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03年初,某内资企业A公司因道路施工需要,决定购买三台摊铺宽度为十二米的德国产ABC432型沥青路面摊铺机。按照国家对进口设备相关政策规定:只有摊铺宽度为十三米以上的沥青摊铺机才可以办理进口免税手续,供应商B公司也将上述政策明确告知A公司。但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此置若罔闻,仍然决定采用虚假手段达到免税进口上述设备的目的。在李某安排下,A公司持虚假合同向N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地海关分别申请了《自动进口许可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非法获取了相关免税进口文件。同年5月9日,A公司持骗领的免税证明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了三台摊铺宽度为十二米的摊铺机,偷逃税款计人民币272万余元。该案不久即被海关查获。
2006年,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将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知识提要】
什么是减免税?
减免税,简单讲,就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
为什么存在减免税政策?
在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由于受某些国际惯例、国家间的关系、国内经济发展政策、国内外经济状况和突发事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国家在关税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给予特别的扶持和照顾,把某些应上缴国家的一部分或全部税款留给纳税人。
减免税怎么分类?
根据《海关法》第56条、57条和58条,减免税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同时,法定减免税又包括货样及广告品、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放行前灭失货物等;特定减免税又包括了内外资鼓励项目、自有资金、残疾人用品、科教用品和远洋渔业等很多种类。
如何理解减免税政策?
理解一项减免税政策,一般从两个方面:一是优惠对象,即要照顾的地区、企业、用途、资金来源、贸易方式和贸易国别等;二是减免范围,即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货物范围。
【律师点评】
本案中,A公司享受的是特定减免税中内资鼓励类政策。根据当时规定,该政策优惠对象:投资方向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减免范围: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
A公司在明知摊铺宽度十二米的沥青摊铺机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正常进口宽度为十二米的沥青摊铺机,依法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下,为了免缴相应税收,制作虚假资料,伪报沥青摊铺机的技术规格,使原本不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货物“达到”了减免税的标准,偷逃税款272万元,构成了走私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