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唐娟娟|无病女孩被医院强制手术并借钱付医药费:涉事医院停业整顿!

2021-11-03

前言:2021年10月6日,“无病女孩被推上手术台,手术中途让打电话借钱,安康这家医院丧尽天良”的消息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登上微博热搜榜。日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给出了通报,称“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问题”“在诊疗过程中,安康兴安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给出了医院停业整顿、主治医师停止执业、约谈并责令医院院长辞职等处置措施。


事件回顾


【女孩身体不适,上网求医看病】


10月4日,学生家长许女士反映:其孩子路某甲(17岁)放假在家浏览手机时,弹出一个安康兴安医院的医生咨询窗口。由于路某甲刚好身体有点不舒服,她便顺便点开咨询了一下。然而,该“医生”并没有直接回答路某甲的问题,只是不断多次要求她到安康兴安医院咨询。


之后,女孩找到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的安康兴安医院,一名医生开了两个检查单。检查完后,医生示意护士将她带到手术室继续检查。


【术中要求女孩儿筹钱,禁止给家长打电话】


然而,令路某甲没想到的是,该名医生并非继续检查,而是直接给她进行了手术。但当下的路某甲对此还浑然不知。


手术途中,医生停下来让路某甲在三张单子上签字,包括了手术同意书和费用单。此时,路某甲开始感到不对劲,提出要下手术台给家长打电话。医生拒绝了她的要求,称其手术血流不止,甚至有生命危险,因此现在不能下手术台,并让路某甲赶快交纳手术费。


在路某甲将所有的1200多元全部交出之后,该医生表示还不够,让其赶快给同学打电话借钱。女孩联系了几个同学后没有借到,医生还让其通过花呗借款。此后,又让她签下了一份欠款单,手术结束后再想办法补齐。


【家长赶到医院,医生草草结束手术】


在路某甲借钱的过程中,其中一位同学发现她借款数额较大,且语气惶恐焦躁,便认为路某甲可能遭遇了绑架、遇到了危险,赶紧联系了其家长。许女士等人赶到医院手术室时,医生才草草结束手术。


路某甲的家长当即抛出一连串的问题,质问医生:孩子现在未成年,还是学生,做这么大手术为什么不通知家长?孩子要给家长打电话为什么不让打?为什么把孩子弄到手术台上中途让打电话借钱?为什么诱导孩子在花呗上借款,难道家长没有钱给孩子看病吗?手术同意书为什么不在手术前签订?为什么家长没签字就给孩子做手术?


【重新复查,不存在该院所检查症状】


没想到的是,家长看完女儿的检查报告单后更是怒不可遏。他们认为,检查报告单显示没有赘生物(俗称息肉),手术同意书所称的摘除赘生物根本不存在,女儿无辜在宫颈上挨了一刀,身体受到伤害。


面对家属的投诉,该医院的院长轻描淡写地表示,对医生手术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要对她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开除就开除,但只字不提医院存在的管理问题和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次日,许女士把孩子带到安康市中医院重新检查,发现安康兴安医院检查报告单上的症状根本没有,纯属无中生有,明显是医院为了诱导进一步治疗而虚构症状。


【汉滨区安康兴安医院发布调查处置情况通报】


2021年10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本次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通报:经查,10月4日中午,“路某甲”(17岁)在其同学陪同下到安康兴安医院就诊,医生操某某接诊、检查,诊断为宫颈赘生物,“路某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操某某对其实施了手术。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在其他医院检查的部位与安康兴安医院手术部位不是同一部位)问题。


但在诊疗过程中,安康兴安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目前,已对安康兴安医院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约谈并责令医院院长辞职,责令医院严肃处理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操某某。患者及家属已与医院就纠纷自行沟通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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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处置果断,无疑很好地对公众热议的突发事件进行了应对。不过,很多网友的疑问,却依旧没能从这份通报中找到答案,或源于当事人的陈述和通报内容出入过大,而权威结论又极为简洁所致。医疗纠纷之所以广受公众关注、被媒体不断追逐,很关键的一点在于,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倘若医疗机构疯狂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人的生命和健康,甚至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会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整体的社会声誉。这种情况下,一句“患者及家属已与医院就纠纷自行沟通协商一致”,似乎难以抚平业已产生的广泛恐慌。


未成年人有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权利吗?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


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规范》第23条也明确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这意味着医生具有详细告知患者手术情况、并征求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义务。同时,所签署意见的患者也应当具备签字的能力。只有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医院及医生才可以立即开展治疗。


而路某甲今年17岁,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9条,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进行手术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与路某甲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其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行为主体不适格、行为无效;且其监护人在此之后既未追认、也未同意,操某某在仅有病人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操刀手术,已经明显违背手术规范以及民事法律。


而对于未成年人签署手术同意书无效的行为,《民法典》第1219条也规定了医务人员未说明手术情况、未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操某某给女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患方除了对其所引起的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外,还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涉事的医院虽然已经和家属达成了和解,自行沟通协商一致,但其恶劣的行为实际上有触犯刑法的可能。下面我们就医疗机构可能涉嫌的几种罪名一一讨论。


非法行医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什么是非法行医呢?一般来说,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因此,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刑法所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


另外,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因此,本案中,从通报的内容“目前,已对安康兴安医院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看来,该涉案医生操某某是有证执业的医生,所以能够排除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本案中的医生是否能够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第一,擅离职守的;第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第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第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第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第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第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其次,行为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再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病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的后果不是由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所导致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虽然女孩被推上了手术台违背意愿做了手术,但目前来看,其所做的手术并没有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故意杀害就诊人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导致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网友们所关注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路某甲本身究竟宫颈内是否有息肉?在官方的通报中,称“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强调学生家长检查部位与手术部位非同一部位。这是否说明女学生确实应该做手术?如果为真,则从侧面表明操某某实施的手术具有真实的依据,也就不涉嫌故意伤害或诈骗。


而若家长的反映为真,则医生操某某就是在路某甲“无病”“宫颈内没有长赘生物(息肉)”的情况下,做了虚假手术。操某某所涉及的就不仅仅是手术不规范的问题,还涉嫌故意伤害、诈骗。理由是,其以虚假检查单诱骗检查人,使女孩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自己生病需要做手术,并稀里糊涂地签了手术同意单,医生操刀手术的行为,第一是故意伤害了检查者的身体健康;第二,利用虚假手术为医院或医生非法占有了检查者的钱财。这两种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


律师提醒


常言道“医者仁心”,未成年患者在就诊、做手术均需及时联系监护人、征求监护人的同意,这既有法可依,也合情合法。手术同意书不是免责书,违反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团队具有丰富的诉讼案件处理经验,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团队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解答。


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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