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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刘科科:老林说法4|边境贸易——痛并快乐着

2019-05-30

边境,总是有一抹神秘的色彩。

说到边境,大家自然联想到偷渡、黑社会、毒品、枪支、金三角、湄公河、北仑河……很多吸引眼球的影视剧即取材于此。其他题材暂且不议,这里我们就谈谈边境贸易和边贸走私,先看一起典型的边贸走私案。


简要案情


蒙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自2011年起,该公司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口水产品等货物。蒙某等人将境外订购的货物经海运发往越南海防港,并通过越南当地的货运代理公司将货物运输到广西某边民贸易互市点。当货柜到达边民互市点的货场后,货运代理公司安排接货并将整柜货物“化整为零”拆分装到小型农用车上。同时,以每本5元人民币向当地居民租用《边民证》,选择边民互市贸易中常见的“生粉”、“椰浆”等商品品名和价格填制《边民互市贸易申报单》,利用每个边民每日80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度,将每柜进口货物拆分装至几十台农用车,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向海关伪报入境。虽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边民互市点地方政府缴纳税费1万元左右。货物通关之后,再将小型农用车上的货物集中到货柜车上,根据货主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收货地点。


经海关核税,该公司以上述方式进口冻鱼等货物共计人民币1.2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800余万元。


案件处理


本案经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后,认定涉嫌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因偷逃税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大家看后不知作何感想?边民互市贸易,看似繁华,富民兴边,各路诸侯,争相逐鹿,实则暗藏杀机,危机重重,多少商人,泪洒边关。边贸互市已经成了海关缉私和各路商人较量的浩瀚沙场,在这里,每天上演着一场又一场的猫捉老鼠游戏。

边境贸易,在漂亮数据的背后,究竟是喜是忧?应当何去何从?下面,我们来看看正常的边境贸易应当是什么样子,以及它和边贸走私有何不同。


边 境 贸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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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边贸”,主要是指发生在边境地区边民之间或者小微企业之间的小额贸易。边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补充形式,它一般在非设关的边境地区或边境通道进行。


从20世纪90年代起,边境贸易已经成为中国边境地区的一大经济支柱,如广西、云南、新疆、内蒙古、黑龙江与越南、缅甸、俄罗斯、蒙古等国均开展这种边境贸易形态。主要的边境贸易形态分为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及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三种形式。


(一)  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互市在中国起源已久,早在东汉,就在边境关口设立关市,开始了与西域各国的贸易,唐宋年间著名的“茶马互市”就是以茶易马的贸易往来。如今的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在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进行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的商品交换活动。


1996年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制定之初,免税额为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边贸的逐步兴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的免税额度从每人每日1000元先后提高到3000元和8000元,但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


政策中还明确,可以通过边民互市进行贸易的商品仅限于与生活相关的原产于边境地国家的商品,第三国产品不能享受互市贸易优惠。例如,越南边民不能免税将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肉和挪威的三文鱼等商品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至中国。


(二)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的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与边民互市贸易不同的是,边境小额贸易的主体为企业,而且是需要取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通过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的形式开展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需要根据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三)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除了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以外,还有一种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形式,主要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商务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边 贸 走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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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贸走私是指部分公司或个人利用边境的地理条件,直接通过非设关地将货物偷运至国内的行为,或者利用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将需要进口到中国的货物先进口到越南等地,再用边民互市贸易的免税额度,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运至国内的行为。


边境走私,主要包括两种走私模式,一种是绕越设关地的“闯关走私”;一种是利用边民互市政策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前者简单粗暴,直接将境外采购的应税货物从中越边境没有设立海关或者没有开放口岸的区域(如北仑河流域两岸)直接偷运过境,进入中国境内,这种“闯关走私”的风险较大,被查获固定证据后可以直接定罪入刑,该行为不需要支付过关代理费,财务成本较低,是“冒险家”的乐园;后者是以正常边民互市贸易为掩护的走私行为,将第三国的应税货物(关税税率一般为5%-10%,增值税率一般为10%左右)“化整为零”(每车人民币8000元以内),伪报为原产于越南的免税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入境,需要支付较高的清关代理费(每个货柜3-10万不等),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地方政府税费,成本比直接“闯关走私”高,但仍然比一般贸易正常纳税进口低,有边民互市贸易为掩护,风险略低,也是很多企业或者个人愿意选择后者走私的重要原因。


在边民互市贸易的走私链条中,有贸易采购商、进口商、保货人和散货人四个重要角色,“采购商”根据“进口商”的需求在全球各地采购货物,运到边境港口(如越南海防港等);“保货人”负责将货物从越南等与中国交界的地方清关运送至中国境内“进口商”指定地点;“散货人”再将进境货物分销全国各地。其中“进口商”(即货主)和“保货人”为贸易链条中的关键角色,“进口商”(货主)起主导作用,也是主要牟利者,“保货人”赚取代理费,是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要实施者,也是伪报贸易走私关键的一环,查不清伪报入境清关环节的,依法不能定性走私。


但实践中,常常将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行政案件与边贸走私犯罪案件混为一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第153条没有界定,但《海关法》第8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实施伪报、瞒报、藏匿、伪装等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并达到偷逃税款起刑点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边贸走私的基本特征是伪报贸易方式,应当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伪报入境并偷逃税款的行为,才能认定构成走私犯罪。如果在入境清关的环节,无法查清企业或者个人实施了伪报贸易方式的行为,甚至无法查清进口货物是由何人、从何处、如何申报入境的,则不能推定为走私犯罪。


如:边境非设关地或者国内市场上查获一批冻肉或者冻鱼,有外国包装,但无合法进口凭证,不能直接从法律上推定这批货物的当事人构成走私。但是,进口货物没有合法来源证明,属于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对涉案货物可以依法处理,而不能将无法查清来源的进口货物都作为走私犯罪惩处。警惕边贸行政案件日渐刑事化的倾向,应当谨慎区分边贸走私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关系,依法公正处理,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边民互市贸易政策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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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边贸政策是国家“兴边富民行动”的组成部分,依托边民互市贸易的优惠政策,数以万计的边民因此摆脱贫困,走上温饱及至小康之路。2017年,仅广西一区边民互市贸易额达人民币633.5亿元,占全国边民互市贸易额的74.4%。目前边贸现状是:一方面贸易量逐年增加,地方政府财税盈余,边民确实也从中受益;另一方面,由于边贸免税的竞争力和利润,吸引逐利者不惜铤而走险,走私犯罪现象与边贸共生共存,重大案件濒发,喜忧参半。边境贸易,一朵痛并快乐着的双色花,在祖国的西南边陲绽放。


据统计,在广西中越边境有六个较大的口岸均有边民互市点,如东兴、凭祥、龙邦、水口和爱店口岸等,每天有成千上万的各类商品以此类形式入境,单个口岸每天交易额有的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


上述边民互市贸易的政策明确规定,只有原产于该边境国的生活用品,如木薯淀粉等食品类、腰果香蕉等坚果水果类、鱼虾等水产品类的货物可以进行边民互市贸易,但由于通关环节的实际监管宽松,世界各国的海产品和肉制品基本均能顺利过关,畅通无阻,导致原产于挪威的三文鱼、加拿大的冻鳕鱼、美国的冻牛肉等货物大量伪报过关,一时间,各路商人趋之若鹜。


通关环节虽然监管宽松,但事后打击边贸走私遍地开花,各地海关纷纷到边境缉私,有人称之为“钓鱼执法”,社会负面评论较多,边贸政策面临挑战。


相关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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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格区分边民互市贸易与边贸走私,疏堵结合


商人逐利,无可厚非,但法律和政策的红线不可以僭越,疏堵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谓疏,是通过推动边贸互市商品落地加工、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边境加工产业园、边贸扶贫产业园区的建设,成立边民互助合作社(组),开展边民互市贸易,由边民代表合作社集体申报,集体组织货源、结算、通关和销售,这种形式可以节约成本,方便管理。所谓堵,不是仅靠海关缉私,更要重视正面监管,海关查验和检验检疫补缺到位,将会大大减少边贸走私行为,仅靠事后打击不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也会增加各种社会负担。


(二) 细化边贸优惠政策,有效引导互市商品种类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是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国家的边民互市贸易优惠政策是为了切实将红利留在边疆,留给边民,因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边民互市优惠政策有配套的《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对清单中列明的商品应加强监管,对可以免税进口的商品,边境地区应制定细化的分类产业政策,有序引导和推进可以进一步落地加工的商品,符合落地加工各项条件的,可以通过“集中申报”的方式快速通关,货物通关后给予自由交易。


边境贸易,如何真正富民兴边,不要伴随走私之痛,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