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德和衡知识产权团队再添重磅荣誉。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中,由德和衡知产团队代理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346号)成功入选。
PART.01
基本案情
HR公司系第47304040号“JPRS”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保温材料)。在申请注册前,HR公司已将“JPRS保温板”作为描述特定挤塑工艺保温板产品的术语,写入其发布的多项企业标准,相关内容亦被纳入山东标准化协会、山东节能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并在行业内广泛使用。随后,HR公司以OKS公司在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及施工现场板材上标注“欧科JPRS保温板”字样为由,指控其侵害“JPRS”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200万元。
本案的难点与焦点在于:一个已经取得商标注册的标志,在被纳入团体标准并使用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的边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OKS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不符合正当使用条件,判定商标侵权成立。OKS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PART.02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提审查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JPRS保温板”已作为行业通用术语被多方主体广泛定义和使用,并不唯一指向HR公司;OKS公司在使用时字体颜色并无显著突出,且在产品上明确标注自有商标“欧科”,系对产品工艺特点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亦不会导致来源混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HR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报告中,就该案提炼的裁判要旨如下:“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关术语用于说明产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并未对其中所包含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突出使用,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和认知,不会将该标识识别为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对该术语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该裁判要旨的发布,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可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术语的正当使用边界,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利用标准制定权恶意垄断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
PART.03
案件意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历时四年之久。案件的胜诉,不仅彰显了德和衡律师在复杂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中的专业实力与案件突破能力,也体现了德和衡研究院在疑难复杂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推动作用。
未来,德和衡将继续发挥在商事争议解决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与战略性的法律支持。
团队律师

朱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话:13336395251
邮箱:zhubing@deheheng.com

张天圆,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话:15662642831
邮箱:zhangtianyuan@deheheng.com

姜海洋,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德和衡研究院(济南)分院执行院长
电话:13705317252
邮箱:jianghaiyang@deheheng.com

王世港,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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