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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十三期在德和衡上海所成功举办

2023-12-08

       2023年11月30日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 “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十三期成功举办。本期联训的主题为“走私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德和衡上海所承办,上海所执行主任于小强律师、联席执行主任陈健民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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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辞


       金耀律师代表承办方发表欢迎辞,金耀律师介绍德和衡上海所的刑事业务部是一个专业的大部门,部门内部也有细化的专业分工。走私案件是一个复杂的主题,牵涉到海关法领域很多知识点,希望通过各位律师的共同努力建立更良好的法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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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主题一


   主讲人 


       罗建敏律师以走私犯罪的类型与特点主题分享了走私辩护办案经验。结合走私犯罪与海关监管法律法规联系,从海关申报为切入点区分了走私犯罪的主要类型,并按照走私罪犯罪构成要件交流四方面典型特点,特别是针对走私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税款核定及证据审查等辩护观点作了有价值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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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谈人 


       谢钍睿律师从跨境电商问题展开与谈。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其在海关申报、适用税率等方面均与普通货物、物品有较大的区别,出现了很多刷单类、推单类走私犯罪案件。对于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不一致的身份伪造型案件,实务中存在争议和分歧,也是刑事辩护的空间。其介绍了承办过购买边民身份证的形式将境外农产品运进国内进行加工生产的案件。通过与检察院沟通,最终适用中国与东盟的特殊边贸协定,成功地将偷逃税款金额予以核减。谢律师认为,跨境电商领域中的刷单类、推单类案件也可以参考该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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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钍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瑾律师在与谈中讲述了走私犯罪的两个特点,第一点是对象多元化,走私物品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还有一些环境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甚至数字商品也成为走私对象;第二点是虚拟货币、web3.0未来有可能成为走私的主要工具。未来我们的用户在去中心化的网络环境中可以点对点交易,如果成为了犯罪工具,犯罪方便,监管困难,对律师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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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瑾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点评人 


       马朗律师对分享主题进行了点评,马律师认为本次分享的主题,属于在刑事律师专业的基础上,再一次细分,专业性很强,特别是部分嘉宾具有在海关工作的经历,给我们带来许多新的专业视角。同时马律师高度肯定了律所建立海关业务团队的分工模式,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司法机关办案团队已经专业化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能够细分出海关业务,是很难得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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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朗 北京大成 (上海)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分享主题二


   主讲人 


       朱军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讲述了走私犯罪的辩护思路,在辩护中需要尤其注意;实体层面第一是单位个人之辩,通过单位意志等要素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第二是自首之辩,到案经过的细节值得研究,有的案子当事人有配合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第三是主从犯之辩,老板和员工之间、货主与清关公司之间的分工可能会影响主从犯的认定;第四是主观故意之辩,从证据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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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德和衡上海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与谈人 


       王森律师对第二项分享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王律师认为核税证明书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证据。第一是形式审查,货物物品数量、价格、逻辑关系需要进行全面审核;第二是对审查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海关法的定义,要去查找是否有不符合定义的地方;第三是要用证据说话,找到和核税证明书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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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海关刑事业务部顾问


       郭磊律师分享了自己的调研内容和实际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实施了走私雪茄并转手牟利的行为,这一行为应当是走私罪。牟利行为应当被包括在构成要件之中,不能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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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磊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聂东旭律师认为,从犯角度是比较容易取得效果的辩护角度。通关型走私犯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单据,货主公司没有直接实施接触与走私行为,作用是比较小的;从主观上,货主公司是为了减少成本,不是具有直接偷逃税的目的,情节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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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东旭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点评人 


       蔡正华律师就本环节发言和与谈的内容做了点评,他表示:具体个案究竟属于单位犯和个人犯,不仅关系到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具体的退赃和财产刑的承担问题,尤其是一些个案中存在案发时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此时虽然可能数额特别巨大,在追诉标准或者量刑提档的标准上没有探讨的必要,但是因为涉及到经济责任的分配,辩护律师就很有必要继续探讨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蔡律师同时着重就走私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的区分问题发表了看法,指出辩护时要牢固树立:偷逃税款意图发起者不一定就是主犯;实行犯、甚至是主要的实行犯也不一定就是主犯的理念,要在法律和事实框架内尽量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从犯情节,维护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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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华 盈科全国刑民交叉专委会主任

分享主题三


   主讲人 


       任辉律师分享了走私犯罪的企业合规治理,从三个阶段分析企业合规的相关问题。在申请阶段,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申请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书写相关法律文书;在合规整改阶段,律师不仅要按照检察院的建议书,还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的整改。在验收阶段,要围绕检察机关与注册地海关以及其他机构,共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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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辉 德和衡上海所高级合伙人

   

与谈人 


       张翠翠律师认为走私犯罪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要先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才可以启动合规程序。但是合规整改有时也会被行政处罚,且罚款可能比刑事罚金要重很多,这样的整改会让企业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在合规整改时,应当要求检察院等机构考虑企业的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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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翠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胡海律师讲述了深圳地区的涉税案件现状,并分享了自己办理某钻石行业的企业合规项目经历,这也是深圳地区类案的一个全新的探索,对钻石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正向作用。同时对新兴行业,海关、检察院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合规整改后尽可能免除罚金处罚,帮助这些企业存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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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 德和衡深圳所高级合伙人

 

  点评人 


       马靖云律师分享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合规,一种企业合规不涉及刑事案件,只是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律师可以发挥的空间较大;另一种是在刑事案件中做企业合规,这一类的发挥空间比较小,要考虑能否验收合格。面对不同的合规,律师要有不同的视角,提供不同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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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靖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总点评


       周登谅副院长针对本次联训作出点评,周院长认为本次联训选题好、问题意识强,例如“计核结论”与鉴定意见的关系、走私案件的办理与认罪认罚的协调、包税型走私犯罪中从犯的认定都是律师在办理走私案件中值得思考的问题。周院长建议刑事联训可以前端凝炼问题、中端增加互动环节、末端串联问题并形成研究成果,以提升上海乃至中国刑事辩护的质量为目标,打造刑辩共同体。最后,周院长祝愿“十所联训”系列活动越办越好,不仅成为“上海刑事律师”品牌,将来会成为“中国刑事律师”品牌,也欢迎“十所联训”走进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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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登谅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徐宗新律师回顾了十所联训活动的举办与发展过程,希望能将刑事律师们聚合起来,提高律师的办案专业度和理论深度,走进高校增强影响,并希望能够获得公检法机关的认可。会议中的许多内容让律师们深受启发,如自首的认定、税收核定问题、主从犯的区别,有许多角度可以切入。徐律师对接下来的活动表示了期待,希望不断有人才涌现,共同打好上海刑事律师的品牌,共同塑造上海的法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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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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