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任辉:走私犯罪系列(二)之余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检察院不起诉

2019-06-03
【案件简介】



余某(化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7年初被某海关缉私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其网上追逃。同年7月嫌疑人余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海关缉私局投案。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余某与嫌疑人柳某、冬某某(均为化名)共谋将化妆品伪报成“洗涤剂”从韩国走私进境牟取非法利益。涉嫌偷逃税款共四百余万元。(海关缉私局在起诉意见书中着重作出两点说明:(一)关于嫌疑人余某属于个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说明;(二)关于嫌疑人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不应认定为自首的说明。



【该案焦点问题】


1、认定余某走私普通货物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余某参与指使或共谋?2、嫌疑人余某对于向海关申报的品名为“洗涤剂”实为化妆品是否知情?3、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办案思路及历程】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嫌疑人余某的委托后,依法多次问询了余某,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结合侦查机关认定该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嫌疑人余某构成走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余某参与共谋,且余某对于其公司涉案的业务人员柳某向海关申报从韩国进口的名为“洗涤剂”,实为化妆品并不知情。同时办案律师对侦查机关认定余某涉嫌走私犯罪在案发前近几年几万条的个人微信及群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电子证据反复仔细进行梳理,并逐一进行了分析对比,结合上述证据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嫌疑人余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余某与本公司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犯意联络,据以认定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依据刑法关于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对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余某从未与嫌疑人柳某、冬某某商讨过关于从韩国进口化妆品事宜,侦查机关认定余某指使并与同案犯柳某、冬某某共谋没有事实依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嫌疑人柳某前后供述不一致存在矛盾,其对嫌疑人余某关于进口申报实为化妆品的事实知情的单方供述不应采信(内容略)


(二)、嫌疑人柳某供述其从韩国进口化妆品系同余某、冬某某共谋,并受余某指使的单方说辞与事实不符(内容略)


(三)、其他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实嫌疑人余某对走私进口韩国化妆品的事实知情(内容略)


(四)、关于嫌疑人余某与柳某的手机微信文字聊天记录,并不能证实余某对进口韩国化妆品的事宜知情(内容略)


(五)、关于嫌疑人余某与柳某、冬某某的手机语音聊天记录,也无法证实余某对于走私进口韩国化妆品系明知(内容略)


二、嫌疑人余某所从事的业务仅为清关代理,其既非实际货主也非真正的销售获利方,在本案中也从未牟取任何非法利益,如果将其认定为走私犯罪嫌疑人,于情、于理、于法均不符合(内容略)


综上,纵观本案,仅有嫌疑人柳某前后不一的单方供述,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嫌疑人余某对于名为洗涤剂实为化妆品知情或明知,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且余某既非实际收货人,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本身也是被蒙蔽的受害者,不能排除系被他人所利用的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为余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随想】


在对以公、检、法为主导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辩护律师要对整个案情所有环节必须达到“深入了解、熟知于心”的程度,无论对于案件事实或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均要精准掌握。即做到“专业、专心”。其次,在同办案机关沟通前,对将要沟通涉案的全部内容或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首先力争达到能够说服自己的程度,每个辩护观点都能够经得起推敲,才有可能说服办案人员。再次,在沟通案情时要做到充分尊重办案人员,因为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均代表国家公权力依法行使职权,如果想要取得有效辩护,首先要使经办人员愿意充分地与之沟通、对答自如、做到有理有据才有可能会使辩护人的观点得到认可。最后,对于每个案件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方案、区分不同情形、选择最佳辩护策略,要做到攻防布局有序。(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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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辉律师,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集团争议解决业务中心副总监。自执业以来,主要以承办刑事业务为主,参与数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辩护,并获得很好的辩护及社会效果。曾担任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有(包括但不限于):傅某某贪污罪、吴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刘某受贿罪、韩某防贩卖毒品罪、贺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某华故意杀人罪、张某非法拘禁罪、赵某贩卖毒品罪、查某强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罪、苗某某交通肇事罪、薛某亮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辉故意杀人罪、董某肖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罪、王某非法吸收存款罪、王某集资诈骗罪、郭某骗取贷款罪、吴某职务侵占罪、仰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尹某雪走私普通货物罪、宫某慧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刘某谦走私毒物制品罪、史某某故意伤害罪、温某秀开设赌场罪、张某银赌博罪、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周某玉非法买卖枪支罪、李某列操纵证券市场罪。

【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徐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之系列犯罪;仰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海关总署挂牌督办);聂某涉黑案涉案的公安技侦人员刘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邰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海关总署挂牌督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青岛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刑事报案(青岛市知名企业);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刑事报案(青岛市著名房地产企业)。【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刘某谦涉嫌走私毒物制品罪;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李某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列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侦查机关撤销刑事立案】李某乐涉嫌污染环境罪;刘某某涉嫌诈骗罪。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宫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郭某骗取贷款罪;查某强涉嫌敲诈勒索和招摇撞骗罪。【改变案件定性、取得有效辩护的案件】李某某强迫卖淫罪;刘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青岛市规划局江某贪污、受贿、行贿罪(二审);韩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吴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郭某贪污罪;周某玉非法买卖枪支罪。

【社会兼职】任辉律师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山东省国资委阳光采购平台评审专家;担任青岛市律协涉法涉诉信访及申诉代理委员会委员;担任青岛市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担任青岛市信访局律师专家库成员;担任青岛市市南区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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