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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再审获改判,破解暗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效力认定法律适用争议

2026-01-22

  近日,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某头部保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实现全面改判。山东高院再审判决依法撤销该案一、二审判决,确认某保理公司对案涉应收账款享有合法所有权,判令停止执行该笔应收账款并解除相关查封、提取措施,成功为当事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更破解了暗保理业务长期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本案由德和衡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以及执业律师陈怡任作为客户再审阶段代理律师。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暗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认定,涉及债权转让登记公示效力、通知义务与执行查封的权利冲突等行业共性法律难题。暗保理作为保理业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不预先通知债务人”的操作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适用分歧引发争议。本案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原审法院未认定暗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未能在查封之前到达债务人为由,驳回了客户的全部诉求。

  德和衡接受客户委托后启动再审程序,团队围绕案涉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登记的公示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优先性等关键要点,全面阐释暗保理业务的合法属性及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明确提出债权转让应当区分债权转让通知的对内效力与转让登记的对外对抗效力;从相关法律规定立法本意出发,明确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具有法定公示对抗效力,应收账款在法院查封前已完成中登网登记,足以对抗在后的司法查封,符合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制度设计初衷;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受让人取得债权的生效要件,仅影响对债务人的履行约束,不阻碍受让人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合法取得债权,契合暗保理业务“不预先通知债务人”的模式特性;即便保理业务基础合同中存在“禁止转让”条款,也不得对抗第三人。最终山东高院再审采纳我方核心观点,改判支持了客户诉讼请求。

  该案改判不仅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暗保理业务法律适用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典型参考意义,破解了暗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被第三人查封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该案改判也彰显了德和衡律师在保理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等领域的深厚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为全国范围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权威参考样本,对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和规范动产融资登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简介

  张磊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经济师,本科和研究生均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磊律师在证券金融类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业绩,代理过“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13中森债”“阳光城ABS”“中南建设”“凯迪生态”等多起有影响力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保理和融资租赁领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取得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改判或全额收回融资款等良好效果;在新能源、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项目纠纷、公司股权与回购业务纠纷、涉外案件纠纷等领域,张磊律师也有多项重大案件胜诉业绩。张磊律师主要客户包括国家电网、国家开发银行、中信建投、中国人保、民生银行、国海证券、粤开证券、长城证券、西藏信托、招商局、中广核、中国中铁、中国船舶、中国二冶、东风汽金、中航油国际、中铝国际、顺丰集团、天元锰业、北汽产投等金融机构、央国企及大型企业。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手机:13910725020

  邮箱:zhanglei-bj@deheheng.com

  陈怡任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硕士,曾供职于某跨国公司大中华区总部。陈怡任律师在证券金融类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业绩,已经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陈怡任律师的客户包括国家电网、国家开发银行、中信建投、国海证券、粤开证券、长城证券、招商局、中国中铁、东风汽金、顺丰集团等金融机构、央企、国企及大型民营企业。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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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chenyiren@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