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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友:走私固体废物=走私“洋垃圾”?

2016-06-06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达到法定数量,是否也构成走私废物罪呢?


       1 走私废物罪的概况及类型


       (一)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废物罪情形

 

 

       根据2014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犯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走私废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可分为:

       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走私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而上述危险性废物、禁止进口类非危险性废物等亦需参照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目录。
       2 管理政策调整对走私犯罪认定的影响

        (一)自动进口类的取消

       《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的修改,从法律上取消了“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代之以“非限制进口类”。在理顺与《对外贸易法》体系关系的基础上,也消除了走私“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罪与非罪的争议。

       在上述修改前,有关案例曾引起巨大争议,例如2013年,A公司违法海关监管规定,走私“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商品编号为4707100000),是否该认定为走私废物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管理目录,进口上述废纸,既要提交环保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类废物证》,又要提交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种观点认为,《自动进口类废物证》与《限制进口类废物证》都属于对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的许可证件,其发证也需环保部门审批,且海关监管代码均为P,因此,走私上述废纸,应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动进口类废物证》不属于许可证件,国家对自动进口类固体废物的管理主要为监测,并非审批事项,不属于严格管控类固体废物,因此,走私上述废纸,不应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的结论一致,但理由各有不同,其认为,既然进口上述废纸,需要提交两种证件,应该看到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其目的在于监测,如果认定自动进口类固体废物为行政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法律性质上出现了矛盾,因此,从维护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角度来看,走私上述废物,不应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二)限制进口类的增加

       比较2009年、2015年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两次调整来看,废纸类商品(编号分别为4707100000、4707200000、4707300000、4707900090)已整体调整至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因此,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品种呈增加趋势,从有效打击走私废物犯罪角度来看,非限制类品种有进一步调整入限制类的趋势,这从总体上也符合国家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目的。与此同时,作为进口固体废物的经营者更应有更强的法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合规经营。

        作者简介
       刘友,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海关总署监管司、政策法规司工作多年,并曾担任海关公职律师。参与多部涉及海关的立法起草、审核工作,担任多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人;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擅长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税收,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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