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林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怎么罚?

2017-12-11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法律要求企业如实填报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因统计项目申报不实而影响海关统计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对企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的惩罚性规定很简单,罚款金额也不高,但海关统计案件的定性处理,实际上却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统计处罚是“行为罚”还是“结果罚”,影响统计与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区别何在,非法定统计项目的申报错误是否构成违规,统计案件处罚幅度如何确定等等,上述问题关企争议频发。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角度厘清海关统计处罚的争议问题,能为企业贸易合规和减少关企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看点1

“行为罚”还是“结果罚”?

因品名、商品编号等统计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构成申报不实违规。那么,海关统计处罚究竟是针对企业的错误申报行为,还是针对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的统计结果呢?

也就是说,统计处罚是“行为罚”或是“结果罚”?

如果是“行为罚”,即针对企业错误申报行为而作出处罚,则海关对企业的每一次错误申报行为都需要予以处罚;如果是“结果罚”,则海关作出一次统计结果(一般是统计月报,即每月公布一次统计数据),海关依法对企业处罚一次即可。这个问题,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1、多票出口相同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案

简要案情:当事人A公司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乙二胺二邻羟苯基大乙酸铁钠853.3吨,申报税则号列为2922499990(出口退税率13%),总货值约为1982万元。海关稽查发现并核实,乙二胺二邻羟苯基大乙酸铁钠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2922509090项下,当事人涉嫌归类申报不实,海关稽查部门将此案线索移交缉私处理,共计涉及报关单96份。经缉私调查核实, 2015年1月1日之后,2922509090项下出口商品退税率变更为13%,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但并未影响出口退税,涉嫌影响海关统计。

案件处理:

对本案处理,各方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1、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作为一个案件一次性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但因海关一个月作一次统计月报,每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统计结果,所以,当事人申报行为每个月影响海关统计一次,一年之内12次影响海关统计,每次处5000元罚款,共计罚款6万元。

3、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当事人一年之内连续96次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96票报关单),每票报关单都是一次独立的申报不实行为,应当对每次申报不实行为处1000元罚款,共计罚款9.6万元。

法律分析:上述第一种意见,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海关统计处罚方式,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一个案件在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一次处罚。但这种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合理性欠缺的问题,如:有的案件当事人高达1000多次的申报,依法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的案件只有一次或者几次申报,也处1万元以下罚款,上述两类案件危害后果显然不同,而处罚结果类似,显失公平合理。

第二种意见倾向于“结果罚”。企业多次申报不实,海关一并立案,并以每个月一次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为违规对象依法进行一次处罚。

第三种意见倾向于“行为罚”。对企业的每一次申报行为均作为违规对象进行处罚,处理方式可能会比较公平,但明显偏重,与第一种处罚方式形成明显的对立。

笔者认为,海关统计处罚存在的这个问题,应当尽快统一,无论以上述哪种意见作为海关处罚方式,都可以解决海关执法的统一性问题。但从合理性角度,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看点2

统计与监管秩序如何区分?

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大致分为涉税(含退税)、涉证、统计和海关监管秩序,对涉税、涉证的处罚已经比较明确,笔者也多次分析其中的相关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海关统计处罚主要针对海关统计项目申报不实影响统计准确性的行为,那么,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申报不实行为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业界一直争论不休,我们也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

简要案情:2015年12月7日,当事人委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环烷烃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902199090,申报价值C&F67500美元。 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4烷基双环己烷50千克,商品编号2902192000。进口货物品名和商品编号的申报与实际情况均不相符,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移交缉私处理。

案件处理:

当事人进口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虽然品名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但保税料件进口不涉及税款征收和许可证管理,品名和商品编号均既属于海关统计项目,似又属于海关监管秩序范围,鉴于进口保税料件的品名和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可能导致进口保税料件脱离海关监管,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以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科处罚款2.8万元。

大家看了上述案例可能产生疑问:本案为什么不按照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予以处罚,而按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予以处罚?这个问题确实不好直接回答。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是概括式的兜底性质条款,广义上讲,无论是涉税、涉证或者影响海关统计的申报不实行为,都可以说是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海关可以将申报不实行为定性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并予以处罚呢?笔者认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具体情形应当由立法部门或者海关总署予以明确规定,否则海关运用“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处罚条款可能无所适从。

实践中,海关对申报不实影响商检通关单管理的行为,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殊监管区货物的税收要素申报不实行为,对出口货物税收要素申报不实但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定性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非涉税涉证的申报不实一般按影响统计准确性予以处罚(非海关统计项目除外)。建议上述做法在立法时予以明确,使狭义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与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有个清晰的界限。

看点3

非法定统计项目申报的法律性质

《海关统计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品名及商品编号、数量价格等10项海关统计项目。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7年13号公告)列明了近50项的进出口货物填报事项,有的属于法定统计项目,有的不属于法定统计项目。那么,企业对不属于法定统计项目的,如果填报与实际不符,是否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呢?

笔者认为,非法定统计项目申报不实的,不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但如果申报不实行为涉税(含出口退税)、涉证或者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也未导致上述后果,则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不能予以处罚。如:进出口货物的“规格型号”不是法定的海关统计项目,仅规格型号申报错误,而未影响税则号列等税收要素正确申报的,则行政处罚于法无据,删改报关单即可。

案例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的申报错误案

简要案情:2016年5月2日-2017年5月1日,当事人共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转向器集成电路模块23票,87000件,并按转向器制成品销售提成,分季度支付境外供应商特许权使用费800万元。但报关企业在填写报关单时,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一栏均填报“否”。海关稽查发现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事项,遂将案件线索移交缉私处理。

案件处理:

经缉私调查审理认为,当事人虽然存在未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但根据双方特许使用费以销售成品提成的协议,货物进口状态下,与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并未确定,当事人未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不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另外,当事人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为“否”,虽然存在申报错误,但该项目并非海关统计事项,如果对当事人按照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处罚,显然于法无据。所以,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处理,直接对当事人补缴税款。

看点4

海关统计处罚的罚款幅度

《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海关统计处罚案件,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具体个案如何确定处罚幅度?执法实践中,一般以统计处罚案件的案值作为罚款幅度的参考依据,案值越大处罚幅度越高,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由于海关总署尚未规范统计处罚的罚款幅度,目前各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自己掌握,处罚标准尚未统一。

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实施之后,海关查验异常处置系统即将全面运行,纳入简单案件程序管理的海关统计处罚案件,将全面由海关计算机网络系统予以确定处罚幅度(海关以案值为基础设定参数),从而实现全国海关的执法统一。

案例4: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案

简要案情:2016年2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梭织男套头衫等2项货物,其中申报出口梭织男套头衫3803件,申报税则号列为62114390.00(出口退税率17%、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FOB总价97869.24美元。经查,实际梭织男套头衫应归入税则号列62113390.99(出口退税率17%,无出口监管条件)项下,与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

案件处理:

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但未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因本案案值较小(约人民币60万元),情节轻微,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法》第二条

2、《海关统计条例》

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4、《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7年13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