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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人格权案二审终结,优酷土豆胜诉——司法确立视频网站不具有审查义务

2014-04-28

    2012年8月,方舟子以老罗英语培训、优酷网、土豆网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方舟子认为优酷网、土豆网发布的“罗永浩2012年夏季在北展剧场演讲”视频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方舟子认为,老罗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和“方舟子”笔名,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方舟子还认为,优酷网、土豆网在网站中展示了涉案视频,供网民浏览下载,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方舟子肖像,且至本案诉讼后仍未删除,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方舟子败诉,方舟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所集团合伙人姚克枫律师接受优酷网、土豆网的共同委托,代理了该案的一审、二审的全程诉讼。
    在二审中,姚克枫律师提出,优酷、土豆作为视频网站,对相关视频不具有审核义务,亦无权干扰视频传播,判断关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是否存在侵权,优酷土豆不具有法律上的审查义务,优酷土豆无法用司法标准来对网站海量视频进行一一评判,对于网络中存在的视频,只要不是优酷土豆制作,就应免责,即便优酷土豆接到方舟子的通知,但在未经司法认定视频存在侵权前,优酷土豆也有权不删除。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姚克枫律师的观点,确认优酷土豆视频网站对涉及肖像权等人格权在内的权利,未经最终司法确认前不具有审核义务和删除义务,二审改判认定老罗公司侵权,判令老罗公司支付公证费用,但不赔偿方舟子的其他损失。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优酷网、土豆网既无直接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未尽审查管理义务致使侵权事实扩散的情形,不构成对方舟子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犯,二审判令优酷网、土豆网继续胜诉。
    到此,备受社会关注的方舟子人格权案终落下帷幕。该案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创设性的确立了视频网站对于视频涉及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审核界限,认定优酷土豆未及时删除,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使得版权诉讼中的“避风港原则”创设性的运用到人格权纠纷的案件中,使得同类涉及人格权纠纷的网络视频案件,将不再无章可循,该案的另外一个标志性意义是,从司法上对将视频网站拉入诉讼起到一定的阻止作用,避免使得网络平台被无限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