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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克枫、景博文律师代理国内首个“综艺节目与网络电视剧同名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得胜诉

2015-09-10

    近年来,随着综艺节目、影视剧、歌曲等日趋多元化发展及内容的不断创新,不同形式的作品之间的同名现象不断出现,与之而来的不同类作品之间竞争形式也引发关注。近日,由德和衡律师姚克枫和景博文代理的原告万合天宜影视公司就网络剧《万万没想到》起诉被告四川电视台播放同名《万万没想到》综艺节目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获得胜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四川电视台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被告四川电视台停止使用“万万没想到”名称制作和播放节目、删除相关微博内容、刊登消除影响声明以及赔偿万合天宜相应的经济损失。本案系首次认定电视综艺节目与网络电视剧之间同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万合天宜影视公司早在2013年8月6日与优酷网共同推出了《万万没想到》系列网络电视剧,该剧在优酷网独家播放,一经播出即受到广大网民的热烈追捧,剧中不少经典台词更成为社会流行语,《万万没想到》系列剧总播放量超过二十亿次,《万万没想到》获“2014国剧盛典年度最佳网络剧奖”、“2013-2014年度中国最佳网络剧紫勋奖”等大奖,被称为网络第一神剧,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随着《万万没想到》的成功,万合天宜又陆续推出《万万没想到》系列衍生作品,包括书籍、网络游戏、U盘、手表等,均获得了良好反响。万合天宜《万万没想到》系列作品,以“意想不到”为主线贯穿故事情节始末,创作内容和表达手法在电视剧娱乐节目领域中独树一帜。
    2015年2月,被告四川电视台推出《万万没想到》综艺节目,同样使用“意想不到”的创作手法,该节目通过科学探索或论证,以揭示生活中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知识或现象,该节目使用“万万没想到”名称,四川电视台的官方微博中还使用了原告《万万没想到》剧照海报等信息。 
    本案历经多次证据交换和庭审,姚克枫、景博文律师和万合天宜法务团队搜集整理了大量证据,并对原被告节目相关内容进行仔细甄别、比对,姚克枫、景博文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万合天宜推出的《万万没想到》网络电视剧,获得了众多大奖,在优酷网播放,有极高的点击率和收视率,万合天宜还推出同名其他衍生品,“万万没想到”作为名称,以高度的概括性和简洁的语言表达了作品的主题和风格,该种表达主题的方式已经具有了独创性和可区分功能,经万合天宜和优酷网大力推广,“万万没想到”已经具备了显著性,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经构成知名品牌,应当受到保护。四川电视台在万合天宜推出《万万没想到》后,在已经知晓在先同名作品具有知名度的前提下,故意使用与在先知名作品完全相同的名称,并在官方微博中直接使用万万没想到的剧照海报进行宣传,以混淆公众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网民关注,显然属于搭便车,傍名牌,攀附他人知名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姚克枫律师还认为,虽然原被告作品分属网络剧和综艺节目,外在表现形式不同,但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状况是,随着社会文化繁荣发展,娱乐、媒体、文艺的界限已经不再那么明显,作品表现形式、表达手法已经具有了相互交叉甚至重合的现象。例如,湖南卫视既创作了《爸爸去哪儿》综艺节目,又将该综艺节目搬入电影院,同样制作手法,使得《爸爸去哪儿》成为了院线电影的表现形式;很多影视剧公司使用与歌曲相同的名字进行改编或制作影视剧,但在后的名称使用时一般都获得在先同名权利许可,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例如《同桌的你》、《栀子花开》、《小苹果》,都曾是知名的歌曲,在后的电影使用了与歌曲相同的名称也是获得了相关许可,同名行为必然会让观众认为影视剧与歌曲存在牵连,那么获得在先名称权利人的许可就显属必要,否则娱乐影视界将乱相环生,搭便车的行为将更加泛滥。另外,四川电视台的节目也是向公众传达“意想不到的”主题,节目在娱乐功能、受众群体、播放平台等方面与万合天宜的《万万没想到》存在重合,四川电视台有意使用在先知名名称和相关内容进行其在后节目的宣传和推广,造成公众混淆,严重损害了万合天宜对《万万没想到》作品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大部分意见,认定四川电视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万万没想到”名称制作和播出涉案节目,还须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是新兴媒体、娱乐文化发展中,一起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在娱乐界限越来越不明显的今天,针对不同形式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以及跨类保护司法实践中,本案具有首创性意义。本案的判决,也是在提醒包括文化领域在内的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应尊重在先权利人所创造的劳动价值,遵循市场已经树立的商业惯例,避免通过使用他人在先知名名称(知名品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本案由北京德和衡姚克枫律师团队主办,姚克枫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三部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涉及不同行业种类,包括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电子商务领域、互联网领域、教育培训领域、医药卫生器械领域、地产服务业、便民服务业等领域首例或具有典型意义的不正当竞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