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美团(03690.HK)原市场营销部总监赖某、高级经理梅某某、离职员工路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同一天,也是7月16日,360公司(601360.SH)内部通报,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晶收受多家代理商贿赂,涉嫌受贿被捕。内部信中称,经道德委员会查实,黄晶接受多家代理商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黄晶曾获中国知识产权优秀职业经理人奖及行业贡献奖,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起草人之一。是互联网和知识产权领域颇有知名度的人物,消息一出令业界大为惊骇。搁置种种版本的传闻暂且不说,回到法律视野,一起来认识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首先值得先说明一下,本文并非进行法学研究,不探讨境外的这一类犯罪,仅针对中国大陆来探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原来限定的公司、企业人员的主体进行的扩展,即扩展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样一样,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便难以涵盖立法本意。于是,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样顺理成章的将医生、教师两类群体等纳入其中。十几年以来,这一罪名被广泛应用。笔者作为辩护人,参与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
关于具体的构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说起:
1、如前所述,在主体方面,这个罪名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换种说法,只要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都算,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匹配的罪名有受贿罪。这也就是说,只要是单位的人,用权换钱、换物,都有可能触犯此罪,因为法律直接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他其他单位的文义“射程”很广泛。那么,个体工商户的人如果受贿算不算?
那要看个体工商户算不算其他单位?要回答这个问题,要先搞清楚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单位。若从名称上看,单位的种类非常多,公司、厂、局、部、委员会、所、会、院等等,从名称上难以判断这个户是不是。《民法总则》把民事行为主体归纳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个人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这说个户是否种组织无异。组织不一定是个单位,如黑社会性质组织,肯定不是一个单位,虽然也可能起个名字叫什么公司、什么帮、什么会的。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很多表现为一个家。所以,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应当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2、从主观方面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能是故意。没有任何一个人说“不小心收了别人的钱”、“不小心向你索要20万”,此处,无必要费墨讨论。
3、从行为方式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如果抓核心,则四个字:钱权交易。至于名义上叫过节费、感谢费、旅游费、好处费,这都不关键,毕竟没有任何一个行贿的人去说“领导,小弟来行贿你一下,请你勿必受贿!”关键在于钱权交易。
4、从数额标准上看,六万!达到六万元的,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可以抓人,并可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被人民法院判刑。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
1、受贿人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从新闻报道上,尚无法看出360公司和美团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笔者曾经办理的中兴集团某高管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系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实践中,这种情况最为普遍。
2、行贿人举报。在具体的案例中,行贿人对自己所送财物并不情愿,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可能基于某种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
3、查办其他案件而连带查出。在实践中,有不少案件中因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中,发现线索而展开侦查或者移送侦查的案例。
4、公安机关自行发现。这种情况极为少见,毕竟这是隐藏在商业活动中的隐蔽型犯罪,公安机关主动排查而发现的案例不多。
5、受贿人主动投案。在一些案件中,案发原因系受贿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而引发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
值得说明的是因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上,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案例无实际意义。故本文仅以2019年作出判决的282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对比如下:
从案件分布图上可以看出:广东、山东、湖南、浙江、福建、北京这几个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较为高发。
从涉案数额分布图上可以看出,涉案数额最多是是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其次则是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发案件,部分案件占70%多。
从上述量刑对比图上分析,适用有期徒刑的案件最多,占案件的60%还要多,这也足以说明非监禁刑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比例仍然较低。
综上,无论作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日常的工作和经营,还是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法律风险防范,都应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引起广泛的重视。
本文首发于刑事辩护与思考微信平台
或许您还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