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程子龙在安徽合新高铁中铁七局施工现场采访时遭遇袭击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事实上,近年来,媒体记者在依法履职进行采访过程中被暴力胁迫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今年3月,央视记者在燕郊采访爆燃事故时也同样遇阻。那么,新闻记者在依法履职进行调查采访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相关违法人员除了被处以行政处罚外,是否还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
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印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媒体法研究中心主任罗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钱叶六,西北大学新媒体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赵双阁,《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一场深入对谈。
法治网研究院:在此次新华社《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遇袭事件中,殴打正在调查采访中的记者并抢夺其手机。在此类事件中,袭击者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钱叶六: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殴打记者、抢夺或者故意毁坏记者采访工具如摄像机、手机的行为,不仅威胁到记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是对新闻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涉案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9条的规定,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抢夺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单处或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抢夺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涉案人的行为在民事上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印波:如果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罪名:
一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袭击者在实施暴力行为时,造成记者不同程度的伤害或身体伤害,那么这些违法人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更严重伤害的,构成犯罪。特别是,如果记者遭受的伤害程度较重,伤势达到了轻伤以上的标准,袭击者将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二是妨害公务罪。记者不同于其他职业,具有很强的行政挂钩属性。记者所属的中国记者协会不同于律协、医协等行业自律组织,记协是中央编办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22家群团组织之一。根据刑法第277条,如果袭击记者的行为意图阻止其履行新闻报道职责,或者通过暴力手段干扰记者正常履职,若具有特定情节,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
三是抢夺罪或者抢劫罪。抢夺记者手机等此类行为属于以暴力、强制手段侵犯他人的财产,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话,这种行为根据危险程度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抢劫罪。
四是非法拘禁罪。用强制手段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赵双阁: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宪法赋予媒体和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尤其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面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社会丑恶现象,新闻记者拥有采访报道的正当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或者阻挠,更无权对记者的身体健康或者采访设备进行伤害和破坏。事实上,在我国,相关法律对保障新闻舆论监督、保护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任何殴打记者、阻挠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首先,如果被打记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或者以上,袭击者涉嫌触犯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将被判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被打记者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袭击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袭击者有故意阻挠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的情节,同时还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承担警告、拘留、罚款等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再次,除了以上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0条、第113条、第1003条的规定,袭击者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被打记者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设备损坏等损失。
最后,除了以上相关法律对新闻记者权益进行保护外,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还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倡导“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法治网研究院:今年3月,央视记者在河北燕郊采访爆燃事件遇阻后,中国记协曾就严正发声“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您认为,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应该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
罗斌:新闻记者因舆论监督受阻甚至被殴打事件多次发生,还需要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保证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
从法律上看,我国已经逐渐建立了对新闻采访工作的宪法、行政法和民法的保障制度。但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他部门法尚未建构具体的保障机制。对新闻采访工作根本的法律保障当然是制定切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可考虑从行政法和刑法两方面着手:首先是制定一部行政法规来落实对新闻采访工作的保护;同时,在我国刑法中增加“妨害新闻采访罪”,或单独成条,或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
现阶段,比较现实的是行政保护,就是各级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新闻媒体是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以及对促进各项工作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对相关机构或单位阻挠新闻采访工作的,要严厉追究其领导的责任。对以暴力手段阻挠采访、伤害记者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启动刑事程序。
印波:首先,在立法层面,应当完善对侵犯记者正当采访权行为的处罚。国家现在对记者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权利的保护,主要依托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只在第5条规定了“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该规定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宣誓性条款”,而应当增设侵犯记者正当采访权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社会层面,中国记者协会应当发挥其群团组织的特殊作用,加强对记者正当采访权利的保障,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马丽红:首先,新闻行业存在的价值就在于真实反映现实生活的美丑善恶,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和表达权利,是社会的镜子和良心。如果记者正当报道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甚至人身都受到威胁,被伤害的不是一个职业群体,而是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新闻报道权必须予以保护。
其次,殴打记者、阻挠采访的事情之所以一再发生,也说明某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试图以此掩盖其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有关机关不能只停留在惩处当事人殴打记者这一行为的层面,而应进一步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