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安然

分所合伙人

福州 

1396084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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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经历及从业资格

2000年8月至2005年4月分别任职于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至2014年5月在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执业,系律所合伙人、律师;
2014年6月至2017年10月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系律所管委会副主任、律师;
2017年11月至今在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系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代表案例

洪安然律师团队为海岸基金名下的胜中广源有限公司受让于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的福建省莆田市新华利有限公司等52户债权资产包提供管理和处置服务;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的福安市嘉禾电机有限公司等32户债权资产包提供管理和处置服务;为峰源有限公司受让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福建诚泰水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福建地区的资产包提供处置服务。
以上资产包项目均已成交或部分成交,并取得良好处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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