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两则新闻:
一则是:北京女子张悦提供两段不雅视频,举报八宝山公墓管理处副主任韩某某与其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性关系。而张悦的妹妹张晴于2015年4月伙同他人利用该两段不雅视频要挟、敲诈韩某某人民币65000元,被朝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10个月。
一则是:朱某于2014年12月从西班牙回国时,购买一批名表、首饰等奢饰品。从杭州萧山机场入境时,为避免被海关发现,朱某将手表、首饰从包装盒内取出并随身藏匿,经“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海关关员查获。面对海关关员询问,朱某辩称这些东西自己一直戴着,并非新购。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其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4万元,手表、首饰等均予没收。
朋友们会问,这俩事儿看上去有毛关系哦?
但是,在我们律师这样的专(chui)业(mao)细(qiu)致(chi)的人士看来,这两件事情还是颇有一些共同之处的。
那就是:细节决定罪与非罪。
在普通人看来无足轻重的一句话语、一个动作,上了法庭就可能成为定罪的关键。
张晴敲诈勒索八宝山公墓副主任韩某某,朋友大多只是喜欢看看不雅视频,想象一下玉体横陈、颠鸾倒凤的热闹。律师却为张晴感到惋惜,想来她是说过“不给钱就发到网上、举报到单位”、“让你身败名裂、开除公职”之类威胁性话语。如果不说这样的话,只是死缠烂打、撒泼耍赖地帮姐姐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不管闹得动静有多大,不管开的价码有多高,也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朱某海购名表、首饰被判走私罪,会让很多热衷海购的朋友们惊出一头冷汗:要是个个都照这么判,不知有多少人该进监狱呢。但是,新闻里面交代清楚了,朱某“知道这些物品已经超量,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过关前将这些手表、饰品等,从包装盒内取出并随身藏匿”,“准备通过‘绿色无申报通道’”。如果不搞这样偷鸡摸狗的样子,而是装在箱子里面大摇大摆、堂而皇之地过海关,即使被查到也只是超量携带,补税、罚款而已,无论如何也不该被定罪、没收。
回过头来,还是以朱某为例说说走私那点儿事,毕竟我们是专业的走私罪辩护律师。行为要构成走私犯罪,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有走私犯罪的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比如朱某,明知携带的手表、首饰需要向海关申报,知道这些东西携带进境可能需要缴税,不申报就会影响海关监管,不缴税就会造成税款流失,他仍然希望不申报、不交税,这就是有走私犯罪故意了。
反之,如果朱某不明知应该申报、缴税,这犯罪故意就不好认定了。
二是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的具体表现有两种:“应当申报不申报”和“虚假申报”。如果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应当申报不申报”,或者向海关做“虚假申报”,就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如果再有藏匿、伪装等规避海关检查的行为,就更为明显了。比如,朱某把手表、首饰从包装盒里拿出来藏在口袋里,就可以被认定为藏匿,是为不申报而实施的规避检查行为;向海关关员宣称“这些东西自己一直戴着,并非新购”,则属于虚假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在海关执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说法叫“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申报不实”。不申报和未申报,虚假申报和申报不实,中间的细微差别,朋友们慢慢领会吧。
三是偷逃应缴税款或者逃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
如果携带的东西实际上是不需要征税的,也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东西,也就不构成走私犯罪了。但是,需要注意,国家对于居民携带进境的东西,价值超过5000元的,或者属于不予免税目录的,都要按规定征收进境物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要按照货物办理通关、纳税手续(税率高、手续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