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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封祥:公司设立纠纷系列(一)|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主张返还出资款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

2019-06-26

编者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往往对返还的出资款性质存有争议,有的主张属于出资款,有的主张属于借款,此争议问题的认定,将影响到支付该款项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今天,本文将通过一则经典案例为你解读——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主张返还出资款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

 

01
案情概要


湖南郴州中院 (2015)郴民二终字第200号 已生效


A、B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日,原告A与被告B拟共同投资经营轮胎行业,A于2012年12月3日向B汇款10万元。2012年12月10日,B与A的妻子C共同向郴州市工商局申请拟设立郴州市安轮科技有限公司,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B出资20万元,C出资10万元。2012年12月23日,A与B共同与D签订《门面租赁合同》,支付租房押金2400元。其后,B购买了相关设备放置于上述租赁的门面中。此后,双方拟设立的郴州市安轮科技有限公司因故并没有设立成功,所购设备等也未进行处置存放在B处,A多次要求B退款,B于2013年6月5日向A出具10万元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A拾万元整,款于2012年12月2日收到,特立此据。欠款人B”。


A持该欠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B主张欠条只是为了说明自己收到A的投资款10万元,向A返还的数额应扣除因设立公司而支出的房租费、购买设备费等支出。此案一审以合伙协议纠纷、借款合同关系判决B向A支付10万元,B上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一审法院以发起人责任纠纷判决B向A返还99200元(扣除了房租)。A、B均上诉,二审终审,法院以发起人责任纠纷判决B退还A投资款10万元,驳回支付利息请求。


02
裁判精要


根据查明的事实,A所投入的10万元实际上是A、B拟共同设立公司的出资款;因公司并没有设立成功,发起人应当在清理债务后再对剩余资产予以分配。虽然B应A的要求,给A出具了100,000元的欠条,但并不能改变该款项的性质。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案由为发起人责任纠纷。判断出资款应当依据资金的实际用途,实践中出资人与发起人可能采用借款的形式进行出资,但这并不影响对出资款的认定。


03
经营风险提示




对出资发起人的风险提示:发起人在拟设立公司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切勿因朋友关系而不签订发起人协议,如本案,否则易引起纠纷。同时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时,要按照协议约定从事设立行为,如对外签订合同、购买相关物品等;当发起人之间未签署协议时,其中一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其他为设立公司而为的个人行为时,要经其他各方发起人签字确认或取得其他发起人的授权。



对公司的风险提示:发起人在向公司出资时,应该注明属于投资款而非借款。如果按照借款的形式注资,在公司设立不成时,极易被法院判决返还出资款利息。审判实践中,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是否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有的裁判观点判决支付利息,有的裁判观点并未判决支付利息,出资款性质的认定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同。因此,出资款性质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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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勤课简 | 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主张返还出资款时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


袁封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业务部成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曾在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办、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办、法规室工作,从事政府法制等工作;曾在企业工作,从事公司法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企划等工作。执业领域包括:公司法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并购重组、政府法律事务、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主要服务单位有: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中德生态园)、青岛西海岸新区铁山街道办事处、临沂开元轴承有限公司、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兰海希膜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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