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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实施后债权人如何获得清偿实务午间分享活动顺利举办

2024-02-27

       2024年2月23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迎来一场专业的实务午间分享活动。此次活动由特殊资产业务中心管理总监庞珊珊律师主讲,活动通过现场和线上的方式开展,各位参会律师同事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且贡献了宝贵的实务见解。


       庞珊珊律师在分享中解读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债权人如何获得清偿的启发,包括以物抵债、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位权和撤销权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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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物抵债方面,庞珊珊律师指出,以物抵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时间可以是未届履行期,也可以是已届履行期。协议效力方面,未届履行期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果存在违反流押、流质条款的情形,以物抵债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未届履行期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让与担保,如果以物抵债协议与权利转移相结合,可以构成让与担保;如果以物抵债协议与权利未转移相结合,则不构成让与担保。


       司法解释确定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的性质,即在新债完全履行前,旧债不消灭。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如约履行,债权人有权催告债务人继续履行新债,债务人不如约履行新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履行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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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方面,庞珊珊律师指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具有合法利益,包括保证人或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债务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等。第三人在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可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但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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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代位权方面,庞珊珊律师指出,本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可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代位权诉讼中直接受偿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义务,具备受偿的优先性,但并非法定优先权。当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一般原则是按比例清偿债权,但保全执行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在撤销权方面,庞珊珊律师就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撤销权诉讼相关内容作了讲解及案例分享。她介绍了包括对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标准,以及债务人影响债权实现的不合理交易行为的支持。其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和关联关系的,对于不合理价格的认定不受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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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分享会的最后环节,庞珊珊律师还与现场的听众进行了互动交流,解答了大家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庞珊珊律师的精彩分享和专业解答赢得了在场同事的一致好评。此次分享会不仅拓宽了律师们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给债权人如何获得清偿这一司法实务问题的解决思路,也为各位律师在今后的实务操作中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