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林倩、刘友:老林说法5|跨境电商中“低报价格”的罪与非罪

2019-05-30

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迅猛,国家监管政策频繁变动,在此背景下,执法机关如何合理对待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企业不规范做法,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对跨境电商中的“低报价格”行为,按照走私犯罪打击?按照申报不实予以行政处罚?还是按照海关估价规则补缴税款?需要理性的分析并区别对待。

 

 

据海关统计,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1347亿元,同比增长50%;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30.51万亿元,同比增长9.7%。虽然,跨境电商交易额仅占外贸总额的小小零头,但跨境电商的进口商品多为个人自用的日常消费品,如奶粉、红酒、食品和化妆品等,它与数亿消费者的生活直接相关,且从业人员众多,所以,跨境电商政策的风吹草动,均能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反响。

 

跨境电商作为新兴业态,国家相关政策和海关监管规定尚未成熟和稳定,处于经常变动和调整之中,如消费者单次交易和年度交易限值、允许进口商品清单、征收税款的优惠税率,以及跨境电商各种参与主体(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代理、报关、物流、支付企业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尚未形成稳定的法律规制,给跨境电商各方主体在运营中留下许多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无论是网购保税进口还是直购进口,大家可能都听说,有些企业利用消费者身份信息,编造虚假的订单、支付和物流数据,“化整为零”地将整批货物申报入境,再“化零为整”地集货销售,利用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牟取利益。跨境电商行业的上述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件,曾经接二连三地发生,有人甚至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经给跨境电商行业留下血淋淋的经验教训。殊不知,跨境电商另外一种典型现象,即贴着“备案价格”的低报现象,正悄悄成为下一个更大的法律陷阱,电商企业需要防范随时都有可能会踩上的“雷”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再讨论一下这种“低报价格”行为,到底有没有构成违法,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简要案情

 

国内A供应链公司接受在英国注册的B跨境电商企业的委托,将B公司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给我国境内消费者的奶粉、红酒和化妆品,通关申报入境,派送到消费者手里。A公司接受委托后,由C报关公司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申请备案(包括价格备案),同时委托D公司向海关推送进口货物的支付和物流信息。C报关公司用经过海关备案认可的价格申报纳税,后海关审查发现申报价格低于同类商品的海关估价(相同、类似商品的价格),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件处理观点

 

一、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A\D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定为商品价格申报不实,构成违规,对A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税款;

三、本案不构成走私或者违规,但申报价格低于海关估价,海关可以依法对A公司申报的价格予以调整补税。

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何者最为合法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1、跨境电商低报价格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跨境电商低报价格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应视不同情况来分析。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2018〕49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申报实际交易价格,如果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服务代理人,明知真实的实际交易价格(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而仍故意以较低价格向海关备案或者申报,导致偷逃税款(超过起刑点),牟取非法利益,理论上应当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但是,证明走私犯罪应当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当事人明知实际交易价格,而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侦查机关没有查证到网上交易的实际交易价格,那么,直接以当事人申报价格低于海关估价作为有罪证据,认定当事人伪报或者瞒报价格走私,笔者认为难以成立。理由其实很简单,“真”与“假”是相对的,“不知真是何物,怎知何物为假?”查不清实际交易价格,如何认定“伪报”或者“瞒报”价格?

 

跨境电商低报价格走私与一般贸易低报价格走私的证明程度,其实是一样的。一般贸易低报走私案件,要求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所以,跨境电商低报价格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实际交易价格,或者没有查清“实际交易价格是多少?”而仅以犯罪嫌疑人的申报价格(或者备案价格)低于海关估价,从而认定构成走私犯罪,笔者认为,这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构成走私犯罪依据不足。

 

 

 

 

2、跨境电商低报价格是否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应当具有一定的过错,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予以行政处罚,即所谓的“无过错不处罚原则”。

 

对于跨境电商的低报价格案件,如因各种原因未以实际交易价格向海关申报,而以较低价格申报导致漏缴税款的,在排除主观故意走私的条件下,可能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但如果没有实际交易价格或者实际交易价格不确定的,依法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海关总署在相关执法文件中,明确了无实际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不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进出口货物无实际成交价格或者实际成交价格在货物进出口时无法确定,当事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与海关依法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不符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行政处罚若干执法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上述规定精神,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商价格申报错误案件的处理之中。

 

3、跨境电商申报价格低于海关估价,能否责令补缴税款?

 

如果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无法查清,境内代理人也不知道实际的交易价格是多少,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也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但海关经估价认为,当事人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估价,存在漏缴税款之风险。海关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21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海关有权对当事人申报的价格进行重新估价,并责令当事人重新申报,或者予以调整补税。

 

4、“备案价格”经过海关的实质性审核,跨境电商企业以海关认可的“备案价格”申报,形成信赖保护,申报错误是否构成违法值得商榷。

 

 

跨境电商是新型进出口贸易形态,各海关口岸的监管模式均不尽相同。有的海关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6号公告和原检验检疫总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跨境电商货物申报进口应当事先进行品名和价格等要素备案,在价格备案过程中,海关对企业提供的备案价格进行实质性审核(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参考价格),如果海关认为价格备案过低,要求企业重新提供备案价格,直到海关认可的备案价格为止,达到防范海关税款流失,控制跨境电商税收水平的目的。

 

跨境电商企业或者境内服务商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纳税一般都是按照备案价格向海关申报,一般情况下,海关对已经做过价格备案的,会接受企业的备案价格。目前,这种做法和现象,已经形成业界的常态。但是,问题在于:海关既然审核认可了企业的备案价格,企业也根据海关认可的备案价格向海关申报,企业就产生了信赖保护,但海关发现企业申报价格低于海关估价时,又认定构成走私或者违规,这两个行为相互矛盾。

 

作者观点

 

海关要求企业提供备案价格,并实质审核企业的备案价格,是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企业对海关这个行政行为产生了信赖保护,企业根据海关认可的备案价格进行申报,就不再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更不能构成走私犯罪。即便实际上价格申报有误,申报价格低于海关估价,海关也只能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估价补税即可。

 

 

总而言之,跨境电商作为新兴行业,国家监管政策频繁调整,其目的在于促进其健康发展。在大力扶持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国家对其行业发展之初的企业不规范行为,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不宜动辄运用刑事手段打压企业的“打擦边球”行为,应当引进一定的容错机制,予以适当引导和纠正,从而在司法政策层面体现对新兴产业的宽容和扶持,推动跨境电商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