述科学基础上的客观分析可知,至少不尽然。多起真实案例显示,确有部分抑郁症患者的认知和行为能力会因病情而事实上受限,并导致其言行异于健康常人,他们时常会作出不可理喻、令人匪夷所思的行为,而这种情形,客观上符合刑法第18条关于精神障碍导致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定义,如果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而言,对于抑郁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的比例较低,一方面可能认为被采纳的概率较低,因此不愿意再支付沉没成本,另一方面也会担心,申请司法鉴定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影响最终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刑法的意义,正在于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让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对于抑郁症对刑事责任能力可能有一定影响这一客观事实,无论是控辩审任何一方,无疑应对此予以更多的关注,在必要时应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以最大化地实现公平正义。

  注释:

  [1]《中国公共卫生》2022年10月第38卷第10期调查报告与分析-中国居民1990年与2019年抑郁症疾病负担情况比较

  [2]《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编,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

  [3]路月英,冯红云,曹旭影,等.青少年抑郁症患者攻击行为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医药导报,2023,20(18):P65

  [4]马晓,张丽霞,李猛,等.青少年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患者甲状腺激素水平与外显攻击行为的关系[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24,30(01):P25

  [5]参见李鑫,孙妍,陈薇,等.甲状腺激素、性激素、皮质醇水平对评估首发女性抑郁障碍严重程度的临床意义[J].中华全科医学,2024,22(05):P828

  [6]于北大法宝以“抑郁(精神分裂)+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采纳”作为关键词检索并排除不符合要求案例后得出结论

  [7]邵方舟. 单相抑郁和双相抑郁障碍患者认知及脑电功能研究[D].中南大学,2023

  [8]消息来源自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官网“【今晚报】警惕抑郁风险年轻化”

  [9]消息来源自中国精神卫生调查项目(简称CMHS),该项目由由北医六院的黄悦勤教授负责

  [10]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它是WHO制定的疾病分类统计标准,现主要应用的是疾病诊断ICD-10,手术操作诊断ICD-9-CM-3

  [11]韩慧琴,杨晓敏,项志清,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应用及分析[J].精神医学杂志,2020,33(06):P404.

  [12]来自云南中西医结合医院精神心理健康公众号文章“患上抑郁症后,大多数人都有一个显著的变化。”

  参考文献:

  1.《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编,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

  2.路月英,冯红云,曹旭影,等.青少年抑郁症患者攻击行为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医药导报,2023,20(18):65-68

  3.马晓,张丽霞,李猛,等.青少年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患者甲状腺激素水平与外显攻击行为的关系[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24,30(01):25-28

  4.李鑫,孙妍,陈薇,等.甲状腺激素、性激素、皮质醇水平对评估首发女性抑郁障碍严重程度的临床意义[J].中华全科医学,2024,22(05):828-832

  5.邵方舟. 单相抑郁和双相抑郁障碍患者认知及脑电功能研究[D].中南大学,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