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王希娟、王盾:涉虚拟货币相关高发罪名(三)

2023-10-13

三、涉虚拟货币相关高发罪名


(一)虚拟货币涉刑罪名现状


1.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数量呈高发趋势


笔者在威科先行中以“虚拟货币”作为关键词检索了近年来与其相关的刑事法律文书,具体数据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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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数量




可见,近几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仅2019年一年的数量就超过2001年至2018年18年的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虽然在我国多部门连番警示及多次专项行动的打击下,在2022年虚拟货币涉刑案件有所减少,但基于虚拟货币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踪难、全球流通性、交易便捷性、交易模式的复杂性、交易之后的不可撤销性、持有方式的多样性、价值认定标准尚存在争议等特点,虚拟货币不可避免地依旧会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类、赌博类等刑事犯罪的目标。


2.近年来涉虚拟货币刑事案由占比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居多


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由占比如图2所示,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6.12%)、侵犯财产罪(33.6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7.98%)案件较多,具体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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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由占比


首先,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如图3)中,扰乱公共秩序罪(63.68%)的占比最多,在该项下(如图4),开设赌场罪(41.19%)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2.72%)占比较多;而在占比第二的妨害司法罪(25.97%)中,其项下(如图5)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98.07%)占比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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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各罪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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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扰乱公共秩序罪项下各罪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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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妨害司法罪项下各罪名占比


其次,在侵犯财产罪案件(如图6)中,诈骗罪(65.07%)占比最多,盗窃罪(27.73%)位列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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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侵犯财产罪项下各罪名占比


最后,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图7)案件中,扰乱市场秩序罪(63.83%)占比最多(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占比最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8.73%)占比位列第二(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比最多),金融诈骗罪(9.89%)则位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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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项下各罪名占比


综上,在虚拟货币涉刑案件中,高发的罪名为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盗窃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虚拟货币涉刑高发罪名


现结合前文的检索数据,对虚拟货币涉刑高发罪名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述如下:


1.开设赌场罪


2022年8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了《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网络赌博类案件共计4.90万余件,占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8.68%。近五年全国网络赌博案件共涉及被告人13.02万余名,平均每件网络赌博案件涉及被告人数约为2.7人。


有关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日均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超过1100万人,每80名网民中就有1人参赌。如此大的网赌用户规模,为我国每年带来了超过1万亿元的资金洗钱风险。而虚拟货币无疑为网络赌博提供了“较好的”媒介,根据知帆科技发布的《2022年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下称《报告》),网赌结算类案件在2022年的平均涉案金额最高,达到8.71亿元。


虚拟货币在网络赌博中或作为赌注筹码,或作为赌博投注对象出现,而区块链技术也被用于开发网络赌博网站、应用等。在此情况下,最容易触犯的就是《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的与虚拟货币、区块链相关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如下:


(1)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组织人员赌博


一般平台会以玩家人数、参赌活跃度、总输赢等条件设置不同标准的佣金计算比例,以赌博网站“利润”作为佣金,利诱网站代理为网站招揽更多的赌民。故行为人为涉虚拟货币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邀集人员参赌,从中按比例抽头渔利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参考案例:(2022)湘3123刑初93号、(2022)吉06刑终33号


(2)提供涉虚拟货币赌博支付结算服务


部分赌博网络平台内部直接存在“提现”“出金”等兑换窗口或按钮,可以直接实现虚拟货币与现金之间的转换。而部分赌博网络则与第三方合作,由第三方来实现支付结算服务,但无论是前述两种中的哪一种,只要行为人从中牟利,均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参考案例:(2023)川0422刑初11号、(2021)桂13刑终185号、(2020)赣05刑终133号


(3)搭建网赌平台或制作、运营涉虚拟货币赌博游戏


网络赌博平台一般是具备接受会员人民币充值投注的,提供网络棋牌彩票类游戏服务,实现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现金双向兑换,为会员提供人民币现金提现等功能的平台。而行为人搭建此类网赌平台,或者开发、运营以虚拟货币为筹码供用户下注赌博等含赌博性质游戏的小程序、APP等,或者在现有合法网站内开发、运营含赌博性质游戏,并从中抽取手续费获利的,均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参考案例:(2020)浙0106刑初416号、(2020)吉0622刑初73号


此外,应当注意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即:第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第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第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综上,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赌博网站的各层级代理、赌博网站的股东、提供赌资结算服务帮助的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人员、负责推广的人员、负责计点、上分、兑换赌博筹码的人员、客服、后勤等行政人员。


针对行为人因上述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辩护:


辩点一:针对涉案金额(佣金、赌资等)进行辩护。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影响行为人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其实际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一方面,如果赌资、佣金等涉案金额确计算错误(如重复计算等),辩护人可以着重审查公诉机关认定赌资数额的方式、数额,同时,也可以结合账户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审计报告、相关报表、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赌资等涉案数额的客观真相,以达到涉案金额由多至少甚至无的辩护目的,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结果。另一方面,如果公诉机关认定部分或全部数额的证据不足,则可以该部分金额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不能成立为辩护点。


辩点二:针对罪名进行辩护。实践中,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同为《刑法》第303条规定的罪名,但二者的量刑却大相径庭。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开设赌场罪的最高刑则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若案件的事实满足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为涉案人员争取赌博罪的认定从而降低刑期。实践中,法院针对“赌场”的认定一般会结合赌博场所和赌具判断赌场规模、参赌人员的多少及流动性(是否相对固定)、是否公开(或仅靠人际关系吸聚)吸引赌客、赌博工具和赌博方式是否多元(或单一)、参赌时间长短、是否有分工等因素综合判断,这些细节也是辩护人可以重点进行辩护的要点。


辩点三:针对从犯进行辩护。从犯辩护是常见的辩护手段之一,之所以要重视从犯辩护是因为我国《刑法》第27条针对从犯作出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结合本罪,辩护人可以从行为人的身份(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层级、工作性质、获利或工资情况、资金关系等情况进行辩护,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况与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搭配使用效果更佳。


辩点四:针对主观目的进行辩护。包括行为人主观对网站系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是否明知(结合具体行为,如是否参与例会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具体行为如开设赌场等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等。


此外,辩护人在辩护时应当注意行为开始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洗钱案中都出现了虚拟货币的身影,最高检、央行在2021年联合发文定调虚拟货币被利用为洗钱新手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超过60%以上的电信诈骗资金最后都通过虚拟货币洗白。可见,虚拟货币是犯罪分子洗白非法资金的重要载体。根据成都链安《2022全球虚拟货币犯罪态势及打击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涉虚拟货币洗钱金额高达73亿美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正是虚拟货币洗钱类犯罪的典型罪名之一,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虚拟货币相关的涉嫌帮信罪的常见行为如下:


(1)出售、出借或使用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微信、支付宝账户等个人账户。一般表现为利用持有的银行卡等账户接收非法资金,再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将资金转移,并将购买的虚拟货币提取至指定的钱包地址最终实现“跑分”洗钱。参与者可能是仅将银行卡借给别人赚取租借费、出售费,也可能是被招募至网络赌博平台,从事赌资结算工作,领取固定工资或按跑分金额的一定比例提成获利,但均可能涉嫌帮信罪。


参考案例:(2022)湘02刑终29号、(2022)赣1127刑初492号


(2)搭建VOIP。一般表现为通过手机、宽带等工具搭建简易VOIP装置,协助犯罪分子接打电话、买卖虚拟货币,实现资金的转移。


参考案例:(2023)湘0202刑初68号


(3)帮助犯罪分子“引流”。一般表现为通过建立微信群、打电话等方式宣传、推广虚拟货币相关“优质投资项目”,以引诱人员数量、添加微信数量等标准分取提成。


参考案例:(2023)黑0603刑初13号


(4)操作虚拟货币低买高卖。一般表现为以合法平台做掩盖,通过低买高卖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并赚取差价。


参考案例:(2022)湘0281刑初484号


(5)提供平台维护等技术支持。一般表现为开发、出售虚拟货币相关平台、软件后提供维护等技术支持。


参考案例:(2021)浙0109刑初1047号、(2020)晋0109刑初631号


针对当事人因上述行为涉嫌帮信罪,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辩护:


辩点一:我国并不禁止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正如前文所述,虽然我国目前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并禁止涉虚拟货币金融等相关业务的开展,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转让,故结合具体事实,在此方向上进行论述以达到罪与非罪的有效辩护。


辩点二:针对“明知”的辩护。第一,银行账户出现明显异常(止付、冻结等)后,仍继续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不等于行为人“明知”。第二,单纯“测卡”的行为不应当直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是理性人交易前经常进行的行为。第三,不应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即推定行为人“明知”,虚拟货币的价格浮动本就相对较大,不应以此反推行为人“明知”。本辩护要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并提供银行流水、价格合理凭证等证据加以印证。


辩点三: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人不是单位的主管人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不应对其判处刑罚。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帮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案件事实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可针对不同行为人所处角色、作用进行辩护,以此达到减轻量刑的效果。


辩点四:缓刑辩护。若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行为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宜结合坦白、自首等情形进行组合辩护,以达到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


此外,同上个犯罪一样,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辩护也依旧适用本罪。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另一高发罪名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相较于传统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同,买卖虚拟货币、“跑分”是一种隐蔽性更强的新兴网络犯罪形式。依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理论上称为赃物犯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拟货币涉嫌掩隐罪的常见方式是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接收、转移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并从中获利。行为人一般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接收上线转来的账款后,在虚拟货币平台或APP等购买虚拟货币进行买卖交易,将虚拟货币或者售卖款转交给上线,从中赚取佣金。


参考案例:(2023)沪03刑终25号、(2022)豫0611刑初236号


可以看出,本罪与帮信罪的常见形式很像,都是通过虚拟货币作为媒介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财产。实践中,将行为人的行为判定为不同的罪名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


第一,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二者虽然都存在上游犯罪,但是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前,而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


第二,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帮信罪针对他人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而掩隐罪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


第三,“明知”的程度及范围不同。帮信罪只要知道上游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而掩隐罪则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可以是具体明知,但是明知的是过账资金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产生的收益。


第四,侵犯的法益不同。帮信罪在刑法的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侵犯的是国家管理的信息网络秩序。掩隐罪则属于妨害司法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秩序。


第五,量刑不同。帮信罪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掩隐罪的最高刑期则是七年。


明晰帮信罪与掩隐罪之间的区别,是为了更好地为行为人涉嫌掩隐罪进行辩护:


辩点一:针对“主观明知”,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者应该当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为犯罪所得。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购买资金是犯罪所得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的问题。“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种形态,可以从虚拟货币交易模式、行为人客观上无法对收取的款项进行实质审查、犯罪所得收益的具体情况(种类、数额、转换、转移方式等)等角度,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文化水平、工作经历等)等进行辩护。


辩点二:针对涉案金额,即部分钱款应当予以排除。涉案金额的认定总是本罪的认定重点,所以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中涉案金额部分,进行区分、细化,与本案无关或与本案有关但是计算错误的,应当释明、重新计算并进行排除。


辩点三:针对罪名辩护,即行为人不构成掩隐罪,构成帮信罪。正如前文所述,两罪名的量刑不同,掩隐罪的最高刑高于帮信罪。因此,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有辩护的空间,可以选择针对罪名进行辩护以达成减轻刑罚的辩护效果。


辩点四:针对从犯身份进行辩护,即行为人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同样的,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辅助、次要作用出发,结合行为人的实际收益占比、工作等因素,形成与主犯的收益、工作等因素的对比,以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辩点五:针对量刑情节的辩护,即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此处虽是老生常谈,但是辩护结合案件事实合理利用,依旧可以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4.诈骗罪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虚拟货币诈骗就是不法分子以诱导投资、交友、冒充官方工作人员、钓鱼链接等欺诈的方式和手段骗取他人的虚拟货币,或以虚拟货币为噱头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虚拟货币诈骗中,投资理财类诈骗、杀猪盘诈骗、冒充类诈骗较为普遍。虚拟货币诈骗和传统诈骗方式一样,也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网聊等方式与受害人建立信任关系,进而骗取受害人钱财。


实践中,涉虚拟货币诈骗常见的行为方式如下:


(1)虚拟货币投资类诈骗


一般表现为承诺高额的收益、稳赚不赔、百倍/千倍涨幅、政府背书项目、虚假上涨趋势图、虚假投资获利单、名人站台、内幕消息、带单操作等噱头来吸引、诱惑受害人进行投资吸收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后,通过后台控制数据,侵吞被害人钱财,或者直接卷款跑路。


参考案例:(2022)沪0113刑初141号、(2022)沪0107刑初306号


(2)虚拟货币交友类诈骗


也就是“杀猪盘”,一般表现为通过相亲网站、交友社群等,精准定位到目标,分析目标喜好将自己包装成“完美”的成功人士,建立情感渗透,在感情基础相对稳定后,诱导目标进行虚拟货币项目投资,成功后就立即跑路。


参考案例:(2022)陕0104刑初494号、(2019)豫0105刑初875号


(3)虚拟货币冒充类诈骗


一般表现为诈骗分子以“公安”等权威机关、受害人亲近之人(家人/朋友)、虚拟货币平台的工作人员或名人等身份出现,提高受害人的信任度,随后通过讲课、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受害人面临着如指导虚拟货币项目投资、账户涉嫌洗需要按照警方指示配合调查或遇到急事等极具紧迫性和压迫性的情况,引导受害人转账。此外,诈骗分子可能会辅助以准确说出个人身份信息、伪装的身份证明等手段。


参考案例:(2022)沪0104刑初381号、(2022)沪0113刑初141号


(4)虚拟货币交易类诈骗


一般表现为以在平台、群里等发布低于市场价交易虚拟货币的信息吸引受害人上钩,并要求先行给付部分预付款,诈骗分子在收到受害者的转账后即刻就通过银行卡转走,随后称没收到钱或直接“消失不见”。


参考案例:(2022)粤0783刑初331号


(5)虚拟货币招聘类诈骗


一般表现为利用虚拟货币近几年的“暴富神话”,在平台上发布“未来风口行业”“待遇丰厚、远超其他行业”等兼具噱头和诱惑力的招聘信息,应聘者来应聘时,以缴纳“报名费”“培训费”等借口要求其打款,或者直接欺骗应聘者开通虚拟货币账户、银行卡等,顶着“虚拟货币投资顾问”等“高大上”的名头,实际从事洗钱的工作。


(6)虚拟货币钓鱼类诈骗


一般表现为搭建虚假网站、APP或者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推广免费领虚拟货币(空投、糖果等)、赠品、流动性挖矿等广告,吸引人们点击链接,通常链接里会包含病毒,一旦受害者点击后,就会自动盗取受害者的私匙等,进而盗取虚拟货币或者通过获得的信息进行下一步的诈骗。


针对涉虚拟货币诈骗案的行为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辩点一:针对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范畴进行辩护。以系对方主动、自愿提供、出售虚拟货币,双方达成了交易约定为切入点,提出对方未收到约定的钱款是民事交易违约或民事欺诈的观点,故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的观点。


辩点二:针对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进行辩护。目前,我国有关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基于算法产生,应当属于计算机数据的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这种争议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判决的不同,但也为辩护人从此角度进行辩护提供了空间。从虚拟货币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角度切入,主要论述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将诈骗虚拟货币认定为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辩点三:针对犯罪数额进行辩护。即虚拟货币的价格非常不稳定,波动起伏较大,以任何一天为基准日计算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的“汇率”都是不公平的。同时,不同虚拟货币的价格本身也不同。因此,司法机关不应按照市场实时交易价格或针对虚拟货币的价值做的任何形式价格鉴定认定案件的犯罪数额。


辩点四:针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若构成共同犯罪后的从犯辩护。一方面,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角度上进行辩护的要点为责任分割,结合是否具有犯意的沟通、是否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等角度进行不构成共同犯罪或仅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负责的辩护。另一方面,针对从犯的辩护在前文已经多次提到,不再重复赘述,但应当结合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进行辩护。


此外,针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应当注意是否存在从犯罪形态等角度进行辩护的可能性。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及发展,犯罪分子开始利用新兴事物某种意义上的神秘感和暴利属性,以其为噱头,大肆吸引会员投资,进而获取高额利益。实践中常见的形式为通过成立公司或搭建虚拟货币平台的方式吸引会员,开展传销活动。一般表现为成立公司或搭建虚拟货币平台,设定积分奖励计划、销售模式,以虚拟货币投资及高利润为噱头向公众推广,吸引会员缴纳入会费或购买价值相当的商品、服务等获得入会资格,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计酬返利、分红,组成上下层级关系的传销模式,并依照会员及其下线缴纳资金的数额划分会员等级,对应着不同的级差奖提成比例,以此扩大组织规模。


参考案例:(2020)黔01刑终486号、(2019)湘1202刑初551号、(2017)湘07刑终45号


对涉嫌该罪的辩护策略总结如下:


辩点一:针对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有关组织架构,依据法律规定,构成本罪的组织应当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了层级,也就是一种上下线的关系,同时要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次,有关盈利模式,包括:(1)是否以缴纳高额的入会费或相应等价的“道具商品”为资格要求;(2)组织的维系是否依靠新下线缴纳的会费;(3)是否有真正销售的货品;(4)组织人员的收入模式是依靠客观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还是依靠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收取的入会费。最后,有关计酬模式,即是否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辩点二:针对是否具有“骗取财物”行为。传销组织的最终目的就是骗取财物。本辩点可以从投资款的使用情况及去向、宣传的公司及项目的可行性及进展、公司经营情况、商品是否存在、发生转移并最终为购买者所有、组织的发展模式等角度出发。


辩点三:针对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依据法律规定,本罪惩罚的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故一般参与者及因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辩点可以从行为人的身份地位(是否为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等)、实际职权(是否具有管理、协调职能)、主观对于传销活动是否明知、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等角度进行。


辩点四:针对案涉虚拟货币的价值。在此辩护角度上,主要关注是否存在真实的虚拟货币以及该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商品的属性(如流通性等),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及方式、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四、结语


尽管虚拟货币以安全性、隐秘性、便捷性等特点著称,但其法律属性等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这也使得虚拟货币自成立至今依旧面临着较高的刑事风险。我国为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也一直对虚拟货币交易予以政策上的从严态度。因此,投资者们应当从严把控法律红线,明晰虚拟货币的涉刑风险,避免成为犯罪的工具,甚至是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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