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孟晚舟案件应当关注的6个核心法律问题

2021-11-03

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被扣押的事件被认为是美国政府(司法部、联邦调查局)针对中国高技术企业(华为公司等)的故意打压。[1]《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克里斯托弗·雷就华为和孟晚舟被起诉发表的评论》[2]中披露如下内容:因为华为的行为违背了那些能够让美国和美国公司繁荣发达的基本原则,FBI探员和执法人员为了指控华为而历经多年努力,辛勤工作。


时隔三年之后,孟晚舟女士于2021年9月25日乘坐中国政府包机回国,再次踏上祖国的土地。中国著名国际关系学学者沈逸在其评论《中美博弈持久战的阶段胜利》中指出,这意味着美国的后退,意味着美国政府在履行天津会谈中中方提出的问题清单(其中包括释放孟晚舟)以消除上届美国政府留下的负面遗产。[3]


无论如何,孟晚舟女士回国,意味着这一牵动世界目光的复杂博弈将会进入新的阶段。


事件回顾


孟晚舟女士遭遇的一切与美国政府对华为采取的司法措施完全同步,这甚至被著名国际关系学学者金灿荣称为美国针对中国发动的“司法战”[4]。此次事件的重要节点如下:


1)2018年8月22日,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华为和孟晚舟,列出11项指控(并且在后续不断增加)。同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发布对孟晚舟女士的逮捕令。同年11月30日,一名加拿大法官得知孟晚舟女士将在加拿大转机后也发出逮捕令。同年12月1日,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被扣押。


2)2019年1月29日美国向加拿大正式提出引渡孟晚舟女士。同年3月3日,孟晚舟一方对加拿大政府提起民事诉讼。


3)2020年5月21日,加拿大法院就“双重犯罪”问题做出裁决。同年7月23日,加拿大法院公开了孟晚舟案件的部分关键证据。


4)2021年8月4日,在案件聆讯中,孟晚舟一方认为美国提交给加拿大的引渡内容存在大量不实和误导信息。同年8月18日,孟晚舟引渡案全部审理结束,法院将在10月21日举行听证会以商定宣判日期。同年9月25日,孟晚舟女士签署的《延迟起诉协议》公开,随后孟晚舟女士回国。


在本次实践中,我们认为有6个值得关注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孟晚舟女士被起诉的罪名及所谓依据


根据2018年8月22日提交美国联邦法院的起诉书[5],孟晚舟女士被控告的罪名如下:银行诈骗罪(bank fraud),电信诈骗罪(wire fraud)以及前两项犯罪的共谋犯罪(conspiracies to commit bank and wire fraud)。


以上控告的所谓依据如下: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禁止向伊朗或伊朗政府出口源自于美国的商品、技术和服务;华为公司通过实际运营表面与其无关的SKYCOM公司获得美国禁运的物品、技术和服务(包括银行服务)以支持华为在伊朗的生意;对于华为是否根据美国法律合规运营,以及与SKYCOM公司的关系,孟晚舟通过递交一份PPT向某金融机构进行了虚假陈述;某金融机构基于该虚假陈述继续为华为及其子公司提供银行服务,包括美元与欧元结算业务。


对以上指控,孟晚舟女士的律师认为:美国政府提供给加拿大法庭的信息是片面的、有选择性,甚至是欺诈性的;因为他们故意遗漏了能够证明某金融机构高管对于相关事情充分知晓的证据。遗憾的是,加拿大法院最终没有准许孟晚舟一方提供这些新证据,包括内部的邮件记录和电子数据表格。[6]


事实上,一家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对客户进行合规调查,调查的内容是否仅仅局限于对方高管的陈述和一份PPT,而仅有对方高管的陈述和一份PPT是否足以支持其得出业务合规的结论?从常理判断出发,有些事情不言自明。


二、双重犯罪问题


孟晚舟一方提起针对加拿大政府的民事诉讼,其中主要方向有:双重犯罪问题,程序滥用问题和证据的充分性问题。


其中,加拿大法院在2020年5月21日就“双重犯罪”问题做出裁决,认为其将孟晚舟引渡至美国不违反“双重犯罪原则”。加拿大《引渡法》第3(1)(b)款规定“双重犯罪”的认定要求:


“3(1)可根据本法和有关引渡协议进行引渡……


(b)如果该人的行为,假设发生在加拿大,将构成一种罪行。”


仅从法律规定的文意上理解,孟晚舟一方的主张是有根据的,即她的行为并未违反任何加拿大的法律。但是加拿大的法官却做出了另一种解读:不能将这件事局限在“如果孟晚舟向加拿大的银行错误表述了华为与其伊朗分支机构的关系在加拿大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因为美国的制裁是“双重犯罪”问题判断中必须考虑的部分;否则这将削弱加拿大在世界范围内负责任地执行引渡条约的效力。[7]


加拿大法官的裁决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美国长臂管辖在世界范围内的“威能”,他能调动的力量不仅仅局限于美国,还包括他的盟友以及与他缔结相关条约的国家。与之相对的,所谓“双重犯罪原则”的法律精神似乎就要退居其次了。


三、什么是DPA,究竟有几份DPA


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DPA,即检察官以同意撤销起诉来换取被告方遵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DPA与我们熟知的美国法下的“辩诉交易”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必须以认罪来换取从轻判处刑罚;但在DPA中,被告人不能被认定为是有罪的。


事实上与本案关联的还有一份DPA。某金融机构早在本案一切事实发生之前就已经因为违反了《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而被美国政府起诉,最终达成了DPA,条件是某金融机构不能再违反《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的规定。[8]


那么基于前述事实就有两个有意思但符合逻辑的思考。第一,某金融机构在曾经违反《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并且被美国起诉过的情况下,真的能够仅仅凭借孟晚舟的陈述和一份PPT就充分认为相关业务合规吗?第二,某金融机构为何愿意配合美国对孟晚舟的调查并提供所谓的关键证据,这是否源自于其签署的DPA所附带的执法威胁呢?


四、孟晚舟签署的DPA的具体内容


孟晚舟签署的DPA的最主要内容是美国检察官以暂缓起诉(至期满后将撤销起诉)换取孟晚舟同意一系列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孟晚舟承认以下事实:


1) 华为对SKYCOM的控制权;


2) 在2010到2014年间(相关期间)华为控制了SKYCOM在伊朗的商业运营;


3) 在相关期间,华为通过英国的劳务公司向伊朗派遣工程师以支持SKYCOM的业务;


4) 2012年至2013年,华为声称其运营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


5) 2013年,华为员工对某金融机构声称SKYCOM仅仅是其在当地的合作伙伴,并且SKYCOM并未用其金融账户结算任何伊朗相关的业务。


6) 2013年,孟晚舟对某金融机构高管称,SKYCOM仅仅是华为的当地合作伙伴,但其明知华为仍然控制着SKYCOM。


7) SKYCOM用某金融机构的账户结算其在伊朗的违反美国法律的业务。[9]


孟晚舟女士对这些事实的承认,无疑将成为美国接下来攻击华为公司的武器,因为美国对于华为公司的指控并未撤销。而这些事实对应的指控其实是一些华为本就很难抗辩的指控,如违反《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


从算经济账的角度,孟晚舟的DPA是赚是赔我们不清楚;但一位中华儿女能够回归母亲的怀抱,在任何情况下都无疑是让人欢欣鼓舞的。


五、美国针对华为公司的其他诉讼将要上演


孟晚舟女士回国了,某些博弈的第一阶段已经结束,但远远不到最终的结束。华为公司及其员工目前还面临着美国高达20项以上的起诉,其中包括:银行欺诈;电信欺诈;违反《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阻碍司法执行;敲诈勒索;盗窃商业秘密;欺诈美国政府等等。可以预计在第二回合的博弈中华为仍然将是主角,并且只要华为继续优秀下去,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会是主角。


六、美国长臂管辖的威能


本案中,加拿大法官的意见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便是跟美国以外的国家做生意也必须时刻注意美国法律的规定;而且还要随时留意美国的盟友、和美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能对我们采取的司法措施;并且即便我们留意了,即便我们做出了预防措施,这个措施是否有效,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是否正确也要最终由他们说了算。


那么不禁要问,西方国家真的是法治国家吗?西方国家的法律真的高度完备并且代表正义吗?如果是,那么所谓的正义究竟是对所有国家、所有人的正义,还是仅仅对某些国家某些人的利益保护工具?所谓的法律究竟是对所有国家、所有人公平的度量还是某些国家某些人的家规家训?我们重视商业繁荣,我们保护自由贸易,所以我们反对过高的交易成本,我们不接受利益优先主义和保护主义;而以美国长臂管辖为保障的美国优先制度无疑已经成为这一目标的严重阻碍。


结语


孟晚舟女士回国无疑为祖国的生日献上了一份厚礼,让每个华夏儿女倍感振奋。许多朋友已经开始憧憬中美、中加关系的回暖以及中国更好的和平崛起环境。但我们也注意到,美国和加拿大的部分人和部分媒体也在强笑欢颜地庆祝——一个强行把《暂缓起诉协议》解读为孟晚舟认罪;另一个在欢庆两个间谍的“荣归”。


这让笔者不禁想到了丘吉尔的一句话,“这不是结束,甚至不是结束的开始,而是第一阶段的结束。”


注释:


[1] 《人民日报评孟晚舟回国: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前进的步伐》,https://mp.weixin.qq.com/s/qscAJdhb_dOu_3jlcC61Sw。


[2] USA against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Huawei Device USA Inc., SKYCOM Tech Co. Ltd. and Wanzhou Meng, 2019 WL 338211 (D.O.J.),2019年1月29日。


[3] 《中美博弈持久战的阶段胜利》,沈逸,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hf4y1E7bb?from=search&seid=6209057326551114702&spm_id_from=333.337.0.0。


[4] 《金灿荣:2020年,中国要打好这三场战》,金灿荣,https://new.qq.com/omn/20200510/20200510A0CSXC00.html。


[5]  USA against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Huawei Device USA Inc., SKYCOM Tech Co. Ltd. and Wanzhou Meng, 2018 WL 7350494, 2018年8月22日。


[6] Lawyers for Meng Wanzhou argue U.S. was 'selective' in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https://www.ctvnews.ca/canada/lawyers-for-meng-wanzhou-argue-u-s-was-selective-in-disclosure-of-information-1.5533798.


[7] CANADIAN COURT FINDS HUAWEI CFO EXTRADITABLE TO THE U.S. ON FRAUD CHAR Bruce Zagaris, International Enforcement Law Reporter,June 1-June 30, 2020,36 No. 6 Int’l Enforcement L. Rep. 225.


[8] 同上。


[9]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USA against Wanzhou Meng, https://www.0101ssd.com/uploads/file/20210925/1632558451370064.pdf.


作者简介


德和衡信托君,就职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专注于境内外家族信托设计,涉美案件,企业跨境投融资,涉外资产规划与税务筹划。


联系方式:0755-88326260


向振鹏,就职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法学博士,专注于境内外家族信托设计,涉美案件,企业境内外投融资,创业团队孵化,和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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