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张忠:“你被移出群聊”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9-06-18

“你被移出群聊”这样的现象在微信时代司空见惯,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具体原因不一,被移出者多默不作声,但也有敢于较真甚至对簿公堂的。近日,因“你被移出群聊”引发轩然大波的一起民事诉讼在网上逐渐发酵,吸引了很多眼球。惊奇之余,身为法律人的笔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一、简要经过


(一)事发

据《澎湃新闻》近日报道,山东平度(青岛下辖县级市)律师柳某于2019年1月22日晚,在一个叫“诉讼服务群”的微信聊天群发布了一张自己微博的截图,内容是有关其代理的一桩案件。群主刘某(平度市法院立案庭庭长)在群里发言提醒他,群里不能再说与主题无关的事,并表示再说你就不要再进这个群了。根据柳某提供的群聊截图,其被提醒后发言道:“以为群主都喜欢群气氛活跃一点,结果体制内思维永远不一样。”群主刘某随后说“群里不需要闹事的”,之后二人便有一些互怼的对话,刘某遂将柳某移出群聊。









(二)升级

柳某被移出群聊后大感意外,认为刘某“太不慎重,太任性”。据柳称,其曾在平度法院工作多年,与刘某系同事,二人并无矛盾。之后,柳某多次与刘某私下沟通并试图再次进群,但被刘某拒绝。


据了解,在网上立案措施施行后,平度市法院立案庭为方便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建立了文中所说的“诉讼服务群”,很多工作和通知都在群内传达。柳某表示,自己的很多业务都来自这个群,被移出后很多消息都无从知晓,而刘某代表立案庭建了这个群,办的都是公事,无权随意“踢人”。被移出群聊的一短时间内,柳某多次试图与刘某沟通,未果后遂多次通过微博、朋友圈等渠道向刘某“宣战”,但未得到回应。再之后不久,该微信群被解散。


(三)起诉

2019年2月15日,柳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平度市法院于七日后立案。柳某认为,刘某作为法院窗口单位负责人滥用公权,将自己移出工作微信群,已对自己的人格造成贬损,故请求判令刘某重新邀请自己进群,并在群内连续三天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平度市法院立案后认为,被告刘某系本院立案庭庭长,故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经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改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你被移出群聊”涉及的法律法规

“你被移出群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无疑是民事法律范畴调整的对象,但恐怕极少会有人深究,这种情形背后具体涉及哪些法律法规?群主和群成员在微信群中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该怎样处理和解决?现在让我们来剖析一下。


(一)在程序法方面。非法律圈人士可能会好奇,该案为什么会由平度市法院移送莱西市法院?其实原因并不复杂:异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发生地的平度市法院鉴于被告刘某是本院立案庭负责人,在本院审理有可能会影响该案的公正审判,故以本院不宜行使地域管辖权为由,报请上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者遂指定莱西市法院行使地域管辖权,应当说,我们应该为法院点个赞!虽然依法应当如此,但未必所有的法院都能做到。


(二)在实体法律方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对照以上案件,原告柳某主张的因“你被移出群聊”而受损的“人格权”就是上述条款中的诸项权利。基于此,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另外,《民法总则》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那么,本案中作为群主的法官刘某和作为群成员的律师柳某行使各自权利时,都有什么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呢?


(三)在法规方面。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包括微信群在内的“互联网群组”做出了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与此同时,在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之外,该规定也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作出了规定: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群主和群成员。


具体来说,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该规定第9条对群主设定了义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对于群成员而言,“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相应地,该规定还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等管理义务,在此不做赘述。


三、笔者的看法

对照以上法律法规不难得出结论,本案中的原告、群成员柳某在“诉讼服务群”中的发言,虽不尽得体,但并未违反《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群组成员设定的强制性义务,也就是说,柳某的行为并不违规,群主刘某将柳某移出群聊的行为,更多的是基于个人好恶。客观而言,“你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笔者认为,判断这件事的是与非,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如果某个微信群属于纯私人事务群,那么任何人包括群主都可以选择谁可以成为“朋友”,谁无法成为“朋友”;如果“三观”不合,尽可各走一边。群主将某个其不喜欢的群成员移出群聊,也许无可厚非,但如果这个群如该案中的“诉讼服务群”一样,属于带有官方背景和色彩的工作事务群,而群主受法院委托且为便利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知悉特定诉讼事务,则群主随意将其不喜欢的人“踢出”,则无疑过于“任性”,其行为明显失当。


我们不妨看看大洋彼岸一个类似的案例。拥有5200万粉丝的“推特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推特治国”这一新玩法让他迅速成长为新一代“网红”,他的很多政策和外交事件都是通过推特宣布的,与传统美国总统一本正经的声明完全不一样,但去年特朗普通过推特治国遇到了麻烦。据《纽约时报》2018年5月23日报道,有7名职业各异的美国公民(包括作家、医生、警察等)把特朗普告上法庭,原因是特朗普在推特账号上把他们“拉黑”了,仅仅因为特朗普不喜欢他们在推特消息后的留言和嘲弄甚至谩骂,而官司的最后结果令人大跌眼镜:特朗普败诉。曼哈顿的联邦法官认为,特朗普的推特具有官方效力,是一个公共论坛,其“拉黑”粉丝的行为违反了1791年11月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当特朗普“拉黑”粉丝,使他们无法查看或评论总统推特的内容,而特朗普作为总统不能打压这些回复,其通过“拉黑”粉丝的举动屏蔽相关言论,不仅仅是忽视粉丝的评论,更是限制了他们独立说话的权利,更是对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侵犯,而特朗普面对这一令其糟心的判决也只能在心里叫苦。当然,以上案例与发生在山东的案件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并不具有绝对的可比性,但不乏参考意义。


四、写在最后

让我们回到身边这个案件。从法律角度讲,柳某向刘某求和不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一系列维权主张,其诉权应该得以切实保障,但最终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怎样处理这个案件,考验着法官的人生阅历和智慧。鉴于案件中涉及的“诉讼服务群”已解散,柳某的三项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恐怕调解结案或者调解不成干脆被驳回诉讼请求是可能性较大的结果,吃瓜群众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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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德衡律师集团高级联席合伙人,原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擅长各类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类诈骗、非法集资、证券、洗钱等重大经济案件的办理。曾就职于四级、五地检察机关22年,历任山西区、市、省三级检察机关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科长、办案指导组组长、处长等职,主办参办了上千件各类刑事案件,其中包括上百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复杂案件,撰写各类调研和实践文章20余篇,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工作经验和写作、调研能力。



2007年被遴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历任侦查监督厅正科级助理检察员、副处级助理检察员、正处级检察员,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高级检察官。主办、参办、督办、指导了上百件各类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重大经济案件;主办或参办制定了数十件重要法律法规、重要司法解释、重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参加了连续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业务标兵竞赛的组织、命题、评选和主持;参与合著《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及《配套典型案例》等;多年连续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单位编写年度《中国反洗钱报告》、《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等;先后荣获市级优秀公诉人、省级十佳优秀公诉人等称号,多次被评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


2018年5月因个人志趣专长原因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职,同时加入腾讯公司,任四级专家、高级研究员,负责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2019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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