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朝庄

分所合伙人

昆明 

1528833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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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经历:


2009年05月至2010年7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2010年11月至2021年7月: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
 
2023年03月: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代表案例及项目:

  1. 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行政诉讼
自2010年执业至今,十三年的时间里,办理了400多件案件,代表案例如下:
1、2014年,代理祥云县××工矿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州××公司选厂采矿权纠纷再审一案中,作为祥云县××工矿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决祥云县××工矿有限责任公司败诉,需要赔偿对方211万元,经代理再审阶段后,依法提出再审意见,并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诉求,后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件进行再审,最终再审裁定驳回对方起诉,为委托人挽回211万余元损失。
2、2014年,代理原告鲁××与被告云南××投资有限公司、畹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一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该案原告起诉要求归还7130万,案件经过代理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多次调取证据,最终一审判决我方仅需还款68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为委托人减少损失6450万元。
3、2015年,在代理原告鲁XX诉被告云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大理弥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云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弥渡第二分公司、大理弥渡××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该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金额为2.62亿元,案件经过代理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约5750万元;原告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取得极好的代理效果,为委托人减少损失超过2.1亿元。
4、2017年,在代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贸易有限公司、昌宁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7案件中,作为被告方云南××贸易有限公司、昌宁县××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等的代理人,该7个关联案件原告方起诉总金额为4500余万元,案件经过代理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上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7个关联案件全部胜诉,为委托人减少损失超过4500余万元。
5、2017年,在代理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深圳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该案起诉工程款金额1亿多,最终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支持工程款80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从判决,未上诉。该案为施工单位争取到近2000万元违约金,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2018年,代理广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终通过诉讼调解为委托人收回工程款5800万元。
7、2019年,代理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过代理,判决执行收回全部欠付工程款530万元。
8、2020年,代理吴××与云南××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石××股权转让纠纷,通过代理,最终判决收回款项530万元。
9、2021年,代理杜××与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对方向我方支付本息共计约2600万元。
10、2020年至2022年,代理昆明××传媒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4个案件,对方起诉金额共计8338万元,案件经过代理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最终一审、二审判决我方仅需支付967万余元,该案为委托人减少损失7371万元。
11、2020年至2023年期间,代理陈××、王××、李××与畹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方起诉金额5100万元,案件经过代理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仅判决我方支付对方321万余元,我方提起上诉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促使对方作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我方仅需支付对方226万余元,该案为委托人减少损失4874万元。
12、2022年,代理王××与岳××玉石买卖纠纷一案,案件经过代理后,盈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方支付我方289.2万元玉石款,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13、2020年至2023年期间,代理徐××与重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方起诉金额400万元,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对方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作出驳回我方全部起诉金额的严重不利情况下,继续代理案件,依法申请再审,促使二审法院主动启动纠错程序,主动对案件决定再审,最终二审法院再审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14、2014年至2020年9月期间,代理云南省饮食服务总公司与云南金秋长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执行纠纷一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通过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等程序为云南省饮食服务总公司主张合法诉求,成功暂停了云南省饮食服务总公司名下云南大酒店的拍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为当事人争取到2600万元的执行利益并保住国有企业的核心资产,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15、2016年,代理李××、和××与景洪市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两案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促使景洪市人民政府与李××、和××签订补偿协议,以市场价格获得相应补偿款,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
16、2020年,代理代理昆明××传媒有限公司与禄丰市人民政府、南华县人民政府、沾益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三个案件,一审、二审均确认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支付赔偿款。
17、2021年,代理昆明××有限公司与祥云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案件经过代理后,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我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支付相应赔偿款。
18、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代理蔡××与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案件经过代理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确认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政府支付1546万元赔偿款。
19、2022年,代理昆明××粉末厂与盘龙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案件经过代理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促使盘龙区政府与我方达成补偿协议,由政府支付880万元补偿款。
 
  1. 刑事案件:
1、2015年,在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2014“1 ▪ 11”火灾事故中,作为赵××的辩护人,公安机关侦查认为赵××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认真、仔细研究案件全部材料,根据省政府成立的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 ▪ 11”火灾事故调查组做出的《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 ▪ 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赵××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并与检察院及时、高效沟通,提交辩护意见书,最终,香格里拉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赵××作出不起诉决定。
2、2017年,作为蒋××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由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盘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展辩护工作,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3、2018年,作为王××、昆明××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的辩护人,案件涉及行贿金额277万元,经过开展辩护工作,最终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王××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4、2019年至2021年,在中信银行昆明北站支行行长周××、个旧市农村信用社人民路信用社主任付××、李××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中,作为该案的关键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该案涉案金额共计40.8亿元,案发时尚有18.3亿元未归还,经过阅卷、开展辩护工作后,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促成本案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在一审开庭前涉案未归还的18.3亿元款项全额归还,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昆明市检察院指控罪名金融凭证诈骗为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所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李××3年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代理该案取得非常显著的社会效果,被告人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和解,金融机构未收回的18.3亿元款也全部收回,各被告人也对案件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高效、高质量、专业的辩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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