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
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包括扣留涉嫌侵权货物、调查、对侵权货物及进出口收发货人处以没收侵权货物、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进口环节:遏制侵权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出口环节:防止侵权货物流入国际市场的最后一道物理屏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使用应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西班牙“耐克”案件看境内境外商标权人不同,接受境外委托加工出口构成侵权。
(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一)含义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请求进出境地海关对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依职权采取扣留措施,享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备案申请:提交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三)不再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四)海关核准、注销备案
1.海关审核备案申请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查询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
2.备案的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3.海关注销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主动保护(海关依职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向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海关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属及商品信息、侵权人信息、侵权货物信息,依照职权主动中止涉嫌侵权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货物实施扣留、调查,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主动保护)
2015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一: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3M”商标专用权口罩系列案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5日,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查验时发现,安徽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标有“3M”商标的口罩78000个、包装纸盒6960个、包装纸箱364个,申报价值合计近7万元人民币。经权利人3M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皆为侵权货物。6月9日,上海海关扣留了上述货物。
在成功查获前述案件后,上海海关在分析以往进出口通关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输往尼日利亚口罩产品的监控。5月19日,洋山海关再次查获江苏省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标有“3M”商标的口罩39600个,申报价值近3.6万元人民币。
连续查获上述两起案件后,上海海关组织经验丰富的关员负责该案的调查工作,并将案件线索和海关调查掌握的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截至目前,公安部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摧毁制假售假团伙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成功侦破了涉案总价值高达千万元人民币的跨国制售假冒口罩系列案件。
案件评析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工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
该案是海关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与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协作办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海关通过对案件细致地调查,深挖案件线索,发现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为案件最后的成功侦破,捣毁制假、售假源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有效发挥海关在进出口环节执法优势的同时,通过“两法衔接”拓展海关打击侵权假冒的时空,积极构建对侵权假冒从制售源头到消费终端的链条式治理。
下期预告诉
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被动保护)
四、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
作者简介
刘友,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多部涉及海关的立法起草、审核工作,担任多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人;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刘友律师面向全国,提供走私犯罪辩护、跨境电子商务、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商事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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