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进口车相比,平行进口车具有价格相对便宜、提车速度更快、款型配置更丰富等方面的优势,因此,近年来平行进口车行业发展迅猛,进口数量逐年攀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由于货源质量把控难度较大,质量问题成为消费者购买平行进口车的隐忧之一。现实案例足以使消费者引起警惕,使平行进口车企警醒。
一、案情简介
游女士与重庆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重庆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购车合同》,约定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原产地为意大利”的酒红色玛莎拉蒂轿车。当时,A公司负责销售的李经理口头承诺质保期为3年,特约维修商为重庆B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但游女士提车之后车辆相继出现无法点火、天窗漏水、爬坡无力、突然熄火等故障。问题出现之后,游女士多次要求退车或换车,都遭到拒绝。双方协商不成,游女士将重庆A公司诉至C区法院,认为A公司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由A公司退还车款及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并支付相当于车款三倍的赔偿。
C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玛莎拉蒂轿车的上家为天津D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口,D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原装车”。而入境检验检疫时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标注该车为“改装车”,且游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该车原产地为美国,制造商为和合加利福利亚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为改装车而非原装车,而且是一辆召回的车。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撤销原被告双方签署的《重庆A汽车有限公司代理购车合同》;
2.被告重庆A公司返还原告游女士购车款130万元,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计16万余元;原告游女士返还该玛莎拉蒂轿车;
3.被告重庆A公司赔偿原告游女士390万元。
二、主要争议焦点
(一)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代理合同?
双方之间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游女士和重庆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也决定了承担责任的范围。对游女士与重庆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购车合同》(以下称《代理购车合同》),游女士认为该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A公司认为,该合同性质为委托代理合同。
经查,该《代理购车合同》中“代理购车合同”的字体型号明显偏小;且该《代理购车合同》明确了游女士付款、逾期、定金、罚金等细则,具备买卖合同的要素。因此,法院根据《代理购车合同》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
(二)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
经查,《代理购车合同》约定买卖的是原产地为意大利的“原装车”,而被告重庆A公司卖给原告游女士的该辆玛莎拉蒂,产自美国且系改装车,在车辆颜色、产地等四个方面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重庆A公司认为其虽然对车子进行了改装,但不是“实质性改装”。法院综合车辆信息和合同约定,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三、案例启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方面,法院更侧重于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解释,这对平行进口车企和消费者来说,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对平行进口车企而言,首先应更加注重做好前期货源调研,把控进口汽车质量;其次,应注意在交易流程方面,对货源提供方设置较高要求,分散或规避交易风险,例如,本案中,重庆A公司与天津D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汽车的原产地及其他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以备必要时向其上家主张权利。
对消费者来说,首先,在购车前,应对车型、原产地、质量状况等有基本的了解,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其次,在出现纠纷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促使商家诚信经营,促进平行进口车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