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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刘科科:高级认证企业如何炼成|一文读懂《海关信用管理办法》

2018-03-09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在《海关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三年多之后,崭新亮相。敲黑板,划重点,以下一文看懂企业关心的《办法》各项变化和调整。


“企业相关人员信用”首次列入海关信用管理。本《办法》第六条将“企业相关人员信用”列入海关信用范畴。“企业相关人员”的定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在海关采集的信息中也包括了“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配合中国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除了企业的信用以外,人的信用,首先是企业相关人员的信用也在逐步成为信用体系关注的重点。


新增“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和工商的经营异常名录类似,海关在《办法》第八条中也明确了“信用信息异常名录”的情形。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以及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这两种情形下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但《办法》中尚未明确企业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后如何移出名录。


这一条也提示企业在重视经营管理的同时也需要注意细节和政府部门的程序性规定,按规定报年度报告,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和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


不可忽视的《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企业未按规定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除了会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以外,还有一系列连锁的副效应: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更严重的后果,如因为“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将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放宽失信企业认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地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判定,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也是海关执法水平的体现。海关开展联合33部委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需要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条件更加审慎。企业信用与违规次数及频率的相关度,相较于涉案金额而言更高,《办法》的修订,对非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标准在频次和金额上均有较大调整。


报关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标准中,行政处罚的金额累计从10万上调到了30万。“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不再成为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标准。这些标准的调整无疑都是利好进出口各类企业的。


非报关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定量标准从“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调整为“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此外,《暂行办法》中“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行为被列为失信企业,《办法》将其调整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会使企业被列为失信企业。并新增一款“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行为,以呼应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联合惩戒的要求。


对于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也存在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可能。“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


从“失信企业”恢复成”一般信用企业”的年限变长。原来被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恢复成一般信用企业,现在需要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没有发生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规定情形的,才能恢复成为“一般信用企业”。提高了企业的失信成本。


新增了对企业认证的形式要求。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延续了对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重新认证的时间周期。《办法》重申,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办法》重头戏:管理措施的进一步明确和落到实处。《办法》对原来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管理措施所涉及的“较低”和“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的规定作出修改,明确“较低”和“较高”的具体量化标准,使企业对被适用的管理措施有明确预期。海关结合执法实践,将一般认证企业适用的查验率修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增加高级认证企业适用查验率的规定,具体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将失信企业适用的查验率修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增加了差别化管理措施。一般认证企业继续享有原有《暂行办法》中所提优惠措施,新增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高级认证企业除享受一般认证企业享受的优惠措施以外,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稽查、核查频次减少,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也从4项变为8项。除明确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失信企业还面临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稽查、核查频次提高;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随着《办法》的出台,在通关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动态管理和调整更契合企业的经营实际,诚信企业在政府机关的信用管理体系中真正受益,失信企业受到各项管理措施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