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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马丽红律师就旅游须知“自甘风险”接受法治周末报采访

2024-10-21

  旅游尤其是节假日旅游,已经成为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来自文化和旅游部的数据显示,今年国庆节7天假期期间,全国国内旅游出游7.65亿人次,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5.9%,较2019年同期增长10.2%;国内游客出游总花费7008.17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6.3%,较2019年同期增长7.9%;人均消费为916.10元,按可比口径同比略有增长。

  随着旅游市场的火热,相关的旅游纠纷也开始显现,且类型多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犹如一面镜子,清晰地反映出旅游行业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同时也为规范旅游业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

  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旅游纠纷,包括游客与旅游公司之间的纠纷、经营者之间的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例同时涉及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及游客对自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不同情形。

  游客“野游”时权益受损景区有无过错是责任厘定关键

  不少旅游爱好者钟爱“野游”。然而“野游”带来的安全、破坏环境等问题不可忽视。

  10月6日,稻城亚丁景区通报,10月2日王某强等3人无视公告,擅入景区未开发区域徒步穿越,损坏驿站物资;李某婷等5人也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无视劝阻。8名游客违反规定,危害景区及保护区管理,被终身禁止进入,王某强等3人还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并要求赔偿公物。

  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提醒:由于自然保护区地形、气候环境复杂,加之深山区没有通信信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很难及时有效开展,希望驴友们珍惜资源、珍爱生命,不要非法进入保护区。

  此次发布的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了“野游”责任承担问题,强调景区无过错时,游客应自担风险。

  2022年8月20日,江某卫及其妻徐某仙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活动中,徐某仙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仙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未与经营、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徐某仙的坠亡地点位于溪谷险要、人迹罕至之处,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未设立禁止区域情形。溯溪系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陈磊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旅游纠纷案件中,旅游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过错’,而该案例旅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旅游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游客逃票擅自进入非景区控制范围的区域进行溯溪项目,须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马丽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游客未购票,与景区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景区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同时游客进入了非景区经营区,超出景区正常游览范围,其自身过错明显,景区不应因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也提出同样的观点并提醒,游客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景区对游客的损害没有过错,即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自甘风险原则,游客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体验惊险刺激项目导致伤亡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何责

  一些游客热衷于尝试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许多景区也适时开通了相关项目,但其中的风险却被忽视。今年就发生多起游乐设施导致的伤亡事件。

  比如,8月10日,广西德天瀑布景区登高观瀑飞天魔毯项目发生故障事故,造成1名游客死亡,60名游客受伤;8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万龙山乡武功山景区万龙峡漂流发生2名人员落水事件,2名落水者被救起并送医救治,其中1人轻伤,1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出现这种问题,责任如何厘定?

  记者梳理此次发布的案例发现,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决定着旅游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某市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胡某某向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起诉某旅游公司,请求判令后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特别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全面了解。在胡某某骑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详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骑行路线,致使胡某某对该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充分了解,最终坠崖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88231.2元。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旅游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典型案例。

  陈磊表示:“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责任主体是否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活动本身的危险系数、活动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质、权利人(参与者)是否有特别保护的必要性、责任主体(经营者)对危险的控制能力、责任主体(经营者)对危险的可预见性、责任主体(经营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经济成本等六个因素。安全告知义务具体包括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要尽到风险提醒、危险因素告知、使用操作要求告知、必要措施保障告知等。”

  尹玉律师提醒:“以此‘沙滩摩托车骑行’项目为例,经营者应向游客介绍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强调注意事项,如佩戴头盔、遵守规则、控制车速等,还应明确行驶路线,设置指引牌,保障游客安全。经营者还要开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何预防常见的安全隐患,以及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如何迅速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此外,陈磊强调,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综合旅游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程度以及游客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注意程度,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承担比例。

  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旅游经营者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判决。

  2020年5月31日,朱某欣参加某旅游公司的“摇摆桥”项目时,因某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摇晃桥面,致使朱某欣从摆桥上摔落、受伤。经鉴定,被诊断为九级伤残。朱某欣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旅游公司虽然设置了提示该项目危险性的警示牌,并采取了裹置软质橡胶等防摔伤、撞伤等保护措施,但仍未对参与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度摇晃桥面的情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据此认定旅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80%),朱某欣承担次要责任(20%)。一审宣判后,朱某欣、某旅游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陈磊称:“该案例反映出如果游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时,人民法院并非一定会判令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那么其自身也需承担责任。因此,游客在游玩高风险旅游项目时,应充分评估案涉项目的危险性,谨慎评估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游客对自身安全也同样负有注意义务。”

  景区动物攻击游客事件时有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合理预见风险

  游客在自然生态景区旅游时被景区内的生物攻击,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其中以各种猴山上的猴子“攻击”游客的情况最为普遍。四川省峨眉山的猴子是登上新闻最频繁的猴子。

  此前有媒体报道显示,峨眉山清音阁生态猴区管理处副处长余振宏在2007年曾说过:“我们景区去年发生的猴子抓伤咬伤游客事件大约有300起。”

  此次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峨眉山猴子伤人事件。

  2017年8月,张某听闻峨眉山的猴子活泼可爱,与人亲近,专程来到峨眉山景区观猴,不顾游客应与猴子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不慎被猴子抓伤。在接受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峨眉山管委会”)工作人员救护后,张某拨打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旅游环保法庭(以下简称“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的旅游纠纷热线电话,要求峨眉山管委会对其进行赔偿。

  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案涉景区内的野生猴子可以与游客较为自由地接触,景区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保障义务。峨眉山管委会虽然设置了栏杆、警示标语等,但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未遵守景区关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警示要求,进入猴子聚集区逗猴、喂猴,也未完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仅需接种疫苗,不构成伤残等级,由峨眉山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1000元。

  尹玉指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能够合理预见其经营、组织活动可能给潜在受害人带来的危险。峨眉山景区内的猴子可以自由地和游客接触,而这类接触往往容易引发伤人事件,且此类事件频发,峨眉山管委会应预见到这一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

  “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景区实际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充分有效。而峨眉山景区内的野生猴子可以与游客较为自由地接触,这就要求景区在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峨眉山管委会虽然设置了栏杆、警示标语等,但这些措施未能防止游客张某与猴子接触并受伤,表明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实际效果有限,未能达到相应的安全保障效果。”尹玉补充。

  “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所认同的义务,危险活动需要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并不是要求安全保障责任人必须能做到风险的完全避免。相对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风险判断和规避能力,因个体或第三人过错致伤,按过错程度和原因来确定责任。”马丽红说。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11月,为提升景区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峨眉山管委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猴群管理员。目前,这些管理员已经上岗,不少游客拍到马甲上印着“峨眉山猴管”的管理员,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确保猴子不会对游客造成伤害,也防止游客对猴子进行不当投喂或激怒它们。

  文章转自: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