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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陈燕红律师就“小过重罚”缘何引发执法争议接受法治周末报采访

2025-01-14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一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事件经媒体报道,引发网友热议和社会广泛关注。2024年12月24日,该案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无独有偶。2024年12月31日,湖南高院通报了湖南衡阳的一起“小过重罚”典型案例。该案中,超市因几张宣传海报“背上”5万元罚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食品安全法等类似案件的行政处罚机构角度来看,执法机构与有关人员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并未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畴,是合法的,但是显然缺乏了执法温度,少了些合理性。

  “小过重罚”屡屡出现

  近年来,“小过重罚”的行政处罚可谓屡见不鲜。比如,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四川宜宾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洛阳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元、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这些案件普遍案值较小,以行政罚款处罚方式为主,但罚款额度偏高。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常务副主任陈燕红表示,“小过重罚”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小微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时,处罚程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存在“过罚不当”和“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陈燕红认为,“小过重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该原则明确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等小微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显然与这一原则相悖。

  2024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

  实际上,早在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就提到,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水果店因海报违规被罚5万元

  近日,一起水果店因海报被罚款5万元引发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再次引起关注。

  湖南省衡阳市某鲜生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主要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日用品等。为了招揽顾客,该超市老板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

  2023年6月,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某超市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年7月,区市监局在对该超市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某超市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

  2024年1月,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罚款5万元;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超市未缴纳罚款,区市监局向衡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衡阳市某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核实,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某超市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虽然某超市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某超市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最终,衡阳市某区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高院指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小过重罚”、贯彻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案例。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影响的是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动摇的是对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信心。

  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

  无独有偶,“江苏一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开出10万元罚单”的新闻引发公众热议。

  据记者了解,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羊胴体、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同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2024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同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自己将面临“因罚致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9月26日,法院驳回陈广芳的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如何运用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如何运用?如何确保“过罚相当”?

  “‘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重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了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匹配,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细化处罚标准,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审核机制,接受外部监督,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陈燕红说。

  陈燕红指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加强执法指导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小微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徐红梅则认为,行政处罚首先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其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行政法规;最后,行政处罚的力度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其有关证据合理地作出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让冰冷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人员的适用过程中带着温度,使得每一位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接受处罚时能够从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过错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真正将良法与善治相结合,做到执法为民,以人为本。

  法院如何平衡企业权益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陈燕红表示,在处理“小过重罚”案件时,法院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注重企业实际情况、平衡企业权益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等,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助力企业发展,还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显温度,把经营主体的法治需求变为对执法部门的法治要求,用情用力消除“温差”“落差”,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

  来源: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