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常税务机关会首先通知企业配合稽查。税务阶段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尚未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稽查阶段,二是已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阶段。
一、尚未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稽查阶段
该阶段是企业救济的黄金阶段,尤其是税务机关尚未形成确定性意见之时,因为在这一阶段中,税务机关一般能听进企业提供的申辩意见。一旦税务机关已形成确定性意见,很可能任何抗辩都是徒劳的。当然,在这一阶段提出抗辩意见也有一定风险,企业在确定是否提出抗辩前,应先考察稽查局是否中立。
在专业律师介入之前,该阶段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不要自己定性,陈述事实即可
企业只需陈述事实即可,重点陈述交易在谁和谁之间,基于什么理由确信真实交易的存在。 比如,A公司开给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开给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如果觉得自己很冤枉,需重点陈述:真实交易为什么在A、B之间,当时基于什么理由判断真实交易在A、B之间;如果真实交易不在A、B之间,企业应重点陈述基于什么特殊规定认为发票应当开具在A、B之间。 如果税务稽查问:你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如何判断?应告知税务机关,自己只负责如实陈述事实,至于是否为虚开,交由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
2.基于开票当时的情况作出陈述
比如,企业开票当时认为真实交易系A公司销售给B公司,税务机关调查时,应重点陈述开票当时的判断。如经税务机关的专业分析,才认为真实交易应为K公司销售给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笔录中应强调,是经过税务机关的专业分析后,才认为真实交易是K公司销售给B公司,但一定要重点说明开票当时的交易方向判断;如果企业不同意税务机关的交易方向,可以要求稽查局出具相应的文书。 行为人开票当时按照自己认为的真实交易开票的,即使事后认为发票开具错误,也应被认定为错开而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因为缺乏虚开的故意。
3.如果预判稽查局缺乏中立性,不要过早亮出底牌
一般而言,税务稽查和企业无冤无仇,不至于缺乏中立性。当然,也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缺乏中立性。 比如,稽查人员通过威逼利诱,均作出对企业不利的陈述,而企业握有关键性的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足以推翻这些陈述,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再提出。
4.提前准备纳税担保
如果企业认为很冤枉,一定要提前准备纳税担保,有备无患。一旦稽查局听不进意见,在提前准备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及时进行行政复议。 另外,根据正在修改中的《税收征管法》,可能以后行政复议无需纳税担保,但是行政诉讼依旧需要纳税担保。 如果上游企业的税务机关发出失控发票的文书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进项转出,企业自己认为自己很冤枉,应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已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除非《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企业虚开税额达到250万元,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专业律师介入之前,需注意以下两点:
1.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相应的担保,并保留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附有担保文书的标准格式,企业应认真填写,填好后,附上用于担保的相应财产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连同纳税担保书等文书,一并邮寄给稽查部门。邮寄的快递单上一定要注明:针对XXX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纳税担保资料。
2.如果此时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企业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案件即将进入复议程序,希望公安暂缓处理,因为复议或行政诉讼可能撤销虚开的认定甚至认定并非虚开。 另外,我们认为,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都不是虚开,而是合同相对性方向和发票方向吻合的真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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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争议解决团队成员,专注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承办了多起该类性质的大案要案,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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