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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飞:逸飞谈税第十五期|当税务局来敲门

2019-06-10
一、企业如何应对?

1、充分配合税务局、接受询问


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和调查的法定义务。在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主动接受检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要低估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金税三期的威力。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均会被按照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不配合的,会有以下后果:


(1)行政处罚;(a)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b)不配合甚至阻挠检查很可能致使检查时限进一步拉长,纳税人无形中承担了多缴纳滞纳金的不利后果: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而且上不封顶、是可以超过本金的)。


(2)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D: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2、不要隐匿、销毁会计凭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具体可以包括发票、国外企业开具的收据、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军队或武警部队的财务专用收据、医院或学校等使用的专用收据、捐赠收据、银行邮政铁路等部门收费凭据、企业内部自己的工资表、奖励单、付款单、收款收据、成本核算资料、实物发放资料、资产被盗报警资料、法院裁定(判决、调解书)等等。


千万不要隐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否则就会有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a)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b)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被判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反面典型就是范冰冰被调查时相关会计因隐匿凭证直接被公安刑事拘留。“钱可以没,人一定要在的”。


3、只能初犯,不能再犯


范冰冰的例子大家都知道了,交了8亿的罚款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因为她是初犯。如果是再犯的话,性质就不一样了。


4、不要碰虚开发票


不仅自己不要虚开,也不要为了返点或手续费而配合他人虚开。这点是红线,切记切记!


5.注意过程性文件的保存


(1)企业向税务局提交的资料都要有专人负责把关、统一对外提供。


(2)企业接收的税务局的文件,也要有专人保存归档。因为税务稽查工作程序性较强,尤其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详细列明了具体的程序。如果程序违法,则如应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而未出示等等,很可能会导致税务局在以后的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因此企业在应对税务局稽查的过程中,要有意识的注意这些程序性事项,“找出对手的破绽”。具体我们会在下一期中详细阐述。


(3)企业要签字的文件,要及时、审慎。税务稽查中需要纳税人签署的意见主要集中于《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其中《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的具体事实,二者都设有“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一栏并要求纳税人签章,纳税人可以在此表明不同意见或表示对于检查的认可。


二、企业的权利

涉税企业并不是被动的应对调查,也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并充分行使。我们总结了相关规定涉及企业权利的部分,具体包括:


1、有了解税法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因此,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法宣传的义务,被查企业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有权向税务稽查人员咨询有关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税务稽查人员查出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被查企业人员更有权询问相关的法律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义务进行解答。


2、有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的范围是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的范畴。


3、对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有拒绝检查的权利。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如果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并且这种拒绝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再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因此,实践中如遇到稽查局开展纳税评估,或是税务所进行税务稽查,都会产生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企业有足够的理由对此提出质疑,甚至拒绝。


4、有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检查的权利。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5、有要求及时退还被调取的会计资料的权利。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整退还。


6、有拒绝违法证据的权利。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对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不予认可。


7、特殊单位有要求提供专用证明的权利。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不依法履行有关手续,有拒绝接受查封扣押的权利。税务稽查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接受查封。


9、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15日内举行听证。


11、有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