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周金才:重大涉恶集团案件的“立体辩护”:上亿元非法经营案未被起诉

2024-06-03

  近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周金才律师团队办理的陆某等数人被控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在网络舆情汹涌、有关领导批办给办案机关带来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充分发挥立体辩护的优势,通过法律之辩与政策之辩相结合、书面意见和当面陈述相结合、重点沟通和一体多层反映相结合,最终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亿余元的非法经营罪作不予起诉处理,案件办理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一、困难重重:网络舆情引发的无妄之灾

  陆某的妻子在本地律师的推荐下辗转找到德和衡律师团队时,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家属介绍,长期以来,当地露天市场因缺乏管理脏乱不堪,污水横流,且治安问题突出。陆某到当地打拼期间,恰逢政府推动露天市场“退路进厅”政策,陆某便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类似BOT工程的书面协议,由陆某在露天市场区域内建设商铺出租给商户经营并负责日常管理,街道按协议每年收取一定费用并上缴财政。在党委政府的帮扶之下,陆某历经十年心血,投入资金数千万元,将涉案市场打造成当地著名的“网红街”,陆某本人也逐渐成长为本地知名的青年民营企业家。但因街道交由陆某开发建设和管理区域的部分地块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利害相关方与属地政府协商多年并通过诉讼、信访等途径均未能有效解决,故采取制造网络舆情的方式向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该舆情被关注后,相关领导批示要求办理,本案遂被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指控:陆某在未办理建设许可、消防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搭建商铺对外出租,构成非法经营罪,经审计,涉案金额已达上亿元。据称,当地司法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依据,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有较大的基础共识。

  虽有一定思想准备,但被指控的罪名显然超出了陆某及其家属的预料和承受范围。律师团队首次见到陆某家属时,其除了简要介绍案情之外几乎一言不发,低头垂泪之状体现出作为家属的深深无力感。律师团队深知,网络舆情引发的重大复杂涉黑涉恶集团犯罪案件,在当地关注度极高,加之有关领导批办,办案机关面临巨大压力,辩护律师协助人民检察院纠正侦查机关对重要犯罪事实的错误定性异常困难。在将上述现实问题对当事人家属充分释明后,我们正式接受委托介入本案。

  二、拔丁抽楔:立体辩护策略的多维应用

  涉黑涉恶案件在实践中辩护难度大、风险高,是客观现状。此类案件在提起公诉之前,上下级检察机关、同级检法单位之间往往已作事先沟通,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是解决涉黑涉恶案件原则性问题的最重要环节。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认识,不能忽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对辩护工作有利的外部环境与内在条件,至少包括:一是扫黑除恶常态化时期的严打政策相较于专项斗争时期,有一定程度的松缓;二是司法人员在司法责任制的压力之下,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质量有更高要求,避免出现重大错案;三是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相较于其他案件存在更多更严重的问题,辩方的辗转腾挪空间更大。对此,我们也要实事求是予以分析,不能盲目悲观,以“躺平”的姿态走流程、走形式。

  笔者结合三十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与团队共同打磨“立体辩护”的办案思维与方式,在本案中也得以成功运用。具体而言:

  01、法律之辩与政策之辩相结合

  在刑事辩护中,向办案机关提供明确、充分的规范、案例、法理依据,永远是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律师团队经过认真阅卷、细致梳理案情、发掘有利辩点后,组织内部案件研讨,形成如下主要意见:

  (1)《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指导案例与本案存在实质区别。办案机关认定陆某搭建违章建筑并对外出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重要依据是《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某指导案例。因此,指导案例虽无强制适用效力,但考虑到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较强参照意义,破除办案人员对该指导案例的依赖,是辩护工作的重要起点。律师团队从该案例的发生背景、罪名选择、社会危害性等各角度细致剖析了其与本案之间存在的本质不同,否定了该指导案例对本案的参照意义。同时,辩护人结合在案证据,详细论述了陆某的行为不仅没有破坏市场秩序,反而是在党委政府的委托、指导下营造并持续改善了市场秩序。陆某的行为仅应认定为行政违法,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危害性更大的行为已被最高院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不认定为犯罪。“举重以明轻”是刑法出罪的当然之意,即如果一个较重的行为尚且不构成犯罪,则较轻的行为更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律师团队通过案件研讨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曾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答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即个人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物并予以出售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个人搭建违章建筑物并予以出租的行为,更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3)有其他涉黑案件中的同类情形未被作为犯罪处理。在裁判文书上网数量一度面临质疑的阶段,律师团队进行了充分的案例检索,查询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搭建违章建筑物并出租牟利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在审理阶段对该指控未予采纳并详细阐述了理由。此外,辩护人通过扩大检索范围,发现当地办案机关在两年前处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也有搭建违章建筑用于出租的行为,但未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上述无罪案例尤其是当地办案机关处理先例,进一步撼动了本案检察机关的定罪信心。

  (4)对陆某非法经营罪不予认定符合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政策。近年来,各级党委、司法机关对于加强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的态度是鲜明和一贯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分析研究,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期间,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政法委出台《政法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二十条重点举措》,明确部署全省政法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重点任务,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升级版。辩护人紧密结合上述司法政策,重点阐述一旦本案被错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之后,将对涉案市场存续、商户就业、游客观光、市民休闲、营商环境、政府信誉等方面产生的负面作用,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说服办案机关。

  02、书面意见与当面陈述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实践中,办案人员为提高效率倾向于审查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意见,而不愿当面接触辩护人。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以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第四条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辩护人认为,与承办检察官及其上级领导当面沟通案情,不仅能够在书面意见基础之上更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问题予以强调,同时还能增强信任基础,对办案人员的疑惑予以及时解答,解读办案人员的微妙态度和倾向,以进一步完善辩护策略、思路和意见,避免因沟通不充分而导致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对案件理解有偏差、关注重点不统一等问题的出现。

  基于此,律师团队在提交翔实书面意见的基础之上,再通过电话尤其是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在互动中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定罪逻辑、定罪依据以及对定罪与否的态度转变,后又根据双方当面交流情况,进一步整理思路,补充和完善辩护意见。通过这种“书面意见→当面陈述→再书面意见→再口头陈述”的多轮有效、高质量沟通,律师团队有针对性地解决办案人员的疑问与后顾之忧,协助办案人员扫清“出罪”障碍。

  03、重点沟通与一体多层反映相结合

  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辩护律师能够沟通交流、发表意见的主要对象。但毋庸讳言的是,涉黑涉恶等敏感类型案件处理结论的决定权不在承办检察官手中,“决定权在哪里,辩护就到哪里”,这是有效辩护的基础逻辑。因此,我们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向承办检察官提交辩护意见,还会将主要意见予以总结,以情况反映的形式向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政法委甚至党委主要领导报告,这种“全打通”的做法不仅可以使对案件有重要话语权和最终决定权的领导全面掌握案件情况、重点掌握无罪要点,还会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或者降低承办人员提出无罪、罪轻的正确意见的压力。

  事实上,在没有外界强力干预的情况下,在司法理念进步和司法责任制的影响下,很少有一线承办检察官、法官会故意枉法办案,很多情况下是基于对事实证据的认识、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刑事政策的解读存在偏差,或者是受到外部的不当干预(河北迁西马树山案件即是此中典型)。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向上级主管机关多次反映甚至控告的过程,也是向办案机关传递出辩护律师对依法公正处理的强烈追求和坚定决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办案人员的心理产生微妙的影响,使其在案件处理时更加审慎。

  无论是与承办人的直接沟通,还是向上级领导的书面反映,辩护人都十分重视。在直接、间接的接触中,人与人之间的阅读是多维度的,尤其是如果辩护律师在首次陈述意见时无法让承办人认识到双方的沟通是有价值的、是必要且安全的,则此后的沟通渠道将会更加逼仄、沟通机会将会更加限缩。因此,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各项证据、法律适用、最新政策的把握是否客观、准确、全面,辩护律师如何安排陈述的顺序与详略,都可能会影响着相关领导及办案人员对律师的认知,进而可能间接影响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辩护律师对法律文书的精心打磨、对口头陈述的反复斟酌,是与办案机关高质量沟通的基础。

  三、柳暗花明:网红市场街区的劫后余生

  在审查起诉期间,举报人仍不断地试图利用舆论向司法机关和当地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但在律师团队的强力坚持下,在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下,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担当下,本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指控的涉嫌上亿元的非法经营罪最终未被起诉。也因此,当事人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得以大幅度降低,其十年来打造的网红街区、靓丽名片得以存续,继续发挥服务党委政府、服务市民游客、服务营商环境的作用,其财产也因此无需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面临追缴,这些也正是对我们辩护工作的最大鼓舞,也是我们下一步继续开展辩护工作的根本动力。

  非法经营罪作为本起所谓涉恶集团案件中最重要的罪名被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起诉,反映出当地较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照应了“立体辩护”策略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有效性。《实践论》告诉我们:“人们想要达到工作的胜利即得到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重大敏感案件的辩护空间小、难度大,这是无需争议的客观事实,也并非一时一地的问题,作为刑事律师,我们即使不能推动实现100%的公平正义,但也要坚持“有解思维”,在困难之中分析案件内外的客观有利条件与因素,寻找辩护的空隙与题眼,以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有效辩护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