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关于规范中国足球球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律师建议书》全文发布

2014-04-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球协会:
    随着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球员与俱乐部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据媒体报道,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仅在近一周内就受理六起足坛劳动(工作)合同纠纷案,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进行裁决,已经直接与我国宪法、法律相抵触。为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本律师依法、独立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依据我国宪法、法律立即对中国足协违法越权仲裁劳动争议予以关注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均规定、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中国足球协会借口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或“国际惯例”、“国际通则”等“家法家规”,插手行使法定机构的法定职权,涉嫌破坏和干扰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建议全国人大予以关注,并责令有关部门对其与我国宪法、法律相违背的活动予以制止。
    二、建议国家体育总局责令中国足协立即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工作)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交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中国足协的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中国足协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关系所产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已明确规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且已有谢晖案、曲乐恒案、卞俊思案、孙吉案等形成先例。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规定明显与上述法律抵触,建议立即修改前述规定,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交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建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立即停止使用“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名称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仲裁委员会”在我国法律内已经具有特定法律用语概念,为避免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定仲裁委员会与所谓“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两者之间的概念与关系,建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立即停止使用现用名称,或可修改为“中国足球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
    四、建议中国足球协会立即着手规范球员劳动(工作)合同备案管理,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
    足球协会在对球员劳动(工作)合同备案过程中频频爆出“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问题,足协制定和推行的制式合同在适用过程中也面临种种问题,导致球员劳动合同(工作)备案管理存在混乱现象,且矛盾日益突出。鉴于此,建议足协尽快依照《劳动合同法》修订制式合同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球员劳动(工作)合同备案管理,并在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
    五、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推进与《体育法》配套的体育仲裁立法和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工作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建议国务院根据《体育法》的授权和《立法法》第九条之规定,尽快就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及仲裁范围进行行政立法,将《体育法》规定授权事项落到实处,确保竞技体育纠纷处理机制既有法可依,又符合国际体育惯例和通则。
以上建议,恳请充分考虑并予以回复或直接采纳!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体育法部律师:李修超
                                 争议解决部律师:姜保良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抄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联系方式:
  李修超律师  电子邮箱:lixiuchao@deheng.com
  姜保良律师  电子邮箱:jiangbaoliang@deheng.com
  办公电话:0531-8067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