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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南方+”对话唐志峰:推动大湾区从“制度差异”走向“规则互认”更高融合阶段

2025-08-05

  深圳河蜿蜒流淌,沿岸灯火璀璨。

  河之北,深圳特区45载改革激荡,法治创新如潮涌;河之南,香港回归28年,普通法体系稳定延续。

  深港双城,近在咫尺,却又截然不同。一条深圳河,分隔的不仅是地理空间,更是两套法律体系、两种制度逻辑——一边是社会主义法系,另一边是英美法系,不同法系规则间,存在差异。

  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入深水区,“制度藩篱”已成为横亘在要素自由流动、规则顺畅衔接面前坚固的壁垒。

  今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 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提出了深化司法领域改革和交流合作。

  改革创新的号角再次吹响。在经济特区建立45周年的新起点上,深圳该如何以法治为引领,破除深港融合的壁垒?法治,这把精准的手术刀,能否打通深港两地的“规则转译器”?

  法系碰撞“两制”优势遭遇法治“衔接”不畅

  深港一条界河,隔开两座城,更隔开两套制度。香港奉行普通法,侧重判例与市场自治;深圳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强调立法主导与政府引导。深圳与香港的“一河之隔”,实则是法治体系不同。

  然而,“一国两制三法域”,是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的基本制度环境。不同法系间的碰撞,本就是大湾区最鲜明的法治底色。

  香港不单是国家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管辖区,也是全世界唯一中英双语的普通法地区,无论在法律用语和内容上均为国际社会所熟悉。

  深圳比邻香港,更在承担湾区内部跨境融合的先锋角色。深港合作,“一国两制”是根基,也是难点。规则差异不是问题,缺乏高效的“转译器”与“适配器”才是症结所在。

  无论是跨境商事纠纷的管辖权争议、专业资格互认的玻璃门,还是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焦虑,背后都是法律规则、监管标准、司法程序缺乏有效衔接的“硬梗阻”。

  正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郑永年教授所洞察的症结:当前深港合作乃至大湾区建设,时常面临“‘块块’改革被‘条条’化”的困境——地方的改革探索,受制于顶层制度设计的刚性约束。而规则对接的本质,是法律语言的转译,更是制度自信的互认。

  破冰之刃法治改革挺进制度型开放深水区

  回顾过去实践,深圳交出的答卷,是以法治为矛,刺向制度坚冰的最深处。

  破“司法隔阂”——深圳前海在法律方面先行示范探索,试点引入港籍陪审员、调解员,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特定区域执业。

  如今,选择深圳执业的大湾区律师数量已经超300人,占据广东大湾区律师数量的“半壁江山”。大湾区律师用脚步投票,不仅是人数的增长,更是规则融合的具象体现。

  破“规则壁垒”——深圳率先探索“港资港法港仲裁”等机制,试图在特定领域让香港规则在深圳“落地生根”。

  “港资港法港仲裁”机制通过特区立法权和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意见、批复,突破性地允许前海港资企业在民商事合同纠纷中,自由协议选择香港法调解、诉讼,还能将香港选为仲裁地,实现全国首个“港资港法港仲裁”实践。法治破冰,成为从个案特惠迈向规则普惠的关键一跃。

  破“治理鸿沟”——借鉴香港经验,深圳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持续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法治环境。

  “港创新”受到“快保护”,自2023年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实施优先审查试点以来,不少港资企业前来办理专利申请,助力企业大幅缩减申请专利授权时间。建立起一套可预期、可信赖的规则体系,成为深圳制度型开放的核心。

  深水搭桥法治通衢仍需破除多重围墙

  法治破冰之旅,绝非一路坦途。

  仔细梳理,深圳依旧任重道远,克服重重困难。

  首先,“授权天花板”待突破。涉及国家事权的法律调整、司法管辖权等核心领域,地方改革空间有限,亟需中央更高位阶的授权与制度供给。

  然后,“系统性协同”待加强。规则衔接非司法系统单兵突进可成,需立法、行政、监管、行业组织等多维度同步发力,形成制度合力。法治贯通,本质是一场系统性的制度重构工程。

  最后,“人才与信任”待夯实。精通两地法律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稀缺,市场主体对跨境规则稳定性的信任感仍需长期培育。规则的互信,往往比规则的文本更重要。

  贯通深港制度藩篱,非一日之功,却是必由之路。改革深水区,法治不是壁垒,而是桥梁。当规则对接,壁垒变通途。

  展望未来,深圳当以更大魄力推动法治领域更深层次“破冰突围”,为大湾区制度型开放凿开一条规则相通、机遇共享的法治通衢。

  观 点

  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高级权益合伙人/主任律师 唐志峰

  推动大湾区从“制度差异”

  走向“规则互认”更高融合阶段

  南方+

  深港融合的核心难点是缺乏高效的“规则转译器”。在您看来,粤港澳律所联营制度是如何充当法治领域的“规则转译器”?又是如何平衡司法管辖权的差异?

  唐志峰:粤港澳律所联营制度通过允许内地与港澳律所构建规范化合作组织,实现了跨法域法律服务的“一站式”供给。在跨境案件或项目中,为达成客户的共同目标,必然需要对不同法域的规则进行精准解读与灵活应用,这一过程本质上就是“规则转译”的实践。而联营制度正是这一过程的核心载体——联营所内,内地与港澳律师通过长期协同办公形成高效协作机制,如同精密咬合的齿轮,既能快速捕捉客户的跨境诉求,又能将三地差异显著的法律规则、专业术语进行“无缝转译”,最终输出兼顾多法域合规性的综合法律方案。

  这种“转译”功能的深层价值,更在于推动规则的衔接与融合再造。例如,在公司破产程序对接、案件跨境执行、专业资质互认等领域,联营所的实务经验为规则衔接提供了鲜活样本:两地律师通过个案合作积累的实践智慧,可提炼为立法参考,推动从规则差异的协调逐步迈向统一适用的可能,从根本上降低因制度壁垒导致的社会运行效率损耗。

  在司法管辖权平衡方面,尽管联营制度无法直接改变三地管辖权划分的既定框架,但资深跨境律师在个案中提供的争议解决策略建议,能帮助客户提前做好管辖权安排。这种基于实务经验的前瞻性规划,间接促进了各法域司法管辖的合理配置,让纠纷解决路径更贴合实际需求。

  南方+

  粤港澳律所联营制度实施十年,您亲历了联营制度从试点到推广。这项制度设计是如何克服市场化路径的“碎片化合作”弊端?复制推广价值如何?

  唐志峰:联营制度通过构建“机构化合作框架”,从根本上克服了传统跨境法律服务的“碎片化”局限:它将合作各方整合为经司法部认可的独立律所实体,明确了长远商业目标、市场定位、运营规范及风险防控机制,这种制度化安排远超临时合作的松散性。同时,联营所的资金投入与合伙制下的无限连带责任,促使合作各方从商业回报与风险防控双重角度,高度重视每宗案件的服务质量,形成对市场开发与客户维护的持续动力。

  此外,政策支持与生态构建进一步强化了制度效能:前海等片区提供的办公补贴等政策降低了运营成本,而“先行先试”的定位则推动联营所与其他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形成协同生态,实现“一站式”服务集群效应,既提升了联营所的市场辨识度,也增强了整个服务生态的不可替代性。

  这一制度的复制推广价值显著:其成功经验可向其他跨法域区域移植,推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服务合作,为跨境经贸、投资等活动提供稳定法治保障,进而助力区域经济深度融合;同时,其规则衔接的实践逻辑,也可为教育、医疗等其他领域的跨制度合作提供重要借鉴。

  南方+

  在您看来,联营制度有望在哪些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助力深港打破制度藩篱?

  唐志峰:在业务领域,联营所有望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产业延伸,聚焦跨境数据合规、数字资产保护等前沿需求;若能获得司法部对跨境刑事法律服务的许可,还可在走私犯罪辩护、反洗钱调查、跨国商业贿赂合规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填补当前服务空白。

  在规则衔接层面,可进一步推动大湾区法律实践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兼容,例如在跨境破产、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形成区域性指引,为全球跨境法律服务提供“中国方案”。

  在人才培养上,可探索与国际知名院校、律所共建联合培养机制,定向培育精通普通法、大陆法及国际条约的复合型人才,通过人才互通带动深港法律理念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为破解两地在商事登记、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制度壁垒提供“软支撑”,最终推动大湾区从“制度差异”走向“规则互认”的更高融合阶段。

  作者:南方+研究员 曾子航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